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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认真做好“依法办事示范窗口单位”考核和推荐申报工作的通知

湘地税函[2007]105号

颁布时间:2007-07-03 09:41:33.000 发文单位: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

  开展“依法办事示范窗口单位”创建活动,是我省推进依法行政的一项重要举措。按照省依法治省领导小组的工作要求,结合地税系统实际,现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考核工作

  省依法治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对“依法办事示范窗口单位”进行考核的通知》(湘治省办发〔2007〕11号,见附件1)要求,年内对省依法治省领导小组命名的“依法办事示范窗口单位”进行全面考核,2008年开始,每年第四季度对“依法办事示范窗口单位”进行年度考核。重点考核授予称号以来,在依法行政等6个方面的工作情况,对不合格单位予以摘牌。省局要求各市州局对照文件要求,结合平时对“依法办事示范窗口单位”动态管理情况,在7月15日前组织自查自纠,7月20日前将自查自纠情况报告省局。7月下旬省局组织对已命名的省级、省局级“依法办事示范窗口单位”进行抽查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单位,省局将按照《湖南省地税系统“依法办事示范窗口单位”动态管理办法(试行)》(湘地税发〔2005〕48号)第九条的程序,撤消其称号,收回奖牌,并通报全系统。

  二、省局级“依法办事示范窗口单位”推荐申报工作

  从2003年起,我省地税系统基层征收单位积极参加了创建活动,先后被命名省局级“依法办事示范窗口单位”60个,被命名省级43个(其中:从省局级中推荐产生37个)。为推动创建活动持续深入开展,省局决定择优命名第二批全省地税系统“依法办事示范窗口单位”。

  (一)申报标准:按照《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依法办事示范窗口单位”创建活动方案》(湘地税发〔2003〕50号)规定的创建标准推荐申报。

  (二)名额分配:按照参加创建活动基层征收单位的数量,按5%的比例,确定省局级“依法办事示范窗口单位”名额为26个(名额分配见附件3)。

  (三)推荐申报工作程序:各市、州局根据湘地税发〔2003〕50号文件要求,按照省局分配的名额,推荐申报省局级“依法办事示范窗口单位”,填写申报表一式三份(见附件4)。申报表主要反映该单位的基本情况、创建活动开展情况及取得的成果,经审核盖章后,于7月20日前报送省局(政策法规处)。省局将于7月下旬在对原已命名的“依法办事示范窗口单位”抽查考核时一并考核。

  三、省级“依法办事示范窗口单位”推荐申报工作

  此次省依法治省领导小组分配给我省地税系统第三批命名表彰的省级“依法办事示范窗口单位”名额5个(湘治省发〔2007〕3号文件,见附件2)。省局决定,省级“依法办事示范窗口单位”在原有省局级和本次推荐的省局级中择优产生,省级的推荐工作采取差额推荐办法,由省局政策法规处综合抽查考核情况,征求相关处室意见并进行顺序排名,经局领导审核后上报。如果本次推荐产生的省局级“依法办事示范窗口单位”继而又被推荐申报为省级的,不另授予省局级“依法办事示范窗口单位”称号。

  二○○七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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