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时间:2007-04-18 14:09:45.000 发文单位: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各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源自正保会计网校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全省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协调配合
各级国税、地税机关要站在规范税务机关行为,优化纳税服务,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高度,充分认识落实《办法》的重要意义,深刻理解其精神实质,确保落到实处。贯彻落实《办法》是一件有利于纳税人的工作,也是一项基础工作,更是一项全局性的工作,涉及到工作的方方面面,内容多,工作量大,又涉及到纳税人的利益,因此各级国税、地税机关之间、税务机关内部各职能部门之间要加强协调配合,严格落实《办法》的各项规定,认真清理自行要求纳税人重复报送的各种涉税资料,努力实现税务机关内部各职能部门之间纳税人信息资料的交换与共享,解决纳税人多头报送、重复报送,税务机关多头采集、信息不共享的问题。同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采取多种形式,将需要上报的有关财务报表公告纳税人,切实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二、纳税人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的范围、种类、时间及方式
(一)纳税人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的范围
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纳税人均应按本通知的要求报送财务会计报表。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纳税人是指: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即登记注册类型代码为100(内资企业)、200(港、澳、台商投资企业)、300(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包含的各类纳税人。但下列纳税人可不报送:
1.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
2.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纳税人;
3.企业所得税实行定额征收的纳税人;
4.办理报验登记的外埠纳税人;
5.非正常状态纳税人;
6.不发生纳税义务的委托代征单位;
7.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且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的纳税人。
(二)财务会计报表的报送种类
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或扣缴义务人在办理代收代缴、代扣代缴税款报告表时,应一同向税务机关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表样见附件1-4)主要包括:
1.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应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为: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
2.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应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为: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
3.依照规定适用其他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其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种类由各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共同确定。
各级国税、地税机关在财务会计报表之外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同类报表,对财务会计报表数据能够满足工作需要的,不再要求报送;对涉及与已取得财务会计报表数据重复的部分,可通过系统自动生成或人工方式在税务机关内部进行采集。对财务会计报表未涉及到的其它财务会计指标,为了税收分析和纳税评估确需纳税人提供的,应经省局统一确定公布。
(三)财务会计报表的报送期间
1.国税系统要求的报送期间。应按月向国税报送财务会计报表: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于月份终了后10日内报送(遇有法定休假日按有关规定执行,下同);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份终了后10日内报送年度报表;
(3)在国税机关缴纳企业所得税以及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于月份(季度)终了后15日内报送,年度报表于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报送。
2.地税系统要求的报送期间。一般按季、按年向地税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对重点税源企业,需要按月报送的,由县级税务机关确定:
(1)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于季度终了后15日内报送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于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报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
(2)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分别于季度终了后15日、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报送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
(四)财务会计报表的报送方式
纳税人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可选择以下三种方式之一:
1.网络方式。通过国税局、地税局的网站报送。
2.电子介质方式。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采用磁盘、U盘等电子介质形式向办税服务厅报送。
3.报送纸质报表。直接向办税服务厅报送纸质财务会计报表。
纳税人采用上述第1、2种方式且使用电子签名认证证书报送电子数据的,国税机关要求纳税人每半年集中订册报送纸质财务会计报表;地税机关不再要求纳税人报送纸质财务会计报表。纳税人采用上述第1、2种方式且未使用电子签名认证证书报送电子数据的,地税机关要求纳税人每半年集中订册报送纸质财务会计报表;其他纳税人仍需报送纸质财务会计报表。
三、财务会计报表数据的采集方式及审核
1.纳税人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由办税服务厅受理,数据的采集分以下几种方式完成:
(1)纳税人通过网上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系统自动完成接收。
(2)对所受理的电子介质报表由办税服务厅征收人员导入征管系统。
(3)对所受理的纸质财务会计报表,分两种情况处理:国税部门统一由办税服务厅受理并录入综合征管软件;地税部门要传递至相应的管理部门,由相应的管理人员手工录入征管软件,并建立数据采集三级审核机制,加强对财务报表数据的审核。即管理人员要在录入的同时完成第一级审核;各管理部门应明确数据复核人员进行第二级复核;县级税务机关征管部门组织第三级抽查,并将抽查结果进行通报。对审核阶段发现的问题,管理人员必须根据真实、准确的数据进行修改。收到纸质月份、季度财务会计报表要在当月的月底之前完成数据录入和复核工作,收到纸质年度财务会计报表要在每年的5月底之前完成数据录入和复核工作。
四、办理涉税事项审批时财务会计报表报送要求
各级税务机关在办理各种涉税行政审批事项时,按照规定需纳税人提供财务会计报表的,应区别下列情形进行处理:
1.由省局审批且需纳税人报送的会计报表,省局通过征管系统能够调取、打印相关信息的,由省局直接调取打印,否则由市局从征管软件调取、打印相关信息,连同其他资料报省局。不再要求纳税人重新报送。
2.由市局及市局以下税务机关负责审批,且需纳税人已报送的会计报表,税务机关应直接从征管软件调取、打印相关信息,不再要求纳税人重新报送。
3.对征管系统没有及时采集进纳税人电子财务数据,但纳税人已报送纸质财务会计报表的,由基层受理机关复印并加盖“经核实与原件相符”章戳后,将会计报表复印件报上级机关。不再要求纳税人重新报送。
4.对纳税人应该报送而未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税务机关应责令其按规定报送,同时有关岗位人员及时将报表信息录入征管系统。
五、其它相关事项
(一)关于避免重复报送报表问题
凡属同一会计期间的同一种财务会计报表,不论涉及多个税种,税务机关原则上只可要求纳税人报送一次,税务机关内部进行信息交互,做到一次采集、多次多环节共享。如无特殊需要,不得要求纳税人在各税种申报、涉税行政许可审批和非许可类涉税行政审批等诸环节分别报送财务会计报表。
(二)关于增加财务会计报表数据问题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级各部门不得擅自要求纳税人增加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确因管理工作需要,要求纳税人增报其他财务会计报表,或增加纳税人报送其他数据的,应当由省局组织相关处室进行分析、确认,并提出具体的解决建议,报经信息化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实施,并对相关软件进行完善,以方便纳税人报送和系统接收及处理。
(三)关于数据利用问题
省局各业务处室临时性需下级税务机关报送的各类调查表、统计表,涉及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指标的,应由省局信息中心(数据处理中心)确认,凡可从已有的财务会计报表信息中提取的,不再要求基层报送。也不让纳税人重复报送。
各级税务机关应利用财务会计报表数据,开展税收分析、税源监控、纳税评估、稽查选案、税收收入预测等工作。
(四)关于地税系统软件修改问题
省地方税务局信息中心根据征管处组织相关处室编制的业务需求,负责进行需求分析,修改征管软件及相关财务数据采集软件。信息中心将在外网网站上公布财务数据报送接口标准,以便已使用软件进行财务核算的企业能够生成需报送报表的电子数据。
(五)关于对纳税人的宣传问题
各级国税、地税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方式向纳税人开展宣传,取得纳税人的理解和支持,保证纳税人真实、准确、及时的报送财务会计报表。
附件: 略
1.《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企业适用)
2.《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小企业适用)
3.《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金融企业适用)
4.《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保险企业适用)、《现金流量表》(与金融企业的表式相同)
二○○七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