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国税函[2007]240号
颁布时间:2007-08-15 09:34:09.000 发文单位: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
2006年度全省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下简称涉外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已经结束,汇缴显示参加汇算清缴的涉外企业1874户,亏损992户,亏损面52.93%,微利户133户,连续四年以上亏损企业多达211户。亏损户、亏损总额、微利户与上年相比呈上升趋势。为加强涉外税收管理,根据总局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省局决定对100户涉外企业开展纳税评估、涉外税务审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纳税评估、涉外税务审计对象
2007年省局根据我省2006年度涉外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数据资料,在以下范围内选定100户规模企业(年销售收入达到500万元以上的企业)作为纳税评估和涉外税务审计对象:
(一)连续四年以上亏损涉外企业;
(二)越亏越投的涉外企业;
(三)微利、税负偏低的涉外企业;
(四)纺织服装鞋帽、家具制造业、饮料、食品、黑色金属冶炼及加工业、塑料制造业涉外企业;
(五)房地产、饮食、酒店等三产涉外企业。
对稽查部门同年已选稽查及开业不到两年的涉外企业不作为2007年税务审计对象,相关国税机关可作调整,但调整的对象应于评估、审计前报省局备案并说明原因。具体评估、审计企业名单见附表1.
二、评估、审计内容
对企业2006年度增值税、消费税及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纳税情况进行案头评估、涉外税务审计,重点评估、审计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如发现以前年度重大问题,可追溯审计。
三、组织形式
纳税评估、涉外税务审计由各设区市国税局国际税务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省局将适时组织督查,并根据工作开展情况召开全省会审会议。
四、有关要求
(一)各设区市国税局要加强纳税评估、涉外税务审计的领导,在人、财、物上大力支持。成立纳税评估、涉外税务审计专项工作组,指定专人负责,抽调业务精干人员实施税务审计。
(二)对房地产、饮食等三产行业开展税务审计时,各设区市国税局要加强与地税局、财政、土地储备中心等部门的密切联系,有条件可组织联合税务审计。
(三)各设区市国税局应将纳税评估与涉外税务审计工作相结合,充分利用《江西省国税局纳税评估管理信息系统》和涉外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数据信息,先进行案头评估,对经评估有疑点问题的,转入涉外税务审计,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涉外税务审计规程》或《涉外企业联合税务审计工作规程》进行审计,切实提高涉外税务审计工作质量,确保取得实效。
(四)各设区市国税局于2007年11月30日前向省局(国际税务管理处)上报涉外税务审计工作总结及《2007年涉外税务审计检查情况统计表》(见附件2)(电子及书面形式)和有关评估、审计工作电子案卷,省局将对有关情况予以考核排名通报。
附件:(略)
1.评估、审计涉外企业名单表
2.2007年涉外税务审计检查情况统计表
二○○七年八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