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地税函[2008]23号
颁布时间:2008-02-27 08:46:12.000 发文单位: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地税稽查局、省局直属局:正保会计网校
现将《湖南省地方税务局推行应用税控收款机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二月二十七日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推行应用税控收款机实施方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信息产业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加强税源监控的通知》(国税发〔2004〕44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有关问题的通知》(湘政办函〔2005〕131号)文件精神,为确保全省推行使用税控收款机工作的顺利开展,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推广应用的原则
税控收款机的推广应用,采取统一标准、生产许可、政府推广、分步覆盖的原则,按照标准化、程序化、行政监督的工作思路,分行业逐步积极、稳妥实施。
二、推行使用税控收款机的范围和对象
凡在湖南省范围内的交通运输、建筑、金融保险、邮电通信、文化体育、娱乐、服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等行业中达到营业税起征点的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都属于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的范围,均应按省地方税务局统一要求购置使用税控收款机。
我省纳税人使用的非国家标准的税控收款机,凡使用期限满5年的,各地采取以符合国家标准的税控收款机逐步更换的方式予以解决。
三、税控收款机的选型与专用发票管理
(一)税控收款机的选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信息产业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加强税源监控的通知》(国税发〔2004〕44号)文件规定,省人民政府对税控收款机进行公开选型招标,确定云南佳程防伪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正原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威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长城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海信智能商用设备有限公司等6家为我省中标企业,上述以外的企业产品一律严禁在我省销售。
云南佳程防伪科技有限公司授权湖南合一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长城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授权湖南博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授权湖南金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青岛海信智能商用设备有限公司授权湖南世纪博天科技有限公司为销售服务代理商,负责全省地税系统税控收款机销售服务工作;湖南威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和浙江正原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实行自行销售并负责服务工作。
(二)全省税控收款机专用发票规格、内容、联次。
税控发票分为卷式和平推式发票两种。
1.卷式发票是指按卷筒式方法进行分装的发票。卷式发票分为定长和不定长两种。
定长卷式发票规格共两种,分别是76×127mm、76×157mm,印制内容包括发票监制章、发票名称、发票联、发票代码、发票号码、收款单位、税务登记号、付款单位(个人)、商品名称(经营项目),金额合计(大写)、机器号码、发票密码等内容,必要时加印英文对照。
不定长卷式发票宽度为76mm, 长度按打印内容多少确定,联次由各市州局根据需要确定。
2.平推式发票指按平张连续方式装订的发票。全国统一式样发票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印制,其余平推发票由省地方税务局确定规格、内容、联次。
(三)全省税控收款机专用发票的发票联用纸为彩纤防伪无碳纸,多联发票采用显色字迹为紫蓝色的无碳复写纸,由省地方税务局统一审批印制。
四、实施步骤
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工作,采取先城市后农村、分行业逐步推广的办法,分二个阶段施行:
(一)第一阶段(2008年3月至2008年底),在全省服务、娱乐等行业推行。2008年3月先在株洲市服务业、娱乐业、餐饮业等行业全面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2008年4月起在其余13个市州的服务业、娱乐业、餐饮业等行业全面推广应用。所有税控收款机安装前均须由税务机关对机器进行税控初始化,并用IC 卡申报应纳税款。
条件具备的市、州也可选择其它相关行业先行安装使用税控收款机。
(二)第二阶段,2009年底前全面完成推行工作。
五、配套政策
(一)为减轻纳税户负担,经市、州地方税务局批准,财务健全的纳税户安装或更换税控收款机的购置费用可在所得税前扣除,进项税额可在当期应纳营业税额中抵免;其差额部分可在1年内新增的营业税中抵免。
(二)对安装了税控收款机的纳税户要取消手工发票,全部采用机打发票。每月可允许购买一定数额的定额发票,供纳税人在停电等特殊情况下营业时对外开具使用。
(三)根据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工作需要,各市州局可对消费者实行发票有奖办法,也可辅之以“发票查询”和“发票举报”奖励制度。
六、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的要求
(一)统一认识,加强领导。推行税控装置是实施“金税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速信息化建设的基础性工作,是加强税源监控、堵塞税收漏洞、保障财政收入、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需要,也是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的需要。通过推行税控装置,既可以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又可杜绝以税谋私、收人情税、关系税等情况,为纳税人创造公平的纳税环境。
各级地税机关要统一认识,采取有力措施,将此项工作落实到实处;要努力争取当地党委和政府在政策、财力等方面的支持,加快推行使用税控收款机的步伐。
(二)积极稳妥,有序推进。各地在推行工作中,一是要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推行工作的意义,配合供应商和销售服务单位切实做好税务干部和用户的培训工作,3月底前,要集中时间搞好宣传发动工作;二是要调查摸清税控收款机用户情况,落实安装对象和适应机型,搞好税控收款机的调拨、税控收款机专用发票的印制等工作的衔接;三是结合实际,稳步推行。要严格按省局规定的时限、机型、价格安装使用税控收款机;四是要确定专人负责,明确岗位责任制,要将推行税控收款机工作纳入征管责任追究办法考核。要及时向省局汇报工作进度及反映推行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
(三)规范运作,严格执法。推行使用税控收款机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面广,难度大,各级地税机关要加大工作力度,严格按省政府、省局要求规范运作。省局为支持鼓励各地切实做好这项工作,对按时完成安装税控收款机任务的市州局,将给予表彰奖励;否则将给予通报批评。
在推广应用中,各级税务干部要清正廉洁,严禁私自收取“好处费”、“回扣”等。严禁为税控厂商代理推销税控收款机,杜绝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各税控收款机中标企业,应严格按照投标书承诺及地税机关、税控收款机用户要求做好销售及服务工作,自觉接受地税机关管理监督,严禁擅自提高价格和违规销售税控收款机,杜绝不正当竟争行为的发生。
同时,对未按规定安装、使用税控收款机的纳税人,各级地税机关应采取停止供应发票等措施;对拒不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收款机的纳税人,各级地税机关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的规定予以处罚;对损毁、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等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