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地税发[2008]43号
颁布时间:2008-06-16 08:58:41.000 发文单位: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宁波不发):正保会计网校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14号)转发给你们,为切实做好土地税收的征管工作,现将有关补充内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全省各级财政、地税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土地税收以及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强化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建立健全共同责任机制和信息共享联动机制,提高土地税收征管工作水平。
二、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根据财政、地税部门的税收征管工作需要,建立直接的土地信息传递渠道,并提供完整、准确的土地登记、土地拍卖等信息资料,以便于财政、地税部门顺利开展土地税收的清查和比对工作。土地信息的具体传递办法由各地结合实际共同协商制定。
三、各地要按照国务院、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切实推进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建立和完善土地日常登记制度,建立健全地籍信息数据库,并利用信息化手段,进一步强化土地税收征管力度。
各地在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上报省地方税务局、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二ОО八年六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