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地税发[2008]55号
颁布时间:2008-08-29 13:40:33.000 发文单位: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各基层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事业单位:
现将《大连市地方税务局金融卡申报缴税管理办法》及其起草说明一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八月二十九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金融卡申报缴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行多元化的申报缴税方式,简化手续,简并征期,提高效率,减轻负担,规范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纳税人)金融卡申报缴税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金融卡申报缴税,是指纳税人在某一金融单位开立金融卡(账户)并与之签订《划缴地方税费授权书》后,在申报纳税期内,由金融单位按照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纳税费,直接从纳税人金融卡(账户)中划缴税款而完成申报缴纳税款的一种申报征收方式。
第三条 纳税人经主管税务机关确定实行定期定额方式征收的税种适用本办法;不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税种,由纳税人按照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直接申报缴纳。
第四条 各基层税务机关应当与有关金融单位签订《委托划缴税款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五条 各基层税务机关应当积极宣传推广金融卡申报缴税方式,使更多的纳税人实行金融卡申报缴税方式。
第二章 申报缴税方式认定
第六条 凡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均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实行金融卡申报缴税方式缴纳税款。
第七条 纳税人申请实行金融卡申报缴税方式时,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领取《金融卡申报缴税申请审批表》、《划缴地方税费授权书》并提供下列资料:
(一)业主身份证;
(二)授权划缴税款的金融单位和金融卡(账号)证明文件;
(三)主管税务机关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八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对纳税人提交的《金融卡申报缴税申请审批表》等资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应当打印《限期补正资料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交纳税人,一次性告知其在规定期限内补正资料后重新办理;补正资料后仍不符合审批条件的,应当打印《不予受理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交纳税人,告知不予办理的理由。
第九条 主管税务机关将加盖纳税人印章的《划缴地方税费授权书》(一式三份)送交金融单位加盖公章后,送达纳税人一份,金融单位和税务机关各留存一份。
第十条 纳税人自收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的《金融卡申报缴税申请审批表》、《划缴地方税费授权书》次月起,实行金融卡申报缴税方式缴纳税款。
第十一条 纳税人停业、复业、注销的,须在申请办理停业、复业、注销的同时,填写《停止(恢复)金融卡申报缴税申请表》,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停止(恢复)金融卡申报缴税。
第十二条 纳税人一经确定实行金融卡申报缴税方式,原则上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为其他申报缴税方式。
第三章 申报缴税管理
第十三条 基层税务机关可以对实行金融卡申报缴税方式的纳税人采取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的征管办法。简并征期的期限,原则上为一个季度,最长不得超过半年,具体期限由基层局确定。
纳税人在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征期内,通过金融卡缴纳税款的,视同申报;纳税人不能通过金融卡缴纳税款的,须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纳税申报”窗口申报缴纳税款。
第十四条 纳税人应当按照《划缴地方税费授权书》规定的时间,到指定的金融机构存入高于当期应纳税款的存款。因存款余额不足或其他原因造成金融机构不能成功划缴税款的,由纳税人补充申报缴纳税款并加收滞纳金。
第十五条 基层局电子征收岗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通过“生成金融卡申报缴税划缴税款报文”模块生成本月划缴税款报文,并将报文传递到指定的金融机构;在接到金融机构反馈的划缴税款报文当日或次日,基层局电子征收岗应当通过“处理金融卡缴税划款报文”模块,将回文数据导入征管信息系统,并与金融机构核实划缴户数、划缴金额。
第十六条 因数据异常(如缴税帐号为空或不唯一等)导致生成的金融卡缴税划款报文未包含相应纳税人时,系统自动向基层局税源管理岗发送“未生成金融卡缴税划款报文”提示消息;回文处理完成后,对其中划款不成功的,系统自动向基层局税源管理岗发送“金融卡划缴税款不成功”提示消息。
基层局税源管理岗根据征管信息系统提示的“提示类消息”,通过“查询金融卡报文生成情况”、“查询金融卡划款结果情况”等模块查询未生成报文或划款不成功的纳税人明细及原因,核实后,通知纳税人立即存足当期税款的存款或修改缴税账号信息;对第二次仍未生成报文或划缴税款仍未成功的纳税人,应当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通知其在申报期结束前到办税服务厅直接申报。
第十七条 已成功划缴税款的纳税人,可持金融机构出具的凭证(金融卡、存折)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申请开具完税证明;基层局窗口申报受理岗通过“申报征收—其他税款征收业务—制作并打印《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模块打印《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并交纳税人。
第十八条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委托划缴税款协议书》规定,根据税务机关提交的划缴税款报文划缴税款,及时、准确地将税款缴入国库,不得占压、挪用税款。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原《大连市地方税务局金融卡缴税管理办法(试行)》(大地税发[2002]124号)同时废止。
附件:1.金融卡缴税申请表 (略)
2.委托划缴税款协议书(略)
3.划缴地方税费授权书(略)
4.停止(恢复)金融卡缴税申请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