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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鼓励外地投资加快发展新疆棉纺工业的优惠办法

新政发 [1995]41号
颁布时间:1995-4-1发文单位:新疆自治区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对棉纺工业进行区域结构调整、实现布局合理的重大决策,鼓励和吸引外省区到新疆投资兴办棉纺企业,充分利用新疆的棉花资源优势,加快新疆棉纺工业的发展,特制定本优惠办法。

  一、凡外省区在新疆以独资、合资、参股、租赁、转移先进设备、补偿贸易等形式投资兴办的生产优质纱、优质布的棉纺企业,均可依照本优惠办法执行。

  二、外地投资棉纺企业,规模在三万锭以上的免征投资方向调1节税。

  三、外地投资棉纺企业,土地使用权可以以划拨或出让方式取得,征地费或出让金给予最大限度优惠。在建设期间一律免征土地使用税,在开发区和合作区以及南疆地区,项目建成后可以免征土地使用税五年,其它地区项目建成后免征土地使用税三年。

  四、外地投资新办棉纺企业,从投产之日起,前三年免征所得税,后二年减半征收;在南疆地区新办的合资棉纺企业,前三年免征所得税,后三年减半征收。外地投资新疆原棉纺企业扩改建新增加的生产力,比照上述规定,实行相应的税收优惠。

  五、外地投资棉纺企业,在建设期间,缓缴电力增容费、水资源使用费。

  六、外地投资棉纺企业所需纺棉纳入自治区纺棉供应计划,执行自治区棉纺企业统一价格。新生产的棉纱、棉布可以定向返销,自治区在铁路运输上提供方便。

  七、外地投资棉纺企业,为进行技术改造需要进口的部分零部件、元器件、仪器、仪表等,凡列入自治区技改计划的,进口关税和增值税享受当地企业的优惠政策。

  八、对享受边贸和大贸进出口权的外地投资棉纺企业,在对外贸易中所需使用的外汇,自治区外汇主管部门给予方便。

  九、对外地投资棉纺企业,自治区将通过有关部门给予申请一定比例的出口配额,以扩大其出口。

  十、对外地投资棉纺企业,自治区将在立项、审批程序等方面提供一切方便。

  十一、外地投资棉纺企业,需要自治区提供的配套资金,将予以安排。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所需的流动资金,自治区金融部门给予照顾。

  十二、凡自治区有关企业(含中央驻疆企业),投资南疆地区兴办棉纺企业的,也可依照优惠办法执行。

  十三、本优惠办法自批准之日起执行,并适用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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