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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在全区开展评选和表彰模范纳税人的通知

新地税明传字[1998]5号

颁布时间:1998-03-13 00:00:00.000 发文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长期以来,我区广大纳税人认真学习和执行国家税法,履行纳税义务,为我区经济建设和各项事业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涌现出一大批正确执行税法的模范纳税人。

  为了弘扬依法纳税光荣偷税抗税可耻的社会风尚,加强税收法制教育,进一步提高公民的纳税意识,创造良好的税收环境,区局决定在全区大张旗鼓地开展一次模范纳税人的评选和表彰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模范纳税人的评选范围在我区连续三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缴纳地方税的各类企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户(包括国地税共管户)。

  二、模范纳税人的评选条 件1.按税法规定和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及时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按时进行换证和审验,正确使用和保管税务登记证件;2.严格按发票管理法规和有关规定领购、使用、开具、缴销、取得、保管发票,无发票违规行为;3.按照税法规定及时足额自行进行申报纳税,无计算纳税差错问题和偷、逃、骗、抗税违法行为;4.连续三年内无拖欠税款现象(按税法规定经批准延期申报和缓缴税款的除外);5.纳税人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核算资料真实、完整,按规定设置、保管帐簿、凭证、资料,并及时报送报表、有关资料(经税务机关核准不设置帐簿的个体工商业户除外);6.积极参加税务机关组织的税法宣传教育活动和各种形式的税法学习或培训;7.自觉接受税务机关的管理和检查,主动配合税务工作人员搞好税务检查工作;8.讲求职业道德,合法经营;9.负有代扣代缴义务的纳税人并且能够按规定设置、保管、提供有关帐簿、凭证和资料;积极履行代扣代缴税款义务;10.监督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配合税务机关加强廉政建设;11.无其他方面重大违纪违法行为。

  三、工作要求

  1.评选和表彰模范纳税人是我区地税局组建以来的第一次,是开展税法宣传和教育的有效形式,对于推进依法治税和确保国家财政收入有着重要的意义。因此,各级地税机关要高度重视,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要积极取得有关部门的支持与配合。

  同时,要紧密结合税法宣传月活动和日常税收征管工作,全面开展一次争当模范纳税人的教育活动。

  2.各地地税机关要依照区局评选模范纳税人的基本条 件,结合当地征管工作实际,制定具体评选标腔和方法,认真开展评选和推荐工作。评选活动要兼顾各种经济性质的纳税人,对评选出的国地税共管户应认真征求当地国税部门的意见。

  3.模范纳税人可由县(市)地税局组织表彰,也可由地、州、市地税局统一表彰,表彰工作争取在第三季度以前完成。在此基础上,由各地州市地税局按当地管户的1‰向区局推荐模范纳税入,并予1998年10月3日前上报专题书面材料,区局审查后将在适当时问以合适的形式予以表彰。

  4.表彰模范纳税人要坚持精神鼓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的原则,要利用各种宣传形式大造舆论和声势,倡导其他纳税人向模范纳税人学习,激发广大纳税人自觉学习税法,遵纪守法,照章 纳税的爱国热情,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多做贡献。

  补充规定之一: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表彰奖励纳税人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补充规定之二: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不得对纳税人实行物质奖励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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