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办会[2002]30号
颁布时间:2002-01-10 00:00:00.000 发文单位:财政部办公厅
引言
1.本准则规范企业对外提供的财务报告的列报。
2.企业编制和对外提供财务报告的目的是为了真实、完整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为财务报告使用者提供经济决策所需的相关信息。
3.本准则涉及的主要问题包括对财务报告列报的总体要求、会计报表及其附注的结构和内容。
4.本准则不涉及具体交易或事项的确认、计量和披露,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的编报。
定义
5.本准则使用的下列术语,其定义为:
(1)财务报告,是指企业对外提供的反映企业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的文件,包括会计报表和会计报表附注。
(2)列报,是指在会计报表中的列示和在会计报表附注中的披露。
财务报告的构成
6.财务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组成部分:
(1) 资产负债表;
(2) 利润表;
(3) 现金流量表;
(4) 利润分配表;
(5)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下同)增减变动表;
(6)会计报表附注。
企业在中期财务报告中应当提供的会计报表及其附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中期财务报告》执行。
财务报告列报的总体要求
遵循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7.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并对外提供财务报告。
8.对于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没有规定统一核算方法的交易或事项,企业按照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进行确认和计量的,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对所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予以说明。
对于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未规定的会计报表项目,企业应当根据该项目的重要性,单独列示或合并列示。
9.如果在某项会计准则生效日期以前提前采用该项准则,企业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对此予以披露。
编制基础
10.企业应当以持续经营为基础编制会计报表及其附注。
在编制会计报表时,企业应当对持续经营的能力进行估计。如果已决定进行清算或停止营业,或者已确定在下一个会计期间将被迫进行清算或停止营业,则不应再以持续经营为基础编制会计报表。如果某些不确定的因素导致对企业能否持续经营产生重大怀疑时,则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这些不确定因素。
11.如果会计报表不是以持续经营为基础编制的,则企业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对此应当首先予以披露,并进一步披露会计报表的编制基础,以及企业未能以持续经营为基础编制会计报表的原因。
会计报表列示的一致性
12.会计报表项目的列示和分类,应当在各会计期间保持一致。只有在符合以下条件之一时,企业才可以变更会计报表项目的列示和分类:
(1)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要求;
(2)企业经营性质发生重大变化,或者企业发现原有的列示和分类不能够真实、完整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且变更后的会计报表项目列示和分类更为恰当。
13.当会计报表项目的列示和分类发生重大变化时,企业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变化的项目和原因,以及假设未发生变化该项目原来的列示方法、分类和金额。
会计报表项目的单独列示
14.对于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中未规定的重要项目,应当在会计报表中单独列示。重要项目的判断应当综合考虑项目的性质、金额,以及不单独列示该项目是否影响真实、完整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15.本准则规定在会计报表中至少应列示的项目,应当在会计报表中单独列示。
会计报表项目间的相互抵销
16.除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要求或允许抵销外,会计报表中的资产项目和负债项目、收入项目和费用项目不应相互抵销。
比较信息的提供
17.除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另有规定,或无法取得前期比较数据外,在列报当期会计报表及其附注的数据时,企业至少应当同时列报前一会计期间相同项目的比较数据。如果有助于真实、完整地反映当期的会计信息及其从前期至当期的变化过程,企业还应当提供与当期会计报表附注中叙述性信息相关的前期资料。
18.当会计报表项目的列示和分类发生变化时,企业应当对一同提供的比较数据按照当期的要求进行重新分类,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重新分类的性质、金额和原因。如果无法对比较数据进行重新分类,企业应当披露不能重新分类的原因。
财务报告的结构和内容
基本要求
19.财务报告中的信息应当与企业披露的其他信息明显地予以区分。
20.财务报告中的各会计报表应当明确地予以区分。
21.企业应当在会计报表中以显著的方式列示以下内容:
(1)会计报表的名称;
(2)报告企业的名称及其自上一资产负债表日至今所发生的变化;
(3)会计报表是单个企业报表还是企业集团的合并报表;
(4)资产负债表日或会计报表涵盖的会计期间;
(5)报告货币及其金额单位。
22.企业至少应当按年编制和列示本准则所要求的全部会计报表,并在规定的期间内对外提供。
23.如果年度会计报表涵盖的期间短于1年,则企业应当披露:
(1)会计报表涵盖的期间;
(2)年度会计报表涵盖期间短于1年的原因;
(3)由此引起的对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利润分配表、所有者权益增减变动表和会计报表附注有关项目与前期数据或信息不可比的事实。
资产负债表
24.资产负债表应当按照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分类列示。
25.在资产负债表中,应当将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流动负债和非流动负债分别列示。
26.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资产,应当归类为流动资产:
(1)预计在自资产负债表日起1年内或超过1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的正常经营活动中变现、出售或耗用的;
(2)主要为交易目的而持有的,且预期在自资产负债表日起1年内变现的;
(3)在自资产负债表日起1年内,用途不受限制的货币资金。
27.流动资产以外的资产,应当归类为非流动资产。非流动资产应当按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等分类列示。
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企业的资产有特殊性的,可以按照性质分类列示。
28.预计需要在自资产负债表日起1年内或超过1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的正常经营活动中清偿的负债,应当归类为流动负债;流动负债以外的负债,应当归类为非流动负债。非流动负债应当按照长期负债的性质分类列示。
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企业的负债有特殊性的,可以按照性质分类列示。
29.当没有可靠证据表明企业的营业周期超过一年,或者同行业大多数企业的营业周期均不超过一年时,企业应当以一年作为划分流动资产与非流动资产、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标准。
30.当企业利用已获得的金融企业授信,在资产负债表日前将流动负债展期至自资产负债表日起至少一年以上的,可以将该流动负债归类为非流动负债。如果企业没有可靠证据表明能够自主利用授信进行展期时,该项负债仍然应当归类为流动负债。
31.由于企业违反了贷款协议或债券发行协议中规定的条款,导致贷款人或债券持有人可随时要求清偿时,该项负债应当归类为流动负债。
32.企业应当将所有者投入的资本与由经营活动产生的累计利润(或亏损)分开列示。
33.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类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单列项目:
(1)货币资金;
(2)短期投资;
(3)应收及预付款项;
(4)存货;
(5)长期投资;
(6)固定资产;
(7)无形资产。
34.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类至少应当包括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等主要类别的小计项目。
35.资产负债表中的负债类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单列项目:
(1)短期借款;
(2)应付及预收款项;
(3)应交税金;
(4)长期借款;
(5)应付债券;
(6)长期应付款。
36.资产负债表中的负债类至少应当包括流动负债、长期负债等主要类别的小计项目。
37.资产负债表中的所有者权益类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单列项目:
(1) 实收资本(或股本,下同);
(2) 资本公积;
(3) 盈余公积;
(4) 未分配利润。
38.资产负债表中的所有者权益类至少应当包括所有者权益的小计项目。
39.如果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要求,或者有助于真实、完整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时,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上增加单列的项目、标题或小计项目。
利润表
40.在利润表中,企业应当分别列示从事经营业务取得的收入、对外投资取得的收入与非经营业务取得的收入,并按照费用的功能分类,将费用划分为从事经营业务发生的成本、营业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等。
41.利润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单列项目:
(1)营业收入;
(2)营业成本;
(3)经营管理费用;
(4)财务费用;
(5)投资损益;
(6)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
(7)营业损益;
(8)自然灾害损失;
(9)终止经营损益;
(10)所得税费用;
(11)当期净损益。
42.如果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要求,或者有助于真实、完整地反映企业的经营成果时,企业应当在利润表上增加单列的项目、标题或小计项目。
利润分配表
43.在利润分配表中,根据法律规定提取的法定盈余公积与提取的任意盈余公积,以及向所有者(或股东)分配的利润应当分别列示。
44.利润分配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单列项目:
(1)净利润;
(2)提取法定盈余公积;
(3)提取任意盈余公积;
(4)应付普通股股利;
(5)未分配利润。
所有者权益增减变动表
45.所有者权益增减变动表应当反映构成权益的各组成部分当期的增减变动情况。由与所有者有关的交易或事项引起的所有者权益的变化、由企业当期经营活动产生的损益,以及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项目,应当分别列示。
46.所有者权益增减变动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单列项目:
(1)实收资本的期初、期末余额和本期增加、减少数;
(2)资本公积的期初、期末余额和本期增加、减少数;
(3)盈余公积的期初、期末余额和本期增加、减少数;
(4)未分配利润的期初、期末余额和本期净损益、本期利润分配数。
现金流量表
47.现金流量表列报的内容和格式,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现金流量表》的规定执行。
会计报表附注
48.会计报表附注应当提供关于会计报表的编制基础和企业针对重要经济业务采用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说明、对会计报表中重要项目的进一步解释,以及未在会计报表中列示,但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要求披露,或有助于准确、完整地理解会计报表的信息。
49.会计报表附注应当按照一定的方式披露,会计报表中的项目应当与会计报表附注中的相关信息相互参照。会计报表附注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披露:
(1)遵循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声明;
(2)会计报表的编制基础;
(3)采用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4)会计报表重要项目的详细信息;
(5)有助于理解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其他信息,如对或有事项和承诺事项的说明等。
50.会计报表附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及其变更情况的说明;
企业应当披露在选择对会计报表重要项目具有重大影响的会计政策时所做的判断、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以及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的情况、变更原因及其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2)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说明;
(3)关键计量假设的说明;
企业应当披露可能会在下一个会计年度导致资产或负债的账面金额产生重大调整的不确定因素和关键计量假设。包括这些不确定因素或假设的性质、可能受到影响的资产或负债在资产负债表日的账面金额及其可能发生的调整金额等。
(4)或有事项和承诺事项的说明;
(5)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说明;
(6)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说明;
(7)重要资产转让及其出售的说明;
(8)企业合并、分立的说明;
(9)重大投资、融资活动的说明;
(10)会计报表重要项目的说明;
(11)有助于理解和分析会计报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衔接办法
51.自本准则施行之日起,企业应当按照本准则编制财务报告,比较会计报表项目的列示和分类与本准则不相同的,应当按照本准则的规定进行重新分类和列示。
附则
52.本准则自200X年X月X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