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办会[2002]32号
颁布时间:2002-10-28 00:00:00.000 发文单位:财政部办公厅
为了规范企业政府补助的会计核算和相关会计信息披露,以及政府援助相关会计信息的披露,进一步完善我国会计准则体系,我们起草了《企业会计准则——政府补助和政府援助》(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本准则”)。
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关于本准则的起草背景
政府补助会计是国际上比较关注的议题,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英国、香港等均制定了专门准则对其进行规范。
同时,由于我国政府补助形式较多,对企业影响较大,也是我国会计上亟待解决的问题。
为此,早在1993年,我们就将本准则列入准则项目计划,并于1994年发布了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了有关方面的意见。
此后,由于当时的条件不成熟,我们没有下发本准则,尽管如此,我们在随后下发的《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等新制度中,吸收了当时的一些意见,对政府补助会计作出了规定。
当然,现在看来,这些规定还存在一些不足,主要是不够系统,而且也没有提出具体的披露要求。
这些不足需要通过专门的准则加以解决。
而且有了专门的准则,更便于企业操作,同时又有利于提高政府补助信息的透明度,更好地应对世贸规则提出的要求。
二、关于本准则的范围
本准则规范了政府补助的会计核算和相关信息的披露,以及政府援助相关信息的披露。
但不涉及在反映物价变动影响的财务会计报告中涉及的政府补助会计的特殊问题,向企业提供的所得税利益,以及政府向企业投资。
主要考虑是:对于在反映物价变动影响的财务会计报告中涉及的政府补助会计的特殊问题,将由物价变动会计准则进行规范;对于提供给企业的所得税利益问题,将由所得税会计准则进行规范;对于政府向企业投资,由于其实质是一种投资行为,不符合政府补助的定义,自然不属于本准则规范的范畴。
本准则规范的内容与国际会计准则是相同的。
三、关于政府补助的确认
政府补助的会计核算方法有两种,一种是资本法,另一种是收益法。
采用哪种方法更适当,是政府补助会计最具争论的议题。
(一)资本法,是指将政府补助计入所有者权益。
主张采用此法的理由是:
1.政府补助是一种融资手段,应该在企业的资产负债表内处理,不应该通过利润表处理。
由于预计不必归还,政府补助应当直接贷记所有者权益;
2.在利润表中确认政府补助是不恰当的,因为它不是经营收益,而是政府给予的无相关代价的奖励。
3.政府补助可视为股东投资以外的额外资本来源,因此,这些资本应保持不变,将这种企业白得的资本列入利润表,计入应税所得和利润分配是不合适的。
(二)收益法,是指将政府补助记作收益。
主张采用此法的理由是:
1.政府补助不是来自股东的收入,不应该直接贷记所有者权益,而应在适当的期间确认为收益;
2.政府补助很少是无偿的,企业争取到政府补助通常要履行附加条件,因此,它们应该确认为收益,并与将来要由补助来补偿的相关成本相配比;
3.如同所得税和其他税费要从收益中开支一样,政府补助作为政府财政政策的一种延伸,在利润表中处理是符合逻辑的。
国际会计准则,英国和香港会计准则均要求采用收益法,美国虽无专门的会计准则,但在其有关会计准则中要求采用的也是收益法。
我国现行制度规定的做法既不完全是资本法也不完全是收益法,而是根据补助的形式来决定是采用资本法还是采用收益法:对于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如政府行政划拨或无偿调入的长期资产,于收到时,计入资本公积;国家拨给企业的科技三项费、农业企业的小型农田水利建设拨款等,于收到时,先作为负债处理,再视是否形成长期资产进行核算:
构成或形成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的,采用资本法核算,将相关负债金额转作所有者权益;未形成资产需核销的部分,采用收益法核算,将相关负债金额与已发生的费用和损失相抵销;结余部分按有关规定处理,该上交的上交,该滚存使用的滚存使用等。
对于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如定额补助、费用补贴、其他财政扶持性补助,以及先征后退的税收优惠款等,则采用收益法核算。
本准则关于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的处理维持了我国现行做法,与国际会计准则不太一致,对于构成或用于形成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的,采用资本法核算,因为这类补助往往带有向企业增加投资的性质;未形成资产需核销的部分,国家允许核销,因而本准则规定采用收益法核算;结余部分按有关规定处理,该上交的上交,该滚存使用的滚存使用等。
对于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本准则要求采用收益法核算,与国际会计准则一致。
四、关于总额法和净额法
在采用收益法核算政府补助的情况下,具体有两种入账方法:
一种是总额法;另一种是净额法。
(一)总额法,是指将政府补助全额作为补贴收入核算,在利润表中作为补贴收入单独列示的方法。
主张采用总额法的理由是,将收益项目与费用项目相冲抵是不恰当的,将费用和补助分开,便于同不受补助影响的其他费用进行比较。
(二)净额法,是指将政府补助与其相关费用相冲抵的方法。
主张采用净额法的理由是,如果没有补助,企业可能不会发生这些费用。
因此,在列报费用时如不抵销补助,会引起误解。
国际会计准则,以及英国、香港的会计准则允许企业采用总额法和净额法,但要求披露补助对相关收益和费用项目产生的影响。
我国现行会计制度对于费用性补贴、先征后返还的除增值税以外的其他税收款,要求采用净额法核算;对于定额补助、其他财政扶持性补助以及返还的增值税,要求采用总额法核算。
本准则维持了我国现行做法,但增加了披露要求,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要求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