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农字[1996]243号
颁布时间:1996-09-10 00:00:00.000 发文单位:财政部
一、做好调帐前的准备工作
1.调帐前,应进行一次全面的财产清查,对清查中发现的财产盘盈、盘亏和毁损,按现行制度规定,在年终决算前处理完毕。
2.按现行制度的要求,认真做好1996年年终结帐和年终决算分配工作。
凡应当年结清的帐目,必须结清。
3.帐目调整后,应按调整后的科目编制科目余额表,各科目的借方余额合计应与贷方余额合计相等,如不一致,应查找原因,将错误调整过来,直至试算平衡。
二、帐目调整
1.“固定资产”科目
新旧制度均设置了“固定资产”科目,由于固定资产标准的改变,有一部分固定资产要划为低值易耗品。调帐时,按照“老问题老办法,新问题新办法”的原则处理。对已经入帐的固定资产,这次不按新标准进行调整,待发生新的业务时,再按新标准进行处理。
2.“固定资产购建支出”科目新制度取消了“固定资产购建支出”科目,设置了“在建工程”科目。调帐时应对“固定资产购建支出”科目余额进行分析,如果有不需要安装的设备,应将其价值转出: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固定资产购建支出”科目。然后将“固定资产购建支出”科目的余额转入“在建工程”科目。
3.“对内投资”、“对外投资”、“有价证券”科目新制度未设置上述三个科目,对内对外投资及有价证券的核算通过“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科目进行。调帐时,应对上述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凡是属于不准备或不能在一年内变现的投资,转入“长期投资”科目,借记“长期投资”科目,贷记“对内投资”、“对外投资”、“有价证券”科目,其余部分转入“短期投资”科目。
4.“产品”科目新制度取消了“产品”科目,设置了“产成品”科目。调帐时,将“产品”科目的余额转入“产成品”科目。
5.“库存物资”科目新制度仍设置了“库存物资”科目。调帐时,将“库存物资”科目的余额转帐或沿用旧帐。
6.“现金”、“存款”科目新制度仍然设置“现金”科目,用“银行存款”科目取代了“存款”科目。调帐时,将“现金”科目的余额转入“现金”科目或沿用旧帐,将“存款”科目的余额转入“银行存款”科目。
7.“应收及暂付款”科目新制度取消了“应收及暂付款”科目,设置了“应收款”科目。调帐时,将“应收及暂付款”科目的余额转入“应收款”科目。
8.“生产经营支出”科目新制度取消了“生产经营支出”科目,设置了“经营支出”科目,包括了原“生产经营支出”科目核算的内容。调帐时,将“生产经营支出”科目的余额直接转入“经营支出”科目。
9.“承包及内部往来”科目新制度取消了“承包及内部往来”科目,设置了“内部往来”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承包及内部往来”科目有所变化,但这两个科目的年末余额反映的经济内容相同。调帐时,将“承包及内部往来”科目的余额转入“内部往来”科目。
10.“投资基金”、“股份基金”科目新制度设置了“资本”科目,包括了原“投资基金”、“股份基金”科目核算的内容。调帐时,按“投资基金”、“股份基金”科目及其明细科目的余额转入“资本”科目及相应的明细科目。
11.“公积金”科目新制度仍设置了“公积金”科目,其核算内容及使用方法与原科目基本相同。调帐时,将“公积金”科目的余额转帐或沿用旧帐。
12.“公益金”科目“公益金”科目应分别不同情况调帐,凡用于兴建集体福利、文教、卫生等公益设施的转入“公益金”,用于其他集体福利、文教、卫生等方面支出的转入“应付福利费”科目。
13.“折旧”科目新制度用“累计折旧”科目取代了“折旧”科目。调帐时,将“折旧”科目的余额转入“累计折旧”科目。
14.“借款”科目新制度设置了“短期借款”、“长期借款及应付款”科目,包括了原“借款”科目核算的内容。调帐时,应对“借款”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凡是属于期限在一年以内的借款,转入“短期借款”科目,其余部分转入“长期借款及应付款”科目。
15.“应付及暂收款”科目新制度设置了“应付款”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应付及暂收款”科目有所不同。调帐时,应对“应付及暂收款”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凡是属于偿还期在一年以内的应付及暂收款项,转入“应付款”科目,其余部分转入“长期借款及应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