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财会[2001]44号
颁布时间:2001-09-03 00:00:00.000 发文单位:财政部
各区财政局、各国有企业:
我局深财会[2001]18号文规定,市属、区属国有企业统一从2002年1月1日起执行《企业会计制度》。为了做好新制度的贯彻实施工作,根据财政部财会[2001]4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国有企业应根据行业会计制度以及相关补充规定(以下简称“原制度”),按照办理年终结账前财产清查等要求,全面清查企业的资产、负债。
1.清理债权、债务,并确认其与债务、债权单位的相关金额是否一致,是否存在坏账损失;
2.原材料、产成品、自制半成品、库存商品等各项存货的实存数量与账面数量是否一致,是否存在积压物资和报废损失;
3.各项投资与被投资单位的相关金额是否一致,是否存在投资损失;
4.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工具、在建工程等各项资产的实存数量与账面数量是否一致,是否存在盘盈、盘亏和毁损等情况;
5.需要清理、核实的其他内容。
上述清查结果,应按原制度的规定先计入待处理财产损溢。在上述全面清查的基础上,各单位要按照《企业会计制度》中有关规定,检查各项资产、负债的金额,确认各项资产的减值损失,计入待处理财产损溢,将上述待处理损溢按规定程序批准后进行处理。
企业清查出的各项资产损失,应编制待处理资产损失明细表(格式见附件)。
二、凡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会计报表审计的国有企业,应在全面清查财产、核实债务的基础上进行审计。注册会计师应对企业核查出的各项资产损失的真实性、合理性以及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发表意见,并将有关审计报告报送企业所属财政部门。
三、有关政策衔接问题参照深财会[2001]18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待处理资产损失明细表(略)
二○○一年九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