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时间:2006-10-17 11:58:39.000 发文单位:财政部
一、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
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是指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日常修理费用、大修理费用、更新改造支出等。
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满足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的确认条件的,如固定资产发生的更新改造支出等,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同时将被替换部分的账面价值扣除;不满足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的确认条件的,如固定资产的日常修理费用和大修理费用等,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二、固定资产的弃置费用
弃置义务通常是指根据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国际公约等规定,企业承担的环境保护和生态恢复等义务,如石油天然气企业油气水井及相关设施的弃置、核电站核设施的弃置等。弃置费用的金额较大,企业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3 号——或有事项》的规定,按照现值计算确定应计入固定资产原价的金额和相应的预计负债。
不属于弃置义务的固定资产报废清理费,应在实际发生时作为固定资产处置费用处理。
三、固定资产的折旧
(一)企业一般应按月计提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不计提折旧。
12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不论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计提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再补提折旧。所谓提足折旧,是指已经提足该项固定资产的应计折旧额。
(二)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估计价值确认为固定资产,并计提折旧;待办理了竣工决算手续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
四、备品备件和维修
设备的处理备品备件和维修设备通常确认为存货,但符合固定资产定义和确认条件的,比如民用航空运输企业的高价周转件等,应当确认为固定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