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时间:2006-10-17 13:11:31.000 发文单位:财政部
一、即期汇率和即期汇率的近似汇率
根据本准则规定,企业在处理外币交易和对外币财务报表进行折算时,应当采用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将外币金额折算为记账本位币金额反映;也可以采用按照系统合理的方法确定的、与交易发生日即期汇率近似的汇率折算。
即期汇率,通常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当日人民币外汇牌价的中间价。企业发生的外币兑换业务或涉及外币兑换的交易事项,应当按照交易实际采用的汇率(即银行买入价或卖出价)折算。
即期汇率的近似汇率,是指按照系统合理的方法确定的、与交易发生日即期汇率近似的汇率,通常采用当期平均汇率或加权平均汇率等。
企业通常应当采用即期汇率进行折算。汇率波动不大的,也可以采用按照系统合理的方法确定的、与交易发生日即期汇率近似的汇率折算。
二、汇兑差额的处理
根据本准则规定,在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分别外币货币性项目和外币非货币性项目进行会计处理。
(一)外币货币性项目
货币性项目,是指企业持有的货币资金和将以固定或可确定的金额收取的资产或者偿付的负债。货币性项目分为货币性资产和货币性负债。货币性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预付账款、长期应收款等,货币性负债包括短期借款、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长期借款、应付债券、长期应付款等。
对于外币货币性项目,应当采用资产负债表日的即期汇率折算,因汇率波动而产生的汇兑差额作为财务费用,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增或调减外币货币性项目的记账本位币金额。需要计提减值准备的,应当按资产负债表日的即期汇率折算后,再计提减值准备。
(二)外币非货币性项目
非货币性项目,是货币性项目以外的项目,包括交易性金融资产、存货、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等。
1.对于以历史成本计量的外币非货币性项目,由于已在交易发生日按当日即期汇率折算,资产负债表日不应改变其原记账本位币金额,不产生汇兑差额。
2.对于交易性金融资产等外币非货币性项目,其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相应的汇率变动的影响也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三)外币投入资本外币投入资本属于外币非货币性项目,企业收到投资者以外币投入的资本,应当采用交易日即期汇率折算,不得采用合同约定汇率和即期汇率的近似汇率折算,外币投入资本与相应的货币性项目的记账本位币金额之间不产生外币资本折算差额。
三、分账制记账方法
对于外币交易频繁、外币币种较多的金融保险企业,也可以采用分账制记账方法进行日常核算。资产负债表日,应当按照本准则第十一条的规定分别货币性项目和非货币性项目进行调整。
采用分账制记账方法,其产生的汇兑差额的处理结果,应当与统账制一致。
四、实质上构成对境外经营净投资的长期债权产生的汇兑差额
由于汇率变动对实质上构成对境外经营净投资的长期债权产生的汇兑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计入所有者权益项下“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额”项目,处置该境外经营时计入处置当期损益。
五、境外经营处于恶性通货膨胀经济的判断
本准则第十三条规定了处于恶性通货膨胀经济中的境外经营的财务报表的折算。恶性通货膨胀经济通常按照以下特征进行判断:
(一)最近3 年累计通货膨胀率接近或超过100%;
(二)利率、工资和物价与物价指数挂钩;
(三)一般公众不是以当地货币、而是以相对稳定的外币为单位作为衡量货币金额的基础;
(四)一般公众倾向于以非货币性资产或相对稳定的外币来保存自己的财富,持有的当地货币立即用于投资以保持购买力;
(五)即使信用期限很短,赊销、赊购交易仍按补偿信用期预计购买力损失的价格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