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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劳改财务管理问题的指示

颁布时间:1955-12-31 00:00:00.000 发文单位:

  全  文

  为了进一步加强劳改财务的管理工作(注解:一九八三年五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决定,劳改财务管理工作由司法行政机关领导管理。)以适应劳改事业日益发展的需要,特对中央和地方分工管理劳改财务的办法作如下指示:

  一、各省、市和专区级所属劳改生产单位的经费列入中央预算,按照国家的企业财务管理制度进行管理。公安部负责进行劳改财务的统筹统支,并且掌握年度的财务计划和决算;地方财政机关负责年度计划和决算的初审及季度计划和决算的具体审批,并抄报公安部一份。

  二、各省、市和专区级关押老弱病残的场所,少年犯管教所,看守所以及县属劳改生产单位的经费,列入地方各级财政预算,对其中生产较好的单位,应当按照企业财务管理制度进行管理,生产收入很少和没有收入的单位,应当按照行政财务制度进行管理。

  三、为了切实加强劳改财务管理工作,各地必须健全和充实劳改财务管理机构,必须调配一定数量的财务工作干部到劳动改造机关掌握劳改财务工作。

    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负责帮助劳改机关培养训练财务会计干部,建立和健全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加强检查和监督工作。

  上述规定自一九五六年一月一日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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