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平衡财政收支、严格财政管理的决定(三)
颁布时间:1981-01-26 00:00:00.000 发文单位:
四、严格基本建设拨款的管理和监督,坚决缩短基建战线。
一切基本建设资金,都必须纳入国家统一的基本建设计划,并由建设银行监督拨付。
所有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都必须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最后报经国务院批准,未经批准,财政部门不得拨款,银行不得贷款。
一切基建项目,必须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事。
经主管部门决定停建、缓建的项目,要坚决停下来。
该停不停的,物资部门不给物资,建设部门不予施工。
财政银行部门对停建和缓建的项目,除了必要的工程维护费和人员工资以外,一律停止其他拨款和贷款。
对于那些经过批准施工的项目,发现有任意改变设计,增加建设内容,以及资金使用不当,造成损失浪费等情况的,建设银行有权加以制止,必要时可以冻结资金,停止拨款。
五、认真压缩超储积压物资,节约流动资金。
要下决心改变目前流通领域里占压物资和资金过多的不合理状况,除新开办的企业以外,原有企业一般不再由财政增拨流动资金,其增产所需的资金,应当通过加速资金周转、挖掘资金潜力的途径来解决。
为了防止新的物资积压,今后工业企业生产的产品,确实不适销的,物资部门和商业部门可以拒绝收购;财政银行可以拒绝拨款和贷款。
商业、外贸、物资部门要迅速清理库存,拿出一部分商品投入市场,回笼货币;企业和主管部门积压的钢材、机电产品等物资,要抓紧处理,组织推销,做到物尽其用。
六、大力节减事业费和行政经费。
对人员编制要进行严格的控制。中央各部门和各省、市、自治区的编制,必须报经国务院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增加人员,扩大编制。
各项业务费和办公经费,必须在国家批准的支出预算内,精打细算,节约使用。
凡有经常收入的事业单位,应当加强管理,逐步做到经费大部自给或全部自给。
对社会集团购买力,要严格加以控制,并对“专控商品”实行严格的审批制度。
企业单位的管理费,也要进行严格控制,除了人员工资以外,要在一九八0年实际支出的基础上压缩百分之二十。
企业要单独编制管理费开支计划,报送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批。
出国考察、访问、展览、演出、比赛和出席国际会议,要切实控制次数和人数;参加国际组织和邀请外宾来访,要严格审查,以利于节约外汇开支。严禁用公款请客送礼,游山玩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