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技术开发和新产品试制费用的财务处理规定
财企字[1982] 490号
颁布时间:1982-12-07 00:00:00.000 发文单位:
为了贯彻执行赵紫阳总理《在科学技术奖励大会上的讲话》精神,迅速提高我国的工业技术水平,有利于企业试制新产品,支持企业研究采用新技术和产品的更新换代,保证实现党的十二大确定的我国经济建设总的奋斗目标,现在对企业试制新产品、开发新技术的财务处理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由国家科委统一掌握,用于重点新产品试制和技术开发的费用,在一九八三年的国家预算中,已在上年原定数额的基础上,增加了94%。今后还要根据需要与财力的可能,逐年适当增加。
二、上述由国家安排上的重点新产品试制项目,系指属于全国范围内从未试制生产过,和对老产品在结构、性能材质、技术特征等方面确有显著改进或提高,在省、市、自治区从未试制生产过,需要进行试制的产品。
国家安排的重点新产品试制项目,其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必须增添的测试手段和非主要仪器设备(包括随同引进技术进口少量必要的仪器、设备)及相应的土建工程,专用工卡具,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的试验费,样品、样机的购置费,以及试制成本高于售价的损失和试制失败发生的损失,均由国家拨给的技术开发费用解决。出售样品、样机所得价款,应当冲抵国家拨给的技术开发费用,当年没有国家安排的新产品试制任务的,应冲减企业管理费。
国家安排的重点新产品试制项目所耗用的原材料、工资、费用(包括应分担的车间经费、企业管理费),计入新产品成本。销售新产品发生的收益,作正常收益处理。
三、企业试制新产品,不属于国家安排的重点新产品试制项目的,其费用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试制新产品所发生的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的试验费,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的购置费,在企业管理费开支,并来取适当的分配方法,计入全厂生产的各种产品成本。
经批准首批担负研究新装备任务并需进行技术改造的xx个机械工业企业和xx个协作厂,由机械工业部报经财政部批准,可以在成本中按销售收入的1%提取技术开发费用,用于解决本条:
(一)、项所列各项新产品试制费用。
(二)、试制新产品耗用的原材料、工资、费用(包括专用工卡具和应分担的车间经费、企业管理费),计入新产品成本。专用工卡具所需费用较大的,可作为待摊费用处理,分期摊入小批试生产或以后投产的生产成本中。
(三)、新产品要实行优质优价原则。销售新产品如发生亏损,可作为正常损益处理。
(四)、试制失败发生的损失,由同级财政部门批准,专案核销,在营业外列支。
(五)、出售样品、样机所得的价款,应冲减企业管理费。
(六)、为了试制新产品以及小批试生产和今后正式投产,必须增添设备(包括随同引进技术进口少量必要的仪器、设备)和相应的土建支出,可在企业更新改造资金、一般生产发展基金、新产品试制基金中开支。如果这几项资金暂时不足,可以申请技措贷款。贷款应先用企业的各种专项资金归还贷款本息的20~30%,不足的部分,用项目投产后新增加的利润归还。个别属于提高产品质量的项目,投产后本企业在短期内无明显经济效益,但确有社会经济效益的,可商请银行适当延长分期还款的期限。到期后,经财政部门审查批准,可用企业利润归还贷款。
四、为了支持企业开发新技术和试制新产品,按规定提取的利润留成资金、超收分成资金或税后利润,要分别建立一般生产发展基金、新产品试制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新产品试制基金必须用于开发新技术、试制新产品,不准挪作他用。一般生产发展基金,应主要用于技术进步和技术改造,不得在老技术基础上去扩大生产能力。职工奖励基金要有一部分用于奖励对新产品试制和技术进步有贡献的职工。
五、国家在税收上实行鼓励技术进步的政策。凡在结构、性能、材质、技术特征等方面比老产品有显著改进或提高,具有先进性、实用性,能提高经济效益,有推广价值,在一个省、市、自治区范围内第一次试制成功,并经有关主管部门鉴定确认的新产品,在试制、试销期间利润过低或有亏损的,由省、市、自治区税务部门按照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权限审批,给予一至二年的减税或免税照顾。
六、为外单位一次性生产的专用非标准设备,应纳入生产计划,不列入新产品试制计划。其试制所需全部费用,计入该产品的成本。
七、已有科学研究成果,但尚未取得必要数据,经批准纳入国家计划进行中间试验的,所需购置的设备仪器以及相应土建工程和试验经费,都由国家拨给的技术开发费用解决。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试验,需增添固定资产的,其费用从企业更新改造资金、一般生产发展基金、新产品试制基金中解决;试验经费,在企业管理费中列支。
八、引进技术所需的费用,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进口技术资料,凡随同设备或样机进口的,应根据设备或样机的用途,分别在基建投资、更新改造资金、新产品试制基金、技术开发费用中解决;如受科学研究部门委托,随同设备或样机进口的,其费用由委托部门在有关费用中解决,不进口设备只进口技术资料的,应根据技术资料的用途,分别由基建投资、更新改造资金、新产品试制基金、地质勘探事业费、勘探设计事业费、技术开发费用、科研事业费中解决。
(二)、企业引进技术所需技术转让费(包括许可证费、专利费、设计费),应分别不同情况处理:属于产品投产后在规定期限内按产量的一定定额进行提成的技术转让费,应从引进产品增加的利润中支付;属于引进时一次统算技术转让费,分年付款的,应在引进产品的生产成本中支付;引进产品未生产前支付的技术转让费,可作待摊费用处理,由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发放引进技术贷款解决,待投产后再摊入生产成本,并归还贷款。
(三)、引进技术的职工技术培训费,包括职工出国培训和请外国专家来厂培训的费用,可以一次或分期摊入引进产品成本。
(四)、引进技术进行合作生产的,在初期合作阶段所需进口规定数量的合作生产件,购入时由流动资金支付,于使用后分别摊入产品成本。
(五)、引进技术的消化费用,可以计入企业管理费。但为消化引进技术需要增加的设备,应在更新改造基金、一般生产发展基金、新产品试制基金中解决。
丸、企业进行新技术研究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按下列办法处理:
(-)、企业内部的科研机构、试验室或试验基地所需的费用,包括人员工资、各项研究试验费用和经常费用,在企业管理费中列支。按照利润留成办法的规定应当纳入利润留成的科研机构经费,由一般生产发展基金解决,不得再由企业管理费列支。
(二)、国内的技术转让费,双方协议一次支付的,在企业管理费中列支;一次支付的费用较大的,可以分期摊销;协议按产量或利润的一定比例提成的,应在采用新技术后该项产品增加的利润中支付。
(三)、为了进行新技术的研究、试验,必须添署仪器、设备和相应的土建工程支出的,在企业更新改造资金、一般生产发展基金、新产品试制基金中解决。不足的部分可向银行申请贷款,用以后堤取的更新改造资金、一般生产发展基金和新产品试制基金归还。
十、独立的科研机构的研究试验费用,由科研事业费和科研事业收入解决。
十一、核工业部、航空工业部、电子工业部、兵器工业部、航天工业部和船舶工业公司的技术开发、新产品试制费用财务处理办法,另行规定。
①一九八五年二月八日国务院批转的《关于推进国营企业技术进步若干政策施行规定》规定:。“除《国营企业成本管理条例》中规定的可以从成本中开支的费用以外。为开发研制新产品、新技术所必需的单台价值五万元以下的测试仪器、试验装置、试用关键设备购置费,数额轻小的,可以摊入当年成本,数额较大的,允许企业分三至五年摊入新产品成本或全部产品成本。凡实行此种办法的,就不实行按销售额提取1%的技术开发费用的办法。”
失效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