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批转财政部、水利电力部关于水土保持经费问题的请示的通知(二)
颁布时间:1982-04-28 00:00:00.000 发文单位:
(一)请各级政府,特别是水土流失严重的地区,要把水土保持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树立长期作战的观点,全面规划,加强领导,采取多种措施,切实抓出成效。
(二)搞好水土保持工作,需要水利、林业、农业、畜牧等各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努力。
各地政府要统筹安排各部门的财力、物力、人力,充分挖掘现有潜力,少花钱,多办事,把水土保持的工作搞好。
(三)今后水利、水电、铁道、交通、工矿、军工等部门,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兴建工程时,都应把工程施工涉及范围内必不可少的水土保持项目及投资列入计划,使各项工程设施更好地发挥效益。
(四)目前国家支援农村社队进行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的补助费中包括水土保持补助费,但未明确比例。
今后为了加强水土保持工作,拟从小型农田水利补助费中划出10-20%的经费用于水土保持。
水土流失严重、治理任务大的地区,比例可以大些。具体比例,由省(市、自治区)水利、水土保持业务主管部门与财政部门商妥后报人民政府决定。
水土保持经费的管理,可根据财政体制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办法。
对地、县没有实行财政包干的地方,可由省(市、自治区)水土保持业务主管部门同财政部门掌握分配使用;对地、县实行财政包干的地方,可由各级水土保持部门与同级财政部门掌握分配使用。
国家为了加强黄河中游的水土保持工作,自一九七三年起,对陕、甘、晋、宁、青、内蒙古六省(自治区)除在小型农田水利事业费中含有水土保持费外,还分配给一笔水土保持专项经费,均已包干给各地使用。
建议此项专款由省(自治区)水土保持部门与财政部门掌握,按照黄河中游水土保持规划,重点使用,集中治理。
为了加强水土保持费的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各地水土保持业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结合实际,制订水土保持费管理办法。
同时,按照本地水土保持总体规划,编制年度实施计划和相应的经费预算,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年终编报的决算,在报送同级财政部门时,抄报上级主管业务部门。
以上报告,如无不当,请批转各省、市、自治区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