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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通知(三)

颁布时间:1986-04-13 00:00:00.000 发文单位:

    四、基本折旧基金应用于企业固定资产更新改造,专款专用,不得挪用于基本建设。

  某些项目因技术改造需要与基本建设结合进行的,可以将两种资金结合使用。

  企业和企业主管部门应按有关规定,编制固定资产更新改造计划,报经批准后执行。

  财政部门和银行要加强监督,协助管好用好折旧基金,提高使用效果。

  五、职工福利基金、奖励基金和工资增长基金,必须按照财政、劳动人事部门和主管部门核定的比例提取,坚持先提后用,并按规定缴纳奖金税和工资调节税。

  不得用发展生产和发展事业的预算外资金发放奖金、实物和补贴。

  六、各地区、各部门对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可以在资金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采取不同的方式。

  对于事业、行政单位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原则上采取由财政部门专户储存、计划管理、财政审批、银行监督的方式。

  专户储存的预算外资金,不准用于开办金融机构(少数财政拨款有偿使用除外)、开发公司,未经批准不得用于基本建设投资。

  对于国营企业及其主管部门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原则上采取计划管理、政策引导的方式,不宜采取由财政部门专户储存的方式。

  具体管理方式,由各地区、各部门本着加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便于横向融通资金的原则,结合实际情况研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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