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逾期包装物押金收入财务处理的通知
财工字[1992] 71号
颁布时间:1992-03-25 00:00:00.000 发文单位:
国务院各部、委、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按照现行财务制度,国营企业对包装物实行收取押金的办法,对促进包装物的回收利用,减少企业消耗,节约资金,搞好经济核算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在包装物押金财务管理上存在一些漏洞,为了加强管理,现将有关财务问题通知如下:
一、购货单位财务部门对预付的包装物押金应严格审查,督促有关部门及时将包装物退还给供货单位,收回押金。如果包装物已经损坏、丢失不能如数退还或逾期不能退回的,应按规定报经批准后才能将押金转作企业费用开支,企业不得随意列入成本费用。
二、供货单位的财务部门对预收的包装物押金应单独开具押金收据,不得随同发货票一起开列。
三、为支持散装水泥事业的发展,对逾期不能退回水泥纸袋的,其纸袋押金由供货水泥厂按50%的比例上交国家财政,其余50%作为发展散装水泥专项基金。
四、对逾期未退回的出租包装物押金,一律转作其他销售收入。
过去与本规定有抵触的,改按本规定执行。
失效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