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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的通知[废止]

财会[1998]4号

颁布时间:1998-01-01 00:00:00.000 发文单位:

正保会计网校编辑注:根据“财政部令第48号文件”规定,本文件废止。

    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解放军总后勤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是会计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

    为了提高会计人员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现随文印发,自1998年7月1日起试行。

    各地区可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先组织试点,然后再逐步推行。试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部反映。 
  
    附件: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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