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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渡期财政转移支付办法(1999)(三)

财预字[2001]10号

颁布时间:2001-01-03 00:00:00.000 发文单位:

   2.营业税标准收入。

  营业税标准收入按“标准税基×标准税率”计算确定。

  在税基数据无法取得时,暂用“营业收入”等指标替代,“标准税率”按全国实际平均有效税率确定。

  考虑到金融保险业营业税征管比较规范,以其财政决算数作为标准收入;个别行业受统计资料的限制,还不易进行标准化测算,也以财政决算收入数列入;目前只对建筑业、餐饮业、销售不动产和公路运输四类应税品目按照“标准税基×标准税率”测算。

  营业税标准收入的计算公式为:

  某地区营业税标准收入=该地区建筑业总收入×该行业全国实际平均有效税率+该地区餐饮业零售总额×该行业全国实际平均有效税率+该地区商品房销售额×该行业全国实际平均有效税率+该地区公路运输周转量×该行业全国实际平均有效税率+该地区其他营业税实际收入

  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服务业、交通运输业(不含公路运输)和转让无形资产等行业营业税标准收入按实际数计入。

  3.城市维护建设税标准收入。

  城市维护建设税标准收入根据消费税、增值税和营业税标准收入(消费税标准收入用实际收入替代)与各地区城市维护建设税平均税率计算确定。

  用公式表示为:

  某地区城市维护建设税标准收入=(该地区增值税标准收入+该地区营业税标准收入+该地区消费税标准收入)×该地区城市维护建设税标准税率

  其中,城市维护建设税标准税率用公式表示为:

  某地区城市维护建设税标准税率=该地区城市维护建设税决算数/(该地区增值税决算数+该地区消费税决算数+该地区营业税决算数)×100%

  4.资源税标准收入。

  资源税共有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和原盐7个应税品目,根据资料可获取情况,对其中的煤炭、原油、原盐、天然气、铁矿石5个应税品目进行标准化测算,其余两项收入因无法采集到相关的产量指标,暂采用实际数。

  资源税标准收入按“标准税基×标准单位税额”计算确定。

  资源税标准收入的计算公式为:

  某地区资源税标准收入=该地区煤炭等5个应税品目资源税标准收入+该地区其他资源税实际收入

  式中:某地区煤炭等5个应税品目资源税标准收入

  =Σ该地区原煤等应税品目产量×该地区原煤等应税品目单位税额

  式中:某地区某应税品目单位税额=该地区该应税品目资源税收入/该地区该应税品目课税对象数量

  5.城镇土地使用税标准收入。

  城镇土地使用税标准收入按“标准税基×标准单位税额”计算确定。

  标准税基是在城镇及工矿用地面积的基础上,根据经济发展水平(R1)和对外开放程度(R2)因素计算确定。

  标准单位税额是在实际平均有效税额的基础上,根据都市化程度(R3)和经济发展水平(R4)因素计算确定。

  城镇土地使用税标准收入的计算用公式表示为:

  某地区城镇土地使用税标准收入=该地区城镇土地使用税标准税基×该地区城镇土地使用税标准单位税额

  某地区城镇土地使用税标准税基=该地区城镇工矿用地面积×(1+该地区调整系数R1)×(1-该地区调整系数R2)

  某地区调整系数R1=(该地区人均GDP/全国人均GDP)×商业用地弹性系数

  某地区调整系数R2=(该地区中外合营企业产值+该地区外资经营企业产值+该地区华侨经营企业产值+该地区国有与华侨合营企业产值)/该地区工业总产值

  某地区标准单位税额=全国实际平均有效单位税额×(该地区调整系数R3+该地区调整系数R4)/2

  某地区调整系数R3=该地区人均占用城镇工矿区土地面积/全国人均占用城镇工矿区土地面积

  某地区调整系数R4=该地区人均GDP/全国人均GD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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