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行政机关2002年账务设置有关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
颁布时间:2001-12-22 00:00:00.000 发文单位:
中央有关部门,同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人民团体:
为真实、准确地反映行政单位会计信息,规范行政单位会计核算行为,根据财政部《2002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的规定,现将行政单位会计2002年账务设置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2002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在《2001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的基础上,按照政府收支分类改革总体安排和预算管理的实际需要作了调整,各行政单位会计账务设置应根据《2002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变化作相应处理。
二、“拨入经费”、“拨出经费”应分别设置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两个二级科目。
三、“经费支出”科目应按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分设二级科目,二级科目下的“目”级科目按财政部《2002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规定调整设置。
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反馈。
抄送:审计署,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