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二)
颁布时间:2002-05-13 00:00:00.000 发文单位:
一、调整和完善住房公积金决策体系各直辖市、省会城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以下统称设区城市)要按照《条例》规定,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
每个设区城市只能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住房公积金缴存人代表为主组成。
其中: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建设、财政、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专家占1/3,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占1/3,单位代表占1/3.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委员由设区城市人民政府聘任,主任应当由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人士担任。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通过建立严格、规范的会议制度(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实行民主决策。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拟订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确定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此外,住房公积金购买国债比例的确定,以及住房公积金年度公报的公布事宜,也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批准。
二、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设置每个设区城市应当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
县(市)不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正常归集、转移、提取和发放个人住房委托贷款的前提下,现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资产、人员编制一律冻结。
各地设区城市人民政府要对现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资产、人员等状况进行清理,核实债权债务,经审计后逐一登记造册。在此基础上,将清理后的资产(包括债权、债务)一并转入新设立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根据业务和合理布局的需要,原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改组为业务经办网点;少数资金数额大、管理工作较规范的,可改组为分支机构。
原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编制取消,人员由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择优留用,未留用人员由原主管部门或单位负责,妥善安置。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其分支机构实行统一的规章制度,进行统一核算。
资金数额和业务量较小的县(市)的住房公积归集管理业务,也可由受托银行办理。各省(区、市)要在2002年10月底之前,完成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调整工作。在机构调整过程中,要保证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工作正常进行,不断、不乱。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直属城市人民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不得任何部门或单位,不得与其他部门或单位合署办公,也不得兴办各类经济实体。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建立岗位责任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内部管理。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人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推荐,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并办理任免手续,不得兼职。
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要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人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向设区城市人民政府反映,必要时,可以提出撤换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人的建议。
设区城市机构编制管理部门要根据当地住房公积金规模,合理核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编制,严格控制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人员。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实行竞争上岗、择优聘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