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时间:2002-06-28 16:48:00.000 发文单位:
关于对增值税会计处理有关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 为了分别反映企业欠交增值税税款和待抵扣增值税情况,根据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现对增值税的会计处理作如下补充: 在“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增设“转出未交增值税”和“转出多交增值税”专栏,分别记录一般纳税企业月终转出未交或多交的增值税。 月份终了,企业应将当月发生的应交未交增值税额自“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转入“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将本月多交的增值税自“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转入“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借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科目。 当月上交本月增值税时,仍应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当月上交上月应交未交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二、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尚未抵扣的增值税。 “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多交的增值税;贷方余额,反映未交的增值税。 三、 企业应对“应交增值税明细表”作相应的调整,具体格式如下: 应交增值税明细表 会工(或会商等)01表附表1 编制说明: 1.本表“应交增值税”各项目,应根据“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有关专栏的记录填列。 2.本表“未交增值税”各项目,应根据“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的有关记录填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