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时间:2002-07-02 00:00:00.000 发文单位: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办法 第一章 总则 一、为了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养老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的养老保险基金。 三、养老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帐目和编制会计报表。会计期间为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四、养老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各项收支业务为依据,记录和反映其收入、支出和结余情况。 五、养老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采用收付实现制,会计记帐采用借贷记帐法。 六、养老保险基金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期应当一致,会计指标应当口径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确有必要变更,应当将变更的情况、变更的原因及其对收支情况的影响,在财务会计报告书中说明。 七、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的养老保险基金应按本办法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进行会计核算。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以及对外提供统一的会计报表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办法作必要的补充,并报财政部备案。 本办法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帐簿,查阅帐目,实行会计电算化,不得随意打乱重编。在某些会计科目之间留有空号,供增设会计科目之用。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填制养老保险基金的会计凭证、登记帐簿时,应填制会计科目的名称,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应只填列会计科目编号,不填列会计科目名称。 八、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养老保险基金的会计报表,必须做到数字真实、内容完整、说明清楚、手续齐备、编报及时;并应按月或按年报送当地财政机关、主管部门以及养老保险监督组织。 月份会计报表应于月份终了后五天内报出;年度会计报表应于年度终了后十五天内报出。 会计报表的填列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填至“分”。 向外报出的会计报表应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应注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名称、地址、成立年份、报表所属年度、月份、送出日期等,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导和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盖章。 九、本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负责解释,需要变更时,由财政部修订。 第二章 会计科目及使用说明 一、 会计科目表
二、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第101号科目 现金 1. 本科目核算养老保险基金的库存现金。 2. 收到单位或个人以现金方式交来的养老保险基金,借记本科目,贷记“基本养老金收入”、“其他收入”等科目;将现金存入银行,借记“银行存款——收入户”科目,贷记本科目。 从银行提取现金,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支出户”科目;以现金支付基本养老基金时,借记“离退休金支出”、“医疗补助支出”、“死亡丧葬补助支出”、“抚恤救济支出”、“转移支出”、“其他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3. 养老保险基金应设置“现金日记帐”,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计算当日的现金收入合计数、现金支出合计数和结余数,并将结余数与实际库存数核对,做到帐款相符。 第102号科目 银行存款 1. 本科目核算养老保险基金在银行的存款。 2. 本科目应设置“收入户”和“支出户”明细科目。根据体制要求不设置收入过渡户的单位,银行存款可不设“收入户”和“支出户”明细科目。 3. 银行存款收入户核算收到的养老保险基金的有关收入。收到养老保险基金各项收入,借记本科目,贷记“基本养老金收入”、“利息收入”、“转移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其他收入”等科目;将现金存入银行,借记本科目(收入户),贷记“现金”科目。 收入户除按期将养老保险基金划入财政专户存款外,一般只收不支。按期将养老保险基金划入财政专户时,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收入户)。 银行存款支出户核算养老保险基金的支付及有关费用支出。支出户除从财政专户存款中拨入款项外,一般只支不收。按计划收到从财政专户存款中拨入的款项,借记本科目(支出户),贷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以银行存款支付基本养老基金时,借记“离退休金支出”、“医疗补助支出”、“死亡丧葬补助支出”、“抚恤救济支出”、“管理费用”、“转移支出”、“补助下级支出”、“上解上级支出”、“其他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支出户);提取现金时,借记“现金”科目,贷记本科目(支出户)。 收到财政补贴时,借记本科目(支出户),贷记“财政补贴收入”科目。 4. 在不违反银行存款的收入户与支出户财务管理规定的前提下,养老保险基金发生的一些零星暂收款项或暂付款项,可直接记入银行存款的支出户。 银行存款收入户收到的款项不得转入银行存款支出户。 第103号科目 财政专户存款 1. 本科目核算按规定将养老保险基金存入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财政专户的存款。 2. 将养老保险基金存入银行财政专户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收入户”科目;收到银行利息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利息收入”科目。 经批准从财政专户存款中划入银行存款支出户时,借记“银行存款——支出户”科目,贷记本科目。 第104号科目 暂付款 1. 本科目核算养老保险基金收支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暂付款项。 2. 暂付款发生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支出户”等科目。收回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支出户”、“现金”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3. 本科目应按暂付款的种类和对方单位设置明细帐。 第111号科目 债券投资 1. 本科目核算按规定用养老保险基金购买的国家债券本金。 2. 用养老保险基金购买国家债券时,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借记本科目,贷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债券到期收回本息时,按本息合计,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按债券本金部分,贷记本科目,按利息部分,贷记“利息收入”科目。 3. 本科目应按债券的期限和种类设置明细科目。 第201号科目 暂收款 1. 本科目核算养老保险基金收支过程中所发生的暂收款项。 2. 发生暂收款时,借记“银行存款——支出户”、“现金”科目,贷记本科目。支付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支出户”、“现金”等科目。 3. 本科目应按暂收款的种类和对方单位设置明细帐。 第301号科目 基本养老基金 1. 本科目核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基金全部收入扣除全部支出后的滚存结余。 2. 期末,应将各项收入科目余额转入本科目的贷方,借记“基本养老金收入”、“利息收入”、“财政补贴收入”、“转移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其他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将各项支出科目余额转入本科目的借方,借记本科目,贷记“离退休金支出”、“医疗补助支出”、“死亡丧葬补助支出”、“抚恤救济支出”、“管理费用”、“转移支出”、“补助下级支出”、“上解上级支出”、“其他支出”科目。 3. 本科目余额为历年积存的基本养老基金结余。 第401号科目 基本养老金收入 1. 本科目核算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金收入。 2. 本科目应设置“个人缴纳养老金收入”、“单位缴纳养老金收入”明细科目。 “个人缴纳养老金收入”指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金、个体工商业者和私营企业主等非工薪收入者缴纳的养老保险金按规定比例记入的部分。 “单位缴纳养老金收入”指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金、个体工商业者和私营企业主等非工薪收入者缴纳的基本养老金中按规定比例记入的部分。 3. 本科目核算内容如下: (1)收到企业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金,借记“银行存款——收入户”科目,贷记本科目(个人缴纳养老金收入明细科目)。 (2)收到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基金,借记“银行存款——收入户”科目,贷记本科目(单位缴纳养老金收入明细科目)。 (3)收到个体工商业者和私营企业主等非工薪收入者缴纳的基本养老基金 ,按规定分别记入“个人缴纳养老金收入”和“单位缴纳养老金收入”明细科目,借记“现金”、“银行存款——收入户”科目,贷记本科目;期末,将基本养老金收入结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帐户,借记本科目,贷记“基本养老基金”科目。 4. 本科目期末应无余额。 第402号科目 利息收入 1. 本科目核算养老保险基金购买国家债券或存款所获得的利息收入。 2. 购买的国家债券到期收回本息时,按本息合计,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按债券本金部分,贷记“债券投资”科目,按利息部分,贷记本科目;收到开户银行或财政专户转来的结息通知单,借记“银行存款——收入户”、“财政专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期末,将利息收入结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帐户,借记本科目,贷记“基本养老基金”科目。 3. 本科目应按开户银行、财政专户和债券种类设置明细科目。本科目期末应无余额。 第404号科目 转移收入 1. 本科目核算随异地职工调入本地而转来的基本养老基金的本金和利息等。 2. 收到异地职工调入转来的养老保险金,借记“银行存款——收入户”科目,贷记本科目。期末,将转移收入转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帐户,借记本科目,贷记“基本养老基金”科目。 3. 本科目应按职工个人设置明细帐。 第405号科目 财政补贴收入 1. 本科目核算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发生困难时,由同级财政给予的补贴。 2. 收到财政补贴时,借记“银行存款——支出户”科目,贷记本科目;期末,将财政补贴收入转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借记本科目,贷记“基本养老基金”科目。 3. 本科目期末应无余额。 第407号科目 上级补助收入 1. 本科目核算上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补助的养老保险基金。 2. 收到上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下拨的养老保险基金,借记“银行存款——收入户”科目,贷记本科目。期末,将上级补助收入转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帐户,借记本科目,贷记“基本养老基 金”科目。 3. 本科目期末应无余额。 第408号科目 下级上解收入 1. 本科目核算实际收到下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上交的养老保险基金。 2. 收到下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上交的养老保险基金,借记“银行存款——收入户”科目,贷记本科目。期末,将下级上解收入转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帐户,借记本科目,贷记“基本养老基 金”科目。 3. 本科目按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上解单位设置明细科目。本科目期末应无余额。 第409号科目 其他收入 1. 本科目核算养老保险基金的其他收入,如滞纳金收入等。 2. 收到滞纳金收入等时,借记“银行存款——收入户”科目,贷记本科目。期末,将本科目余额结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帐户,借记本科目,贷记“基本养老基金”科目。 3. 本科目按收入项目设置明细科目。本科目期末应无余额。 第431号科目 离退休金支出 1. 本科目核算按规定支付给离休人员、退休人员、退职人员的生活费用以及各种生活补贴和 物价补贴。 2. 支出离休金、退休金、退职金、各种补贴等,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支出户”等科目;期末,将上述费用结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借记“基本养老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3. 本科目按支出项目设置明细科目。本科目期末应无余额。 第432号科目 医疗补助支出 1. 本科目核算按规定支付给未参加医疗保险,并已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开支范围的离休、退休、退职人员的医疗补助费。 2. 支付医疗补助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支出户”科目。期末,将本科目余额转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帐户,借记“基本养老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第433号科目 死亡丧葬补助支出 2. 支付死亡丧葬补助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支出户”科目。期末,将丧葬补助支出转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帐户,借记“基本养老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3. 本科目按支出项目设置明细科目。本科目期末应无余额。 第434号科目 抚恤救济支出 1. 本科目核算按规定支付给死亡的离休、退休、退职人员供养直系亲属的抚恤和生活补助费。 2. 支付抚恤救济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支出户”科目。期末,将抚恤救济费支出转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帐户,借记“基本养老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3. 本科目按支出项目设置明细科目。本科目期末应无余额。 第435号科目 管理费用 1. 本科目核算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财政部门核准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提取的管理费用。 2. 提取管理费用时,借记本科目,贷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期末,将本科目余额结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帐户,借记“基本养老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3. 本科目期末应无余额。 第436号科目 转移支出 1. 本科目核算随职工调出本地而转出的基本养老基金的本金和利息等。 2. 调出职工转出基本养老保险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支出户”科目。期末将转移支出结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帐户,借记“基本养老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3. 本科目应按职工个人设置明细帐。本科目期末应无余额。 第437号科目 补助下级支出 1. 本科目核算拨给下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养老保险基金。 2. 下拨养老保险基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支出户”科目。期末,将下拨下级支出转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帐户,借记“基本养老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3. 本科目应按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下属接受补助单位设置明细帐。本科目期末应无余额。 第438号科目 上解上级支出 1. 本科目核算上解上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集中调剂使用的养老保险基金。 2. 上解养老保险基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支出户”科目。期末,将上解上级支出转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帐户,借记“基本养老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3. 本科目期末应无余额。 第439号科目 其他支出 1. 本科目核算养老保险基金除上述以外的支出。 2. 发生其他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支出户”等科目。期末,将本科目余额结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帐户,借记“基本养老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3. 本科目应按费用项目设置明细科目。本科目期末应无余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