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中国光大银行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的通知 (四)
财监[2002]82号
颁布时间:2002-07-17 00:00:00.000 发文单位:
五、税收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应作纳税调整未作纳税调整事项
1、你行2000年度业务招待费实际支出数超过税前准予扣除的标准,金额达19.95万元,年终未作纳税调整。
2、你行计提投资风险准备金2208.58万元,年终未作纳税调整。
以上1-2项不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第六条的规定,你行应调增2000年度纳税所得额2228.53万元,补交企业所得税735.42万元。
(二)少提(缴)企业所得税
1997年你行将资金拆借所提取的利息收入467.42万元直接计入未分配利润科目,少提企业所得税154.24万元,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你行应补交企业所得税154.25万元。
(三)以前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未作纳税申报
2000年度,你行未按规定申报以前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额35718.27万元。
其中:未申报原投资银行历年累计欠交企业所得税22017.08万元,未申报国家审计署1997年度审计处理决定中要求你行补交的企业所得税12719.57万元,未申报1999年以前年度其它应交企业所得税981.62万元,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你行应依法申报补缴税金35718.27万元。
六、关联交易问题
(一)2000年9月,你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进行第二次增资扩股。
因2000年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对你行增资扩股所需要补允的资金未到位,20 01年你行为解决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对光大银行增资扩股需要补充的资本金来源问题,采取由光大银行整体租赁光大大厦,租凭期限20年,一次性支付租金63480万元的方法,筹集光大(集团)总公司资金,虚增入股资金63480万元,不符合《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第九条:“企业所投资各方必须按合同、章程和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地缴付资本金”的规定。
请你行纠正这一行为,并要求你行督促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按有关规定尽快采取有效措施,补足资本金。
(二)光大集团长期无偿占用你行资金,你行没有相应收取资金占用费。
199 7年底,你行将持有的三家公司的股份转让给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总价款6086.09万元,直到2000年4月30日光大集团才将股权转让款支付给你行。
在此期间光大集团无偿占用你行资金时间达2年零4个月,你行没有计提和收取资金占用费,也没有进行必要的会计核算和账务处理,请你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必要的程序,规范经营行为。
以上一至五项你行应补交营业税及附加共计2.99万元,应调增2000年度利润25505.49万元,调增以前年度利润7358.84万元,应补交企业所得税共计(含应申报未申报数35718.27万元)48552.98万元(我部检查结束后,你行及时纠正,已补交了35718.27万元企业所得税)。
针对你行会计核算、会计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我部决定对你行做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请你行在接到本处理决定后及时调整有关账务,将应补的各项税款就地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并用“一般缴款书”将罚款就地缴入中央金库(科目:其他罚没收入,入库级次:中央级)。
有关整改及缴款缴税情况请你行于2002年9月30日前告知我部。
你行对本处理决定如有异议,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处理决定照常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