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监[2002]81号
颁布时间:2002-07-17 00:00:00.000 发文单位:财政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我部组织检查组于2001年8月28日至11月对你行营业部及下属6个支行2000年度会计信息质量进行了检查,对重大问题追溯到以前年度。
现将检查结论及处理决定通知如下:
一、会计基础工作存在的问题
经抽查,你行营业部在岗会计人员有6人无证上岗,并存在未按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用复印的发票、内容不完整的发票及票实不符的发票入账列支费用等问题,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有关规定,你行营业部应限期纠正,调整有关账务,并切实加强会计基础工作,防止类似违规问题再次发生。
二、资产核算存在的问题你行营业部王府井支行2000年度收回抵债汽车20辆,金额230.21万元,未履行必要程序直接由你行营业部办公室分配使用,不符合财政部《关于加强金融企业财务监管若干问题的通知》(财债字[1999]217号)第七条的规定,你行营业部应责成该支行限期纠正,履行必要的程序和手续,按规定管理和使用抵债资产。
此外,你行营业部下属的海淀支行2000年在“应收及暂付-增资募股手续费”科目购置微机、复印件、打印机等40.58万元,未计入固定资产,你行营业部应责成该支行按《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调整有关账务。
三、损益核算存在的问题
(一)少计收入1729.99万元。1993年原投资银行北京分行(现你行营业部下属天宁寺支行)与万通广场房地产有限公司签定了合作协议,由天宁寺支行与82户业主签定不动产抵押贷款合同。
截止2000年末,你行营业部天宁寺支行以“抵押贷款”名义向82户业主收取贷款利息1729.99万元,挂在往来账上,未及时转作利息收入,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第四条等有关规定,你行营业部应调增收入,并补缴营业税及附加147.05万元,调增000年度利润1582.94万元,补缴企业所得税522.37万元。
(二)成本和费用支出存在的问题
1.你行营业部2000年在“手续费支出-其他手续费支出”科目违规支付中国电力技术进出口公司信用证开证手续费优惠返还款72.73万元。
2.你行营业部及翠微路支行、和平门支行等支行2000年度在“会议费”科目列支旅游费、招待费等非会议费支出计82.71万元。
3.你行营业部和平门支行、翠微路支出、新源支出2000年在“公杂费”、“修理费”、“其他业务及管理费”等科目违规列支煤气费、职工食堂费用、员工物业补贴等合计5.50万元。
4.你行营业部翠微路支行2000年在“差旅费”科目中列支外单位人员差旅费及住宿费21.51万元。
5.你行营业部2000年将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1.55万元放在会务费用中支出。
6.你行营业部海淀支行2000年在“安全保卫费”科目购置报警设备2.5万元,未计入固定资产。
7.你行营业部2000年度在“业务及管理费”科目中提取职工住房补贴1694.44万元(已作纳税调整),不符合财政部《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若干财务问题规定的通知》(财工字[1995]18号)第四条和《关于印发企业住房基金会计处理补充规定的通知》(财会字[1995]14号)第二条的规定。
8.你行营业部2000年出售职工个人住房账面净值595.02万元,实际收回429.45万元,损失165.57万元,列入“营业外支出”科目(已作纳税调整),不符合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住房基金会计处理补充规定的通知》(财会字[1995]14号)第四条的规定。
9.固定资产折旧提取不准确。你行营业部2000年将原投资银行北京分行1998年开始使用的住宅楼2500万计入“在建工程”,未计入“固定资产”,截止2000年末少提固定资产折旧178.99万元。
以上1-9项行为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金融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等有关规定,你行营业部应按规定调整账务,调增2000年度利润1860.01万元,并调增应纳税所得额7.51万元,补缴企业所得税2.48万元。
四、税收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你行营业部2000年将金融债券投资收益2.88万元在年终纳税调整时作了扣除,不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补贴收入征税等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1号)第八条的规定。
(二)你行营业部和平门支行2000年度在业务管理费中以“发行和兑付国债手续费”名义实际列支支付给个人的工资性支出27.88万元,不符合《金融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的规定,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对以上四个方面存在的问题,你行营业部应调增2000年度利润3442.95万元,补缴营业税及附加共计147.05万元,补缴企业所得税共计535万元。
你行营业部会计核算,会计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造成你行营业部2000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不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我部决定对你行营业部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请你行营业部在接到本处理决定后30日内调整有关账务,及时将应补的各项税款就地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并用“一般缴款书”将罚款就地缴入中央金库(科目:其他罚没收入,入库级次:中央级),请将会计事项调账凭证、缴款缴税凭证复印件及时报送我部(监督检查局)。
你行对本处理决定如有异议,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处理决定照常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