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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 发

颁布时间:2002-09-30 00:00:00.000 发文单位:

   全  文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建设部等单位关于〈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厅字〔1999〕10号,以下简称《方案》)和《财政部关于颁发〈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购房补贴资金筹集、拨付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规〔2000〕48号)印发后,各方面在发放购房补贴时遇到一些具体问题,亟待进一步明确。

    为此,现就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不含部级干部)购房补贴发放的几个具体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关于无房老职工的界定及补贴发放问题

  1998年12月31日(含)前参加工作,职工及其配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为无房老职工:

  (一)未以规定的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承租公有住房;

  (二)未以房改成本价、标准价或其他政府优惠价格购买公有住房(职工全额出资以市场价或经济适用房价格购买住房的,不影响其按规定享受购房补贴待遇);

  (三)未按城市房屋拆迁政策享受货币补偿,未按危改政策享受补偿或未按房改价回迁购房;

  (四)未以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参加集资合作建房;

  (五)未享受过单位资助购建住房;

  (六)未领取过国家或单位的住房补助(不含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

  (七)退出以规定的标准租金承租城镇私有住房。

  无房老职工按照《方案》的有关规定发放购房补贴,1998年底以前年限内的购房补贴采取一次性发放的方式,计算公式为:(职工1998年月均标准工资×1 999年年度月住房补贴系数×职工1998年底前的工作月之和)+(1999年年度工龄补贴额×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的工龄×职工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

    其中,在计算无房老职工一次性购房补贴的基准补贴时,职工工龄超过32年的,按32年计算,工龄不足32年的,按实际工龄计算;在计算无房老职工一次性购房补贴的工龄补贴时,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的工龄按实际工龄计算。

    1999年1月1日后工作年限内的购房补贴按月发放,月购房补贴额为职工当月标准工资乘年度月购房补贴系数。1999年年度月购房补贴系数为0.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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