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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农垦直属企业财务总监管理暂行办法

颁布时间:2003-01-20 00:00:00.000 发文单位: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对广东省农垦集团公司(简称省集团公司,下同)直属企业的财务管理和监督,保证企业财务信息的准确和真实,确保所委托经营的资产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根据《农业部直属垦区企业财务总监管理暂行办法》、《会计法》、《广东农垦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规定,并结合广东农垦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集团公司直属国有独资或控股企业、省集团公司指定的其他单位或项目(以下简称派驻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财务总监,是指由省集团公司派出,代表省集团公司对派驻单位履行财务监督职责的人员。

  第四条 省集团公司设直属企业财务总监办公室(以下简称财务总监办公室),财务总监办公室省集团公司企管处,人员由省集团公司企管处、财务处及人事教育处等部门人员组成,负责拟订财务总监的管理规章、制度、办法和则务总监工作守则,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审定需要委派财务总监的单位或企业,负责财务总监人员的任免以及选拔、聘用、委派、培训及考核等管理工作。

  第二章 财务总监委派及任职资格

    第五条 省集团公司财务总监委派采用委任方式, 由省集团公司人事教育处会同财务处、企业管理处根据任职条件要求提出候选人名单,由省集团公司聘用后直接委派。

  第六条 财务总监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并自觉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遵纪守法,坚持原则,廉洁自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严谨的工作作风,以及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三)具备中级以上会计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或有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和取得初级会计电算化合格证书,有较丰富的财务、会计、中计、会计电算化业务知识和工作经验,并在一个单位财务部门担任财务部门负责人2年以上,有较强的业务工作处理能力、综合决策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

  (四)身体健康。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财务总监:

  (一)因渎职给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二)因监控、审核、操作失误,导致国有资产严重流失的;

  (三)有不如实反映企业财务情况、参与企业在帐目上弄虚作假行为的;

  (四)利用职权贪污、挪用公款或个人借用公款数额较大到期来清偿的;

  (五)有其他严重违反财经纪律与制度行为的。

  第三章 财务总监的职权与责任

    第八条 派驻单位设有董事会的,委派的财务总监按规定程序进入董事会,成为董事会成员,在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过程中履行财务监督职责,督促企业依法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第九条 财务总监对省集团公司和派驻单位负责,并定期或不定期向财务总监办公室汇报反映派驻单位的财务情况,对派驻单位的规定财务事项实行事前审核、事中检查、事后追踪审计,财务总监只对派驻单位的财务管理负有监督责任,不参与派驻单位日常的财务核算工作。派驻单位的企业负责人、财务部门负责人和财务会计人员按《会计法》规定对本单位会计事务各负其责。

  第十条 财务总监行使以下职权:

  (一)监督检查派驻单位对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制度和省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

  (二)协助制订和完善派驻单位的财务管理制度,并检查制度的执行情况;

  (三)全面了解和掌握派驻单位的业务和财务状况,监督检查派驻单位财务运作和资金收支情况;

  (三)与派驻单位经营者联签规定范围内的业务事项;

  (四)调阅派驻单位所造具的各项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等有关资料;

  (五)参与拟订派驻单位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并监督其实施;

  (六)参与拟订派驻单位的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

  (七)参与拟订派驻单位对下属部门和下属企业的承包经营责任制方案和财务管理方案;

  (八)参与审核派驻单位项目投资方案;

  (九)对派驻单位财务会计人员的配备、任用和考核提出意见,支持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十)每季度向财务总监办公室报告派驻单位的资产和经济效益变动情况。对派驻单位违反财经法规和省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的行为有权依法制止或纠正,并及时报告;

  (十一)省集团公司授予的其他职权。

  上述第(五)、(六)、 (七)、(八)项所列参与事项,财务总监的职权限于:就防止国有资产价值低估等流失现象提出措施与建议;就各方案所涉额度、利率、底价、损益、比例等内容的合法性与可行性提出意见。上述第(七)、(八)项应通过财务总监向财务总监办公室备案。

  第十一条 派驻单位及其属下全资、控股企业发生的下列事项,必须由财务总监与派驻单位负责人进行联签后,才能按规定程序报出或作出决定:

  (一)在境内或境外发行企业债券,上市发行股票;

  (二)对外转让或出售国有股权以及出售属下全资控股企业;

  (三)派驻单位及其属下全资、控股企业兼并、分立、破产及资产重组;

  (四)对外投资额一次200万元以上的(含200万元):企业项目投资按省集团公司制订的有关规定在联签后报计划部门审批。

  (五)为垦区系统内企业的新增担保贷款1 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新增资产抵押贷款2 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

  (六)涉及减少国有资本金的资产损失的核销;

  (七)派驻单位用于银行贷款抵押物评估值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评估立项、确认;

  (八)派驻单位大额资金流动(具体额度另行核定),包括较大数额的资金、现金调拨和支付;

  (九)派驻单位工资分配方案,企业银行帐户和信用卡的开设以及财务会计报告;

  (十)省集团公司要求联签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财务总监对派驻单位符合国家财经法规和省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的决策,不得无理拒整。

  第十三条 派驻单位及其属下全资、控股企业发生的 以下重要事项,财务总监事后必须及时向财务总监办公室 报告:

  (一)第十、十一条所列重要事项的执行情况以及结果;

  (二)董事、经理、会计人员在经营过程中重大违反财经法规以及企业章程情况;

  (三)年度的经营状况、国有资产变动及保值增值情况和执行财经法律、法规、省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情况的审核意见;

  (四)省集团公司要求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财务总监有权参加派驻单位生产经营管理高层决策会议。对已设立董事会的派驻单位,财务总监以董事身份参加该单位董事会议,出席讨论本办法第十条所列各项工作的会议。

  对尚未设立董事会的派驻单位,该企业负责人须保证财务总监参加讨论本办法第十条所列各项工作的会议。

  已对下属全资、控股企业派驻财务总监的派驻单位,应让被派驻的财务总监具体参与上述范围内的工作。

  第十五条 当财务总监在履行岗位职责,与派驻单位负责人产生意见分歧时,双方应及时协商。意见仍不能统一时,可先按派驻单位的意见执行,财务总监应及时向财务总监办公室报告,请求解决。

  第十六条 财务总监承担下列责任:

  (一)对派驻单位的重要财务报表和报告的完整性和真实性与单位负责人共同承担责任;

  (二)因玩忽职守没有及时向财务总监办公室报告情况而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三)对派驻单位违反财经纪律和省集团公司有关规定行为知情不纠正、不上报或参与弄虚作假的,应承担相应贡任;

  (四)对派驻单位的内部情况承担保密责任;

  (五)对所监督范围内国有资产的流失,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章 财务总监的管理与待遇

    第十七条 财务总监由省集团公司统一聘用,由省集团财务总监办公室派往指定单位,任期三年。财务总监实行轮岗制度,非特殊厚因,财务总监在同一派驻单位的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第十八条 财务总监实行回避制度,不得派驻到其曾经担任过高级管理职务的企业,也不得派驻到有直系亲属担任派驻单位或所属独资、控股企业董事长或副董事长、总经理或副总经理、总会计师、财务部长(经理)、审计部长(经理)等职务的单位任职。

  第十九条 原则上每个派驻单位委派1名财务总监,也可根据单位规模大小、所处位置和行业性质,1个单位委派1名财务总监或1人同时担任2个以上单位的财务总监。

  第二十条 财务总监每年年终应向财务总监办公室作出述职报告。省集团公司每年对财务总监进行定期考核,考核于每年的二、三月进行。考核分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考核结果载入档案,作为对财务总监续聘、解聘、奖励和处罚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考核优秀或有突出贡献的财务总监,由省集团公司给予奖励。

  第二十二条 财务总监有以下情况之一者,省集团公司对其予以免职和解聘:

  (一)年度考核不称职的;

  (二)工作中失职、渎职、违法乱纪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超越财务总监职权,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因监控不力、审核不当或操作失误,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

  (五)违反职业道德,接受派驻单位非工作用途的财物和其他好处,妨碍公正执行公务的;

  (六)患病无法履行岗位职责的。

  第二十三条 则务总监实行专职与兼职两种形式。专职财务总监在派驻单位常驻办公,定期返回财务总监办公 室汇报工作;兼职财务总监根据需要不定期地在派驻单位开展工作,一个月保证不少于2天的工作时间。

  专职财务总监的工资、奖金、福利、劳动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等,参照省集团公司本部同类人员标准予以审定,由省集团公司支付;兼职财务总监按原渠道享受现任职务、工资、福利等待遇,并由省农垦集团公司给予适当津贴。财务总监不得以任何形式接受派驻单位的报酬及参加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各种活动。

  第二十四条 财务总监办公室受理派驻单位以及群众投诉,反映财务总监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情况,并可组织调查及要求财务总监作出书面说明。

  第五章 派驻单位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派驻单位应当遵循本办法的规定,配合财务总监履行职责,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二十六条 派驻单位的内审部门、财务部门及有关部门应主动配合财务总监做好工作,确保所提供材料的真实、完整和及时。

  第二十七条 派驻单位的财务预决算方案、财务报告、专项大宗支出等重大经济活动必须有财务总监的审核意见才能生效,单位的日常开支也需要接受财务总监的检查,单位的有关财务会议必须邀请财务总监参加。

  第二十八条 派驻单位要配合省集团公司做好对财务总监的考核管理工作,对财务总监的德、能、勤、绩等情况,定期向财务总监办公室报告。

  第二十九条 派驻单位的财会人员要切实履行职责,依法进行经济核算,如实反映单位财务信息,积极与财务总监紧密合作,发现单位在财务方面有不良倾向或不法行为,可向财务总监报告情况,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阻挠或干涉。

  第三十条 派驻单位的负责人、财务人员和有关人员违反本章规定,将由省集团公司对其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部门追求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有关财务总监联签、报告、考核等工作 制度,由财务总监办公室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集团公司负责解释,并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 原粤垦函字[1999]40号文同时废上。

  第三十四条 凡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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