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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农垦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颁布时间:2003-01-20 00:00:00.000 发文单位: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健全垦区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和营运体系,加强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适应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现根据财政部印发的《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国有资本金效绩评价规则》和农业部印发的《关于加强农业部直属垦区财务监督工作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垦区实际情况,按照“国家所有、分级管理、授权经营、分工监督”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垦区所属的占有、使用国有资本的独资、控股企业、事业单位。

  第三条 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逐步明晰产权,企业拥有子公司的,要建立母子公司资本与财务管理体制,母公司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子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本”,是指国家对广东省农垦集团公司(以下简称省农垦集团公司)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省农垦集团公司和所属各级农垦集团公司、各级企业、事业单位对下属企业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包括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由垦区拥有使用权的经济资源、土地等其他权益。

  本办法所称“母公司”,是指持有国有资本的各类集团公司以及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 “子公司”,是指由母公司投资及控股或由各级人民政府、中央主管部门划转母公司直接管理并取得控股权的企业。

  第二章 管理职能及权限

    第五条 省农垦集团公司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职能: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内部资本管理办法;

  (二)确定企业、事业单位内部财务管理体制;

  (三)编制国有资产管理制度,财务预算和财务决算,审批年度财务预算和财务决算;

  (四)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处置企业、事业单位资产;

  (五)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制订、监管母子公司、事业单位内部工资分配方案;

  (六)拟订母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依法决定子公司注册资本增加或减少事宜;

  (七)参与拟订子公司资产重组方案,依法审定子公司的资产重组事项;

  (八)制定垦区内部投资、融资管理制度,依法管理子公司投资、融资事项;

  (九)制订垦区企业对外担保管理措施,依法审议子公司对外担保事项;

  (十)制订母公司的税后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依法审定子公司税后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事宜;

  (十一)组织内部财务考核和评价,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责任;

  (十二)统一向主管财政机关报送财务会计报告和年度财务预算、申办垦区企业国有资本财务审批事项;

  (十三)按照主管财政机关的规定行使其他有关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的职责。

  第六条 母公司向全资子公司、投资公司或者通过子公司董事会向拥有控制权的子公司委派财务总监。

  第七条 企业重组、合并、分立、转让、中外合资合作、公司制改建等涉及国有资本变动的,应当按以下权限报经批准:

  (一)省农垦集团公司的国有资本变动的,报请主管财政机关批准;

  (二)二级农垦集团公司、直属企业国有法人资本金变动的,属于集团内部结构调整的,由省农垦集团公司审批,涉及农垦集团外部的,由省农垦集团公司报请主管财政机关审批;

  (三)二级农垦集团公司、直属企业以下企业国有法人资本变动的,由本级审批,报省农垦集团公司备案。

  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设置方案和上市公司国有股减持的,按照国务院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的重大事项,包括合并、分立、转让、出租、承租、发包、承包、中外合资合作、公司制改建、注册资本变动、重大投融资、对外担保、工资制度、财务预算等,应当由垦区企业有关业务部门提出方案经过财务部门审核提出意见,报请董事会审议决定;没有设立董事会的企业,由经理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对工资制度、社会保障、职工安置等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财务事项,应当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事先听取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

  董事会或经理办公会议研究、审议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事项,必须作出会议纪要。垦区企业财务部门负责人应当出席或列席董事会或经理办公会议等有关会议。

  第九条 垦区企业对于按规定需要报告的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重大事项,以书面形式报送,并附送相关资料。

  第三章 产权登记

    第十条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政府对占有国有资产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产权状况进行依法确认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

  第十一条 产权登记机关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确认企业、事业单位产权归属,理顺集团内部产权关系;

  (二)掌握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使用的状况;

  (三)监管企业的国有产权变动;

  (四)检查企业国有资产经营状况;

  (五)监督国家授权投资机构、国有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的出资行为;

  (六)备案企业的担保或资产被司法冻结等产权或有变动事项;

  第十二条 企业提供保证、定金或设置抵寸甲、质押、留置,以及发生资产被司法机关冻结情况的,应当在申办各类产权登记中如实向产权登记机关报告。

  企业以设置抵押、质押、留置、作为定金以及属于司法冻结的资产用于投资或进行产权(股权)转让时,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否则,产权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第十三条 省农垦集团公司负责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的产权登记初审及汇总工作,然后报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由财政部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表)是国有资本的出资证明,也是企业持有并经营国有资本的法律凭证。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垦区企业单位,在企业开办、产权变动(包括资产出售、拍卖、分立、兼并、破产及实行股份制改造等)、企业撤销时,都必须填写相应占有、变动、注销产权登记申报表,按国家颁布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财管字[2000]116)号文及有关规定提交资料,报省农垦集团公司办理。

  第四章 国有资本投入的管理

    第十四条 垦区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清产核资时,所持有的国有资本按照经主管财政机关审核的结果进行调整;发生产权变动时,企业持有的国有资本按照实际交易价格进行调整。

  第十五条 国家对企业注册的国有资本实行保全原则。

  企业持续经营期间,对注册的国有资本除依法转让以外,不得抽回,并且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持续经营的子公司发生资不抵债情形时,母公司对其未确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能冲减所持有的国有资本;如需补充注入资本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企业拟定以盈余公积、资本公积转增实收资本的,国有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由企业董事会或者经理办公会议决定,并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由董事会决定,并经股东大会或者股东会议通过。

  国有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末按规定转增实收资本的,主管财政机关也可根据其资本积累情况,直接作出以盈余公积、资本公积转增实收资本的决定。

  第十七条 国有资本在不同企业法人单位之间的转移,实行有偿转让,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章 国有资本营运的管理

    第十八条 垦区企业对年度内的资本营运与各项财务活动,应当实行财务预算管理制度。  省农垦集团公司编制的年度财务预算以及预算调整方案,报财政机关备案。各二级农垦集团公司、直属企事业编制的年度财务预算以及预算调整方案报省农垦集团公司备案(实行财务预算审批单位要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九条 垦区企业应当制定各项人工、材料、物料的消耗定额,编制各项经营管理费用预算,制定应收帐款及债权追收措施,健全各项原始记录及相关的稽核制度,建立成本管理等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垦区企业、事业单位大宗原材料、辅助材料或商品物资的采购、固定资产的购建和土建工程应当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采取招标方式进行。省集团公司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垦区企业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工资政策。在工资总额增长不超过企业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实际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不超过本企业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前提下,可以自主确定内部工资分配办法。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经批准可以实行年薪制、股票期权等分配制度。省农垦集团公司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垦区企业借款必须坚持适度筹措的原则,注意防范财务风险,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办法,明确资金调度的权限和程序,控制负债规模和改善负债结构,降低资金使用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权益。

  第二十二条 垦区企业对外提供担保,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充分考虑被担保单位的资信和偿还能力,并按照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程序、权限审议决定。对垦区企业向系统外提供的各种类型的担保,要严格控制,并实行强制性的报批手续,对已经对外提供的担保,财务部门要设置备查簿逐笔登记,并进行跟踪监督。

  二级农垦集团公司所属企业,用于向银行贷款作为抵寸甲的资产,评估价值每笔500万元以上的(含500万元),需由二级农垦集团公司审核后,报省农垦集团公司批准;抵押贷款资产评估价值每笔500万元以下的,由二级农垦集团公司审批,年终汇总后报省农垦集团公司备案。省农垦集团公司直属企业贷款、抵寸甲、担保事项按《关于印发集团公司财务结算中心管理办法(试行)若干规定的通知》 (粤垦函字[2000]138号)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垦区企业对外投资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企业发展战略,做好可行性研究,纳入财务预算管理,并明确投资项目决策者和实施者应承担的责任。  垦区企业投入中外合资、合作经营项目批准后30日内,报省农垦集团公司,转送到主管财政机关办理中方财产转移申报手续。涉及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垦区企业向境外投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境外资产权属关系,承担有限责任。

  企业对外投资额单项200万元以上的(含200万元) (企业新建投资项目按省农垦集团公司基本建设投资有关规定报批)报省农垦集团公司审批;对外投资额单项200万元以下的由二级农垦集团公司审批,报省农垦集团公司备案。省农垦集团公司直属企、事业单位直接报省农垦集团公司审批。

  第二十四条 垦区企业合并、分立、转让、公司制改建等,应当在做好可行性研究的基础上,对各项资产进行全面清查,编制清查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册和债权债务清单,与债权银行依法订立债务保全协议,制定包括职工安置、债权债务承继、转让价款结算、企业重整等内容的方案。

  企业整体(含净值200万元以上的整体生产线、大型生产设备)出租、承租、发包、承包、兼并、出售、分立、破产、资产重组、股份制改造等应报省农垦集团公司审批;净值200万元以下的整体生产线、大型生产设备的出租、承租、发包、承包,由二级农垦集团公司审批后报省农垦集团公司备案;直属单位净值20万元以上的资产处置报省农垦集团公司审批,净值20万元以下的资产处置,由直属单位审批后报省农垦集团公司备案。

  垦区事业单位的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每宗净值总额20万元(含20万元)以下的,由各集团公司、直属事业单位领导审批,同时报省农垦集团公司备案;20万元以上的报省农垦集团公司审批。

  第二十五条 垦区企业之间合并前,各方企业欠缴的职工社会保险费、税款和尚未归还的银行借款以及其他债务随同各项债权及其他资产,经审计、评估后一并转入合并后的企业。  企业分立前的各项债权及其他资产按照业务相关原则划分,对不宜分割的整体资产,由持有的一方给另一方相应的价值补偿;企业欠缴的职工社会保险费、税款和尚末归还的银行借款以及其他债务,根据人员、业务相关性原则,随同资产由分立后的企业分别承担。

  第二十六条 垦区企业实施产权转让,转让方应当对受让方的资质、信誉、财务状况进行调查,确认受让方具有支付产权转让价款、承担债务、安置职工的能力。对持续经营但已资不抵债的企业,受让方具有实际资金投入、能够妥善安置职工并征得主要债权人同意的,可以采取承担企业债务的方式进行兼并。

  第二十七条 垦区企业实行公司制改造,母体企业或者存续企业必须与公司制企业实行人、财、物和经营业务分开,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子公司实行公司制改造时,对没有纳入改造范围的国有资本,应当划转给母公司或者母公司其他全资子公司持有。

  第二十八条 垦区企业发生对外投资、合并、分立、转让、公司制改造等行为的,必须委托相关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并以评估价值作为确定资产交易价格的基础。

  第六章 国有资本收益的管理

    第二十九条 国有资本收益是指注册的国有资本分享的企业税后利润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国有资本收益。

  第三十条 企业实现的年度利润,归企业投资者所有,必须按规定进行分配。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润,应并入本年度可分配利润向投资者进行分配。

  二级农垦集团公司实现净利润除按财务制度规定提取“两金”外,剩下的利润应制订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并报省农垦集团公司审批。二级集团公司及各企业应向省农垦集团公司上缴利润的解缴办法,由省农垦集团公司另行行文规定。

  第三十一条 企业发生的年度经营亏损,依法用以后年度实现的利润弥补。连续5年不足弥补的,用税后利润弥补,或者经企业董事会或者经理办公会审议后,依次用企业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弥补。企业在以前年度亏损末弥补之前,不得向投资者分配利润。

  第三十二条 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包括坏账损失、存货损失、股权投资损失、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损失、担保(抵押)损失以及经营证券、期货、外汇交易损失等,由有关部门及时按财务制度等规定予以核实,查清责任。

  对核实清楚的资产损失,企业可区别以下情况处理:生产经营的损失计入本期损益;清算期间的损失计入清算费用;公司制改建中的损失,经审批后冲减所有者权益。

  垦区企业每宗资产净值损失50万元以上的(含50万元),报省农垦集团公司审批;每宗净值损失50万元以下的,由各集团公司审批,年终将审批情况上报省农垦集团公司备案;直属单位每宗资产净损失10万元以上的报省农垦集团公司审批,净损失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由直属企业董事会或者经理办公会审批,年终将审批情况报省农垦集团公司备案。

  第三十三条 垦区企业转让子公司股权所得收益与其对子公司股权投资的差额,作为投资损益处理。

  第三十四条 垦区企业被责令关闭、依法破产或者经营期限届满终止或解散的,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清算。

  企业清算净收益归投资者所有,其中:子公司清算所得净收益,投资者分享的份额与其对子公司股权投资的差额,作为投资收益处理。

  第六章 资产评估

    第三十五条 根据财政部《关于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规定,取消政府部门对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的立项确认审批制度,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第三十六条 垦区企业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整体或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分有限公司;

  (二)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

  (三)合并、分立、清算;

  (四)除上市公司以外的原股东股权比例变动;

  (五)除上市公司以外的整体或者部份产权(股权)转让;

  (六)资产转让、置换、拍卖;

  (七)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八)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第三十七条 占有单位有其他经济行为,当事人认为需要的,可以进行国有资产评估。

  第三十八条 占有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非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收购非国有资产;

  (二)与非国有单位置换资产;

  (三)接受非国有单位以实物资产偿还债务。

  第三十九条 占有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一) 经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授权部门批准,对整体企业或部分资产实施无偿划转;

  (二) 国有独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下属的独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产权)划转、置换和转让。

  第四十条 占有单位有本规定所列评估事项时,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占有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评估机构独立执业。

  为切实保证评估各方当事人相关行为和评估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农业部根据财政部委托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的抽查工作。

  第四十—条 经国务院批准实施的重大经济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省集团公司转报财政主管部门核准。

  除经国务院批准实施的重大经济事项外,省农垦集团公司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农业部审核后报财政部备案;省集团公司所属单位收到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对评估报告无异议的,需按文件中要求提供相应材料报省集团公司初审后报农业部农垦局备案。

  第四十二条 办理备案手续需报送以下文件材料:

  (一)占有单位填报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

  (二)资产评估报告(评估报告书、评估说明和评估明细表)

  (三)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材料第四十三条 占有单位发生依法应进行资产评估的经济行为时,应当以资产评估结果作为作价参考依据;实际交易价格与评估结果相差10%以上的,占有单位应就其差异原因向省集团公司作出书面说明,由省集团公司汇总后上报农业部。

  第七章 财务总监

    第四十四条 为了加强对垦区企业经营者和企业的各项经济决策、经营活动实施全过程的监督和约束,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监督、约束机制,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省农垦集团公司决定对国有独资和控股企业试行委派财务总监的制度。

  第四十五条 财务总监是企业国有资产的代表,指产权单位向其独资和控股企业派出,对独资和控股企业的财务活动实施有效监督的专职或兼职人员。

  第四十六条 财务总监的具体职责及事项按《广东省农垦集团公司财务总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财务总监实行聘用制。财务总监的任职期限实行三年一轮换制度,非特殊原因任职期限不能连续超过两届。广东垦区对企业实行逐级派出财务总监,原则上不越级派出。

  第四十八条 各集团公司制定的财务总监管理暂行办法,报省农垦集团公司备案。

  第九章 国有资本评价指标

    第四十九条 为了促进建立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促进提高国有资本营运效益,加强国有企业监管,同时也增强评价结果的客观公正性,垦区执行财政部制定的《国有资本金效绩评价规则》和《企业效绩评价操作细则(修订)》对所属企业进行效绩评价工作。垦区《评价工作方案》没有制定前,企业效绩评价工作按企业财务效益状况、资产营运状况、偿债能力状况和发展能力状况四个方面,以各企业会计决算资料及相关资料为依据,进行年度考核及任期总体考核。

  (一) 基本指标及计算公式:

  1、财务效益状况:

  (1)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平均净资产*100%

  (2)总资产报酬率=息税前利润总额/平均资产总额*100%

  2、资产营运状况:

  (1)总资产周转率(次)=主营业务收净额/平均资产总额(2)流动资产周转率(次)=主营业务收入净额/平均流动资产总额3、偿债能力状况:

  (1)资产负责率=负责总额/资产总额*100%

  (2)已获利息倍数=息税前利润总额/利息支出4、以展能力状况:

  (1)销售(营业)增长率=本年主营业务收入增长额/上年主营业务收入总额*100% (2)资本积累率=本年所有者权益增长额/年初所有者权益*100%

  (二)修正指标1、财务效益状况:

  (1)资本保值增值率=扣除客观因素后的年末所有者权益/年初所有者权益*100%(2)主营业务利润率=主营业务利润/主营业务收入净额*100%

  (3)盈余现金保障倍数=经营现金净流量/净利润(4)成本费用利润率=利润总额/成本费用总额*100%

  2、资产营运状况:

  (1) 存货周转率(次)=主营业务成本/存货平均余额(2) 应收账款周转率(次)=主营业务收入净额/应收账款平均余额(3) 不良资产比率=年末不良资产总额/年末资产总额*100%

  3、偿债能力状况:

  (1)现金流动负责比率=经营现金争流量/流动负责*100%

  (2)速动比率;速动资产/流动负责*100%

  4、发展能力状况:

  (1)三年资本平均增长率=[(年末所有者权益总额/三年前年末所有者权益总额)1/3-1]*100%

  (2)三年销售平均增长率;[(当年主营业收入总额/三年前主营业务收入总额)1/3-1 *100%

  (3)技术投入比率;当年技术转让费支出与研发投入/主营业业务收入净额*100%

    (三)评议指标

    1、经营者基本素质

    2、产品市场占有能力(服务满意度)

  3、基础管理水平

    4、发展创新能力

    5、经营发展战略

    6、在岗员工素质

    7、技术装备更新水平(服务硬环境)

  8、综合社会贡献

    (四)二级农垦集团公司、直属企业国有资本金效绩评价工作 由省农垦集团公司负责;二级农垦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国有资本金 效绩评价工作由二级农垦集团公司负责。

  (五)考核年度终了三个月内,将企业效绩评价结果编制评价报告上报,报告具体要求:

  1、报告内容应包括被评价企业基本概况及企业财务效益状况、资产营运状况、偿债能力状况、发展能力状况等四个主要效绩的文字描述。

  2、评价报告应明确评价年限、工作范围扩所采用的评价标准值,评价结论要有充分的说服力。

  3、语言应简洁、规范,字数在2000字左右。

    4、评语表达应含义明确,尽量避免产生歧义。

  5、对影响企业经营效绩评价结果的有关重要事项应进行充分披露。

  6、评价报告应标明评价时间,评价实施单位及评价负责人需‘要签名盖章。

  (六)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和奖惩按省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执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垦区企业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由省农垦集团公司或委托管理的二级农垦集团公司责令限期改正;追回损失或者没收非法所得,通报批评:

  (一) 不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或者在评估中故意压低资产评估价值的;

  (二)违反规定,将财产低价出售或无偿调拨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

  (三)违反规定,将资产低价折股或者无偿量化给个人的;

  (四)取得资产不按规定办理资产转移手续造成资产损失的;

  (五)违反规定对外提供担保或抵寸甲、对外投资、赊帐经营、大宗商品物资采购及固定资产修建等,给企业造成损失的;

  (六)未经批准擅自实行产权激励制度或者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发放薪酬,侵蚀国有资本权益的;

  (七)国有股权持股单位,中方出资者或合作者及其委派的股权代表与他人串通,损害国有资本权益或者对损害国有资本权盘的行为不反对、不制止;

  (八)违反规定,隐瞒、截留国有资本收益,或者拖延应缴国;有资本收益超过180天的。    第五十条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内部控制制度,或者不按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表、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法》、 《会计基础王作规范》等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条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省农垦集团公司有棚艮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可以责令限期改正:

  (一) 制定的内部资本与财务管理办法不按规定报省集团公司财务、国资部门备案的;  (二)不按规定编报年度财务预算的;

  (三) 不按规定申报国有资本变动事项,但尚未造成国有资本损失的;

  (四) 不按规定委托相关中介机构办理审计、评估业务,或者不按规定提交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的。

  第五十二条 不按规定办理产权登记的,省农垦集团公司有权才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三条 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财政处罚的同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可建议人事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份。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 省农垦集团公司受理国有产权代表的报告,对须答复方可实施的报告,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逾期不作出答复的视为同意。对报告拖延不办或盲目指示,致使国有资产遭受损失的,应视其情节轻重,追究直接责任人相应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督促国有产权代表按规定履行报告手续,对报告虚假情况的给予警告;对屡次督促、警告无效并由此而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除按权限免除其产权代表职务外,还应追究其相应责任。

  企业编制、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的,或者拒绝省农垦集团公司对财务会计报告依法监督检查的,省农垦集团公司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地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六条 各级国资办及企业工作人员,在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机密、商业秘密,违反本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一章 附则第

    五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原下发的粤垦字[2000]3号《广东农垦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同国家相关制度、法规定相抵触或未尽事项,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农垦集团公司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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