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商业银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披露办法(试行)(六)
财金[2003]57号
颁布时间:2003-04-24 00:00:00.000 发文单位:
第十一节 财务会计报表及其附注
第四十八条、银行应披露审计报告全文、经审计财务会计报表及其附注。
第四十九条、财务会计报表包括银行报告期末及其前一个年度末的比较式资产负债表、该两年度的比较式利润表、该年度的现金流量表。
财务会计报表采用财政部规定的统一格式。
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的银行,除提供合并会计报表之外,还应提供银行已审计的会计报表以及未予合并的被投资企业的已审计的会计报表。
被合并企业的会计报表必须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五十条、会计报表附注是财务会计报告中不可缺少的一个组成部分,它至少应对比较式报表的两个日期或期间的数据均作出说明。
会计报表附注应当按照《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金融企业财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等相关规定说明。
第十二节 备查文件目录
第五十一条、银行应当披露以下备查文件:
(一)载有法定代表人、主管财会工作负责人(如设置总会计师,须为总会计师)、财会机构负责人(财会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的会计报表。
(二)载有会计师事务所盖章,注册会计师签名并盖章的审计报告原件。
银行应当在办公场所备置上述文件的原件。
当主管财政机关要求提供时,或股东依据法规或银行章程要求查阅时,银行应及时提供。
第三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银行不按规定的时间、内容进行披露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主管财政机关可依据《会计法》及其有关规定作出相应的处罚。
第五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