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商业银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披露办法(试行)(四)
财金[2003]57号
颁布时间:2003-04-24 00:00:00.000 发文单位:
第七节 股东大会
第三十三条、银行应介绍报告期内召开的年度股东大会和监时股东大会的有关情况,包括:
(一)股东大会的通知、召集、召开情况。
(二)股东大会通过或否决的决议。
(三)选举、更换银行董事、监事情况。
第八节 董事会报告
第三十四条、银行董事会应介绍报告期内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以及在经营中出现的问题与困难及解决方案。
第三十五条、银行董事会应分析报告期内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包括(但不限于)
报告期内利润、资产质量比上年增减变动的主要原因。
第三十六条、如果经营环境以及宏观政策、法规发生了重大变化,已经、正在或将要对银行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银行董事会须明确说明。
第三十七条、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有解释性说明、保留意见、拒绝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的,银行董事会应就所涉及事项做出说明。
第三十八条、银行董事会应披露新年度的经营计划,包括(但不限于)收入、费用成本、利润计划,及新年度的经营目标,如存、贷款的增加、市场份额的扩大、成本升降、研发计划、固定资产购建等,为达到上述经营目标拟采取的策略和行动。
第三十九条、银行应披露董事会日常工作情况,包括:
(一)报告期内董事会的会议情况及决议内容。
(二)董事会执行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包括董事会对股东大会授权事项的执行情况,报告期内银行利润分配方案,资本或股本转增方案执行情况)。
第四十条、银行应披露本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或股本转增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