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其他收入管理的通知(二)
国税函[2003]761号
颁布时间:2003-06-26 00:00:00.000 发文单位:
一、深刻认识加强其他收入管理的重要性。
加强国家税务局系统其他收入管理是规范财务管理、加强廉政建设的一项重要措施,对实施收支两条线改革具有重要作用。
近年来,国务院和有关部门制定了一系列法规和规章制度,严格预算管理,强化资金监督,严厉惩处乱收乱支、私设“小金库”等违法违纪行为。
2002年财政部、监察部、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联合下发了《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02]48号),部署清理整顿银行账户工作,要求撤并违规开设和多头开设的银行账户,清理游离于单位法定账簿以外的资金,严防“小金库”行为,以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各级国家税务局一定要站在加强“两权”监督制约和促进国税局系统廉政建设的高度,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深刻领会加强其他收入管理的重要意义,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的有关要求,切实抓好其他收入的管理工作。
二、规范其他收入的部门管理。
各单位取得的各项其他收入必须归口本单位财务部门纳入预算管理,非财务部门不得管理资金,不得自行开设银行账户。
严禁违规开设银行账户、私设“小金库”、公款私存、以个人名义存储单位其他收入。
三、规范其他收入来源渠道。
其他收入的取得必须合规合法,严禁违反国家规定擅自提退或自行坐支税款;严禁将税款滞纳金、补税罚款、发票罚款、纳税保证金、发票保证金等转作单位其他收入;严禁违反规定乱收费;严禁向纳税人拉赞助或变相摊派;严禁收取事务所变相交纳的咨询费。
原《规定》中的租赁收入、各种咨询收入、技术服务收入、培训收入,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监察部、审计署关于加强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的通知》(财综[2003]29号)执行(文件另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