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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会计控制规范——成本费用(征求意见稿)(二)

财办会[2003]32号

颁布时间:2003-07-15 00:00:00.000 发文单位:

   第三章  成本费用支出控制

  第九条、单位应当建立严格的成本费用预算制度,成本费用预算应当符合单位的发展目标和成本效益原则。

  第十条、单位应当根据成本费用预算内容,分解成本费用指标,落实成本费用责任主题,考核成本费用指标的完成情况,制定奖惩措施,实行成本费用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一条、单位应当结合自身特点,采用适当的成本控制方法,提高成本管理效率。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采用标准成本、定额成本或作业成本等成本控制方法,利用现代信息技术,结合生产工艺特点,实施对成本的控制与管理。

  第十二条、单位应当加强对材料采购和耗用的成本控制,将材料成本控制在预算范围内。

  单位应当根据《内部会计控制规范——采购与付款(试行)》的规定,确定材料供应商和采购价格,并采用经济批量等方法确定材料采购批量,控制材料的采购成本和储存成本。

  单位应当根据《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存货(试行)》的规定,并按照生产计划或耗用定额,确定材料物资耗用的品种和数量,控制材料耗用成本。

  第十三条、单位应当建立人工成本控制制度,合理设置工作岗位,以岗定责,以岗定员,以岗定酬,通过实施严格的绩效考评与激励机制控制人工成本。

  第十四条、单位应当明确制造费用支出范围和标准,采用弹性预算等方法,加强对制造费用的控制。

  第十五条、单位应当制定费用的开支范围、标准和费用支出的申请、审核、审批、支付程序,严格控制各项费用的开支。

  单位应当根据费用预算和经济业务的性质,按照授权批准制度所规定的权限,对费用支出申请进行审批。

  单位会计机构或人员在办理费用支出业务时,应当根据经批准的费用支出申请,对发票、结算凭证等相关凭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及合规性进行严格审核。

  第十六条、单位应当建立合理的成本费用核算制度,成本费用核算制度应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不得随意改变成本费用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不得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成本费用。

  第十七条、单位应当建立成本费用内部报告制度,实时监控成本费用的支出情况,对于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与成本费用预算的差异,应及时查明原因,并作出相应处理。

  第十八条、对需追加的成本费用预算,单位应当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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