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会计控制规范——担保(征求意见稿)(三)
财办会[2003]32号
颁布时间:2003-07-15 00:00:00.000 发文单位: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单位应当建立和健全对担保控制的监督检查制度,明确监督检查机构和人员的职责权限,定期或不定期的进行检查。
单位监督检查机构和人员应采用符合性测试或其他方法检查担保业务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各项规定是否得到有效执行。
第二十二条、担保业务控制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担保业务相关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
重点检查是否存在担保业务不相容职务混岗的现象;
(二)担保业务授权批准制度的执行情况。
重点检查担保对象是否符合规定,担保业务评估是否科学合理,担保业务的审批手续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存在越权审批的行为;
(三)担保业务检测报告制度的落实情况。
重点检查是否对被担保单位、被担保项目资金流向进行日常监测,是否定期了解被担保单位的经营管理情况并形成报告;
(四)担保财产保管和担保业务记录制度落实情况。
重点检查有关财产和权利证明是否得到妥善的保管,担保业务的记录和档案文件是否完整。
第二十三条、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担保内部控制中的薄弱环节,单位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本规范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