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货币资金(试行)(四)
颁布时间:2003-09-24 14:37:00.000 发文单位:
第四章 票据及有关印章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单位应当加强与货币资金相关的票据的管理,明确各种票据的购买、保管、领用、背书转让、注销等环节的职责权限和程序,并专设登记簿进行记录,防止空白票据的遗失和被盗用。
第二十二条、单位应当加强银行预留印鉴的管理。
财务专用章应由专人保管,个人名章必须由本人或其授权人员保管。
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
按规定需要有关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经济业务,必须严格履行签字或盖章手续。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单位应当建立对货币资金业务的监督检查制度,明确监督检查机构或人员的职责权限,定期和不定期地进行检查。
第二十四条、货币资金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货币资金业务相关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
重点检查是否存在货币资金业务不相容职务混岗的现象。
(二)货币资金授权批准制度的执行情况。
重点检查货币资金支出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
(三)支付款项印章的保管情况。
重点检查是否存在办理付款业务所需的全部印章交由一人保管的现象。
(四)票据的保管情况。
重点检查票据的购买、领用、保管手续是否健全,票据保管是否存在漏洞。
第二十五条、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货币资金内部控制中的薄弱环节,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本规范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