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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财政监察工作的几项规定的通知(二)

颁布时间:2003-09-30 09:43:00.000 发文单位:

   二、财政监察机构的任务

  (一)监督检查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贯彻执行财政政策、法令、制度的情况和存在的问题。

  (二)监督检查财政、财务部门和有关人员遵守财政政策、法令、制度的情况和存在的问题。

  (三)受理和检查有关破坏财政制度、违反财政纪律的案件,以及因坚持财政制度而遭受打击报复的案件。

  (四)根据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财政、财务管理工作的建议。

  (五)开展遵守社会主义法制、维护财政纪律的宣传教育工作。

  三、财政监察机构的领导关系

  各级财政监察机构受同级财政部门的领导,业务上受上级财政监察机构的指导。下级财政监察机构应当定期向上级财政监察机构报告工作;必要时,可以越级向上反映情况。上级财政监察机构有权检查下级财政监察机构的工作。

  各级财政监察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和调动,应报上一级财政部门备案。

  四、财政监察人员的职权

  (一)有权要求被检查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人员介绍情况,并参加有关会议。

  (二)有权调阅被检查单位的预算、决算、财务收支计划、报表、帐册、原始凭证和其他有关文书案卷、资料;必要时,可以对某些重要资料进行影印、复制。

  (三)有权检查被检查单位的库存现金、实物和银行存款,并可到有关的工地、车间、仓库等现场进行调查。

  (四)有权向案件涉及的单位进行调查和收集材料。

  (五)有权向案件涉及的人员提出询问,要求其当面作出答复或写出书面材料。

  财政监察人员在行使上述职权时,被检查单位和有关人员,应当主动配合工作,如实反映情况,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阻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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