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统函字[1999]65号
颁布时间:1999-07-12 00:00:00.000 发文单位:财政部
为规范国有资本金效绩评价专家咨询组工作行为,确保专家咨询工作客观公正、真实可靠,依据《国有资本金效绩评价规则》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一、建立效绩评价专家咨询组主要目的是利用各方面的专家经验,准确考察企业非计量指标,对企业的经营状况进行定性分析判断,论证并复核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有关结果及评价结论,促进其客观、公正性。
二、效绩评价专家咨询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评价工作需要,参与评议指标的评价。
(二)负责对评价工作组的评价结论进行论证,对评价报告进行复核,并提出有关参考意见。
(三)提供评价工作中必要的政策、技术等方面的咨询。
三、效绩评价专家咨询组成员不能少于5人,并设组长一名,实行组长负责制。专家咨询组组长可由评价组织机构直接聘任,也可由专家咨询组推荐产生。
四、效绩评价专家咨询组成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理论素养,熟悉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
(二)坚持原则、清正廉洁、秉公办事,具有敬业精神。
(三)熟悉现代企业管理,掌握被评价企业所处行业的发展状况。
(四)具备经济、法律和企业管理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和较高的综合判断能力。
(五)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关专业的执业(技术)资格及10年以上专业工作经验。
效绩评价专家咨询组组长必须既熟悉企业管理,又了解被评价企业所处行业状况。
五、效绩评价专家咨询组组长的职责:
负责组织专家咨询组的具体咨询工作及专家咨询组与评价工作组的工作联系,协调解决咨询工作中出现的争议和问题,审核确定对评价工作组的咨询意见,组织完成专家咨询工作总结报告。
六、效绩评价专家咨询组的工作内容:
(一)了解评价工作组对被评价企业的基本评价情况,对评价方法,标准值选用等技术问题提出咨询意见。
(二)收集和了解被评价企业所处行业的基本情况,负责提供评价工作中必要的政策、技术等方面的咨询意见。
(三)听取被评价企业有关人员对企业经营管理状况的情况介绍,并提出质询。
(四)根据需要由专家本人独自对被评价企业进行实地考察,掌握第一手资料,取得感性认识。
(五)对与企业自测结论相差较大且基础资料一致的特殊企业的评价结论进行论证。
(六)对评价工作组报送的评价报告进行复核。
七、效绩评价专家咨询组成员在开展评议工作中应遵循的原则:
(一)严格按照《国有资本金效绩评价规则》和《国有资本金效绩评价操作细则》等有关文件的规定,本着“独立、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开展咨询工作。
(二)在咨询工作中严格遵守评价工作纪律,坚持原则,清正廉洁、秉公办事,不得收取被评价企业的任何好处,不得以任何名义给被评价企业增加负担。
(三)保守被评价企业商业秘密,凡涉及被评价企业的财务、会计、产品营销等重要商业机密,未经允许一律不得擅自对外披露。
八、企业效绩评价专家咨询组成员实行聘任制,任期一年。在政府评价活动中,从政府综合管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高等院校等单位的现职人员中聘任的咨询专家,需经本人同意,所在单位推荐,经评价组织机构审查后,下发《国有资本金效绩评价咨询专家聘任证书》。
九、专家咨询组接受评价组织机构领导,评价组织机构负责组织成立专家咨询组,审定专家资格,核发聘书,明确工作任务,指导和监督专家咨询组开展工作。
十、对咨询工作中玩忽职守,存在严重主观随意性,致使评价结果失真,给评价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专家咨询组成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示、教育;情节严重的,取消咨询专家资格,并将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