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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实施企业会计准则和审计准则体系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会[2006]22号

颁布时间:2006-12-31 08:38:09.000 发文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2006年2月15日和10月30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和审计准则、会计准则应用指南和审计准则指南,标志着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进程、与国际准则趋同的会计审计准则体系基本建立。为了确保两大准则体系的平稳过渡和贯彻实施,各有关部门、单位要积极行动起来,扎扎实实做好各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重视两大准则体系的贯彻实施

  会计、审计工作是经济工作的重要基础。企业会计准则和审计准则体系的建立,坚持高标准、高起点、高要求,有助于进一步规范会计审计行为、提高会计信息和审计质量,实现了与国际准则的趋同。这是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保护投资者和社会公众利益、促进企业改革和资本市场长远发展的重要举措和基础性工程。

  企业会计准则和审计准则体系发布后,各有关部门、单位已经做了大量前期准备工作,为准则的实施奠定了扎实基础。但是,两大准则体系的贯彻实施是一项系统工程,情况复杂,任务艰巨,需要有关方面齐心协力。希望各部门、各单位继续高度重视新准则的贯彻实施工作,重视相关配套措施的跟进和落实,密切关注新旧准则衔接和转换过程中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采取应对措施,指导、督促有关单位实施好新准则,做到思想认识到位,贯彻实施到位,技术手段到位,监管措施到位,实现会计审计改革的预期目标。

  二、统筹规划,周密部署,扎实抓好两大准则体系贯彻实施中的相关工作

  [一]财政部门和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加强对新准则贯彻实施的政策业务指导

  各级财政部门和注册会计师协会要根据《会计法》和《注册会计师法》的规定,切实依法履行职责,切实做好新准则的指导和推动落实工作。

  1.加强专业技术队伍建设,指定专人负责,落实责任制,重视和培养业务骨干,全面熟悉和掌握新准则的内容,做好对企业、会计师事务所等的政策和技术指导。

  2.建立迅捷高效的问题预警、反应和处理机制,选定准则实施联系点,密切跟踪上市公司、有关企业和会计师事务所执行新准则情况,发现问题,立即跟进,迅速反应和处理。

  3.继续深化对两大准则体系的宣传培训工作,培训对象为上市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同时将培训范围扩大到国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民营企业等,将学习新准则纳入会计人员和注册会计师的继续教育范围,采用多种形式,努力形成广泛宣传学习、认真贯彻新准则的良好氛围。

  [二]上市公司和相关企业要深刻领会新准则的精神实质,全面准确地执行好企业会计准则

  各上市公司和相关企业是实施新准则的主体,应当扎扎实实、慎密规划,组织好新准则的学习,不仅财会人员要深入学习新准则,单位负责人也应掌握新准则的主要内容。

  各上市公司和相关企业应当根据准则及其指南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调整和完善内部控制和相关制度,细化核算内容,规范实务操作,扎实做好资产负债全面核查,按规定调整有关科目和金额,积极稳妥地做好新旧准则的衔接。同时要及时更新信息系统,改造业务流程,提升工作效率和财务会计报告质量。

  根据《会计法》规定,单位负责人是企业会计工作和财务报告的责任主体,应当高度重视财会工作和财会业务骨干人才的培养工作,改善财会人员的知识结构,提高业务水平和职业判断能力,确保准则在本单位的贯彻落实。

  [三]会计师事务所要强化责任意识,严格按照新准则规定开展审计鉴证和相关服务工作

  遵循准则,依法执业,是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神圣职责。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要继续抓好新准则的学习培训工作,将准则变化与审计理念、方法、程序等的变化密切结合起来;要强化审计独立性,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遵守职业道德规范;要树立风险意识,切实贯彻风险导向审计理念,严格审计程序,强化审计工作记录,提高识别和应对风险的能力;要改善事务所内部管理,加强质量控制,全面提升审计质量和其他服务质量。

  三、加强协调,形成合力,做好两大准则体系贯彻实施的监督检查

  严格、科学、高效的监督检查,是确保会计审计准则体系贯彻到位的有力保证。财政部门、其他有关政府部门和注册会计师协会要加强协调、齐抓共管,形成合力,认真做好两大准则体系贯彻实施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工作:

  要加强对上市公司和执行新准则的国有大型企业集团的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工作,加大对会计师事务所,尤其是具有执行证券期货业务资格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的检查力度,重点检查在2006年末新旧准则转换之际的不规范行为,以及2007年度执行新准则情况。对于执行准则不到位的,要督促整改、重点监控;问题严重的,要公开曝光并依法处理。

  要积极主动地争取其他政府部门的支持和配合,共同推动新准则实施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作,做好企业会计准则与政府审计、证券、银行、保险监管以及税收政策的协调与衔接,以及部门之间的协调工作,形成监管合力,提高监管效能,确保两大准则体系的平稳过渡和全面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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