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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中国注册会计师胜任能力指南》的通知

会协[2007]66号

颁布时间:2007-10-11 11:11:42.000 发文单位: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加强行业人才培养工作的指导意见》(会协[2005]38号),满足行业做大做强和国际化战略对提高注册会计师胜任能力的要求,为注册会计师行业人才的培养、选拔和继续教育提供重要指导,我会起草了《中国注册会计师胜任能力指南》,经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附件:中国注册会计师胜任能力指南

  二00七年十月十一日

中国注册会计师胜任能力指南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满足社会经济发展对注册会计师胜任能力日益提高的要求,明确注册会计师应当具有的专业素质和实务经历,提供注册会计师培养和选拔的衡量标准,指导注册会计师教育、考试、培训等人才培养工作,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本指南适用于任何拟成为或已成为注册会计师的个人,以及有义务培养注册会计师的各类组织和机构。

  第三条  本指南涉及的主要术语的涵义如下:

  (一)胜任能力,是指注册会计师能够在实务工作环境中按照设定的标准完成工作任务。胜任能力是以注册会计师的专业素质为基础的。

  (二)专业素质,是指注册会计师为实现胜任能力而应当具有的专业知识、职业技能、职业价值观、道德与态度。对处于不同职业阶段的注册会计师,其专业素质的水平存在差异,且需要通过终身学习加以培养、保持和提高。

  (三)专业知识,是指构成注册会计师知识主体的会计、审计、财务、税务、相关法律、组织和企业、信息技术以及其他相关知识。

  (四)职业技能,是指在职业环境中合理、有效地运用专业知识、并保持职业价值观、道德与态度的各种能力,包括智力技能、技术和应用技能、个人技能、人际和沟通技能、组织和企业管理技能等。

  (五)职业价值观、道德与态度,是指注册会计师作为本职业成员所特有的职业行为和特征,包括能够明显表现职业行为和特征的道德原则。

  (六)实务经历,是指注册会计师在取得执业资格之前或之后的、与注册会计师工作相关的执业经历。该经历是个人培养和展示胜任能力的必要途径。

  (七)申请人,是指拟申请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的个人。

  (八)项目负责人,是指会计师事务所中负责某项审计业务或其他业务的执行,并代表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报告或其他业务报告上签字的主任会计师或经授权签字的注册会计师。

  (九)学历教育,是指受教育者经过国家教育考试或者国家规定的其他入学方式,进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获得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的教育形式。

  (十)职业教育,是指申请人参加的与职业相关的资格前教育,以及注册会计师参加的职业继续教育。

  (十一)职业继续教育,是指注册会计师在取得执业资格之后,为保持和提高专业素质以胜任其工作而进行的学习活动。

  第二章  专业知识

  第一节  总体要求

  第四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具备足够的专业知识,以便能够在日益复杂、不断变化的职业环境中胜任工作。

  第五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具备的专业知识包括:

  (一)会计、审计、财务、税务、相关法律及相关知识;

  (二)组织和企业知识;

  (三)信息技术知识。

  第六条  专业知识可用以培养职业技能。培养终身学习的技能、态度和价值观与学习知识本身同样重要。

  第七条  注册会计师需要具备的专业知识是不断变化和扩展的,从事特定环境或行业所需要的专业知识也存在差异,注册会计师应当持续更新其专业知识。

  注册会计师获取专业知识至少应当通过学历教育阶段。

  第二节  会计、审计、财务、税务、相关法律及相关知识

  第八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获取会计、审计、财务、税务、相关法律及相关知识,以便为其职业生涯提供核心的技术基础。

  第九条  会计、审计、财务、税务、相关法律及相关知识至少应当涵盖下列学科领域:

  (一)财务会计与报告;

  (二)管理会计与内部控制;

  (三)税务;

  (四)经济法与商法;

  (五)审计、审阅及其他鉴证业务;

  (六)金融与财务管理;

  (七)资产和负债的估价;

  (八)职业价值观与道德。

  第十条  会计、审计、财务、税务、相关法律及相关知识的内容至少应当包括:

  (一)会计职业与会计思想史;

  (二)供内部和外部使用的有关组织运营的报告的内容、概念、结构与含义;

  (三)中国企业会计准则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以及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和国际审计准则;

  (四)会计监管;

  (五)管理会计,包括计划、预算、成本管理、质量控制、业绩衡量与评价;

  (六)内部控制知识,包括控制的概念、方法与程序;

  (七)税务及其对财务和管理决策的影响;

  (八)经济和商业法律环境知识;

  (九)审计、审阅及其他鉴证服务的知识,包括风险评估和舞弊检查以及在执行审计、审阅和其他鉴证服务时所实施的程序;

  (十)金融与财务管理知识,包括财务报表分析、金融工具、国内与国际资本市场及资源管理;

  (十一)资产和负债估价的知识;

  (十二)注册会计师的职业责任,包括道德责任和法律责任;

  (十三)政府和非营利组织会计;

  (十四)在企业中对非财务业绩指标的应用。

  第三节  组织和企业知识

  第十一条  组织和企业知识能够提供有关客户运营及其环境的知识,并为职业技能的运用提供背景。

  组织和企业知识包括企业、政府及非营利组织如何组织、如何筹资、如何管理及其运营环境的知识。

  具备组织和企业知识并不等同于要求具备承担、参与管理的能力和经验。

  第十二条  组织和企业知识至少应当涵盖下列学科领域:

  (一)经济学;

  (二)商业环境;

  (三)公司治理;

  (四)商业道德;

  (五)金融市场;

  (六)定量方法;

  (七)组织行为;

  (八)管理和战略决策;

  (九)市场营销;

  (十)国际商务与全球化。

  第十三条  组织和企业知识的内容至少应当包括:

  (一)宏观经济学和微观经济学;

  (二)企业与金融市场及其运作;

  (三)定量方法和统计学在商业中的应用;

  (四)公司治理和商业道德;

  (五)组织及其运营的环境,包括主要的经济、法律、政治、社会、技术、国际和文化因素,以及这些因素的影响和作用;

  (六)环境保护问题和可持续发展;

  (七)组织中的人际关系和团队协调,包括发起和应对组织变革的方法;

  (八)人事和人力资源问题;

  (九)项目管理;

  (十)决策支持和战略,包括商业建议、战略管理和一般管理;

  (十一)组织风险和运营风险;

  (十二)市场营销的有关知识;

  (十三)国际贸易、国际金融、国际商务以及全球化进程的基本知识;

  (十四)如何根据战略目标对上述内容进行整合。

  第四节  信息技术知识

  第十四条  信息技术改变了注册会计师发挥作用的方式。

  注册会计师不仅应当具备使用信息系统、应用信息技术控制的技能,还应当能够与团队一起在评价、设计和管理信息系统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第十五条  信息技术知识至少应当涵盖下列学科领域:

  (一)信息技术的基本知识;

  (二)信息技术内部控制的相关知识;

  (三)应用信息技术的相关知识;

  (四)信息系统的评价、设计和管理知识。

  第十六条  信息技术知识的内容至少应当包括:

  (一)组织和会计信息系统;

  (二)个人系统应用控制相关知识;

  (三)信息系统在组织和会计中的应用,特别是财务会计与报告信息技术系统及其相关的现实问题与发展;

  (四)财务会计与报告信息技术系统中的控制评价与风险评估框架。

  第三章  职业技能

  第十七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具备在职业环境中能够合理、有效地运用专业知识,并保持职业价值观、道德与态度的各类职业技能。

  第十八条  注册会计师需要的职业技能包括下列五类:

  (一)智力技能;

  (二)技术和应用技能;

  (三)个人技能;

  (四)人际和沟通技能;

  (五)组织和企业管理技能。

  第十九条  职业技能可以通过普通教育、职业教育和实务经历等多种途径获得,并通过终身学习不断拓展。

  第二十条  智力技能通常可分为六个层次(按照由低到高的顺序):

  (一)知悉;

  (二)理解;

  (三)应用;

  (四)分析;

  (五)综合;

  (六)评价。

  在取得执业资格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已经具备最高层次的智力技能。

  第二十一条  智力技能有助于注册会计师在复杂的组织环境中解决问题、作出决策及适当运用判断。

  注册会计师需要的智力技能包括:

  (一)能够对不同来源的信息进行识别、获取、组织及理解;

  (二)能够进行调查、研究、逻辑思考与分析、推理及质疑;

  (三)能够识别和解决无既定模式的问题(特别是在陌生环境中)。

  第二十二条  技术和应用技能包括一般技能和与会计工作相关的技能,具体包括:

  (一)数理能力;

  (二)信息技术能力,包括应用和控制信息技术的能力以及作为信息系统评价者、设计者或管理者的能力;

  (三)决策建模和风险分析;

  (四)计量;

  (五)报告;

  (六)遵循法律法规。

  第二十三条  个人技能与注册会计师的态度和行为有关,个人技能的培养有助于注册会计师个体的学习与进步。

  注册会计师需要的个人技能包括:

  (一)能够自我管理;

  (二)具有创造力、影响力和自学能力;

  (三)能够在有限的资源中选择和配置优先完成的工作,并能够按照设定的工作时限组织和完成工作;

  (四)能够预见和适应变化;

  (五)能够在决策过程中考虑职业价值观、道德与态度;

  (六)能够保持职业怀疑态度。

  第二十四条  人际和沟通技能有助于注册会计师基于组织的共同利益与他人共事,接受和传递信息,形成合理判断,并作出有效决策。

  注册会计师需要的人际和沟通技能包括:

  (一)能够与他人协商共事,并能够承受和解决冲突;

  (二)具备团队工作能力;

  (三)能够与不同文化背景或不同智力水平的人员交流;

  (四)能够在职业环境中协商形成解决方案或达成一致意见;

  (五)能够通过正式或非正式、书面或口头的沟通方式,有效地表达、讨论、报告及辩护观点;

  (六)能够进行有效的听取和阅读,包括对文化和语言的差异保持敏感;

  (七)能够在跨文化环境中有效工作。

  第二十五条  组织和企业管理技能有助于注册会计师培养广阔的商业视角、管理意识和全球视野。

  注册会计师需要的组织和企业管理技能包括:

  (一)能够进行战略规划、项目管理、人力管理、资源管理及制定决策;

  (二)能够组织和分派任务,激励员工并发掘其潜能;

  (三)具备领导能力;

  (四)具备职业判断能力和洞察力。

  第二十六条  在审计业务中,注册会计师应当格外重视对下列高层次职业技能的培养:

  (一)能够应用相关审计准则;

  (二)能够评价被审计单位对相关财务报告准则的应用情况;

  (三)能够进行调查和抽象逻辑思维,并以质疑的态度进行分析;

  (四)保持职业怀疑态度;

  (五)能够运用职业判断;

  (六)具备承受和解决冲突的能力。

  第二十七条  普通教育对职业技能的获取具有重要作用,并侧重于对非专业知识、智力技能、个人技能、人际和沟通技能、组织和企业管理技能的培养。

  普通教育至少应当包括:

  (一)理解历史观点和事件以及当今世界的不同文化,并具有国际视野;

  (二)了解人类行为的基本知识;

  (三)能够意识到当今世界存在的各种思想、问题以及国际经济、政治和社会势力;

  (四)具有数据调查和评价的经验;

  (五)能够进行调查和逻辑思考,并以质疑的方式思考问题;

  (六)具有一定的艺术、文学和科学鉴赏力;

  (七)能够意识到个人价值观和社会价值观;

  (八)能够作出价值判断。

  第四章  职业价值观、道德与态度

  第二十八条  接受和遵循注册会计师职业的职业价值观、道德与态度有助于注册会计师进行职业判断,并在职业行为中考虑社会和行业的利益。

  是否接受和遵循注册会计师职业的职业价值观、道德与态度的要求,是区分注册会计师与其他人员的重要标志。

  第二十九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循的基本职业价值观、道德与态度包括:

  (一)维护公众利益,在审计、审阅和其他鉴证业务中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二)通过终身学习,培养、保持和提高胜任能力,并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

  (三)对执业过程中获知的客户信息保密;

  (四)职业行为恰当,包括合理确定专业服务收费,不收取或不支付佣金,不从事与执行鉴证业务不相容的工作,保持与同行的良好工作关系,不对自身能力作广告,以恰当的方式进行业务招揽和宣传等。

  第三十条  职业价值观、道德与态度的培养需要通过课程学习(特别是专门课程)和实务经历实现。

  职业价值观、道德与态度的培养贯穿于注册会计师职业生涯的始终,并应当作为注册会计师终身学习的内容。

  第三十一条  职业价值观、道德与态度的培养目标包括:

  (一)维护公众利益,保持对社会责任的敏感;

  (二)不断进取和终身学习;

  (三)珍视自身信誉,负责任,守时,有涵养以及尊重他人;

  (四)遵守法律法规。

  第三十二条  职业价值观、道德与态度的学习内容至少应当包括:

  (一)道德的含义;

  (二)原则导向和规则导向的道德要求及其差异,包括各自的优点与不足;

  (三)对基本道德原则的遵循,包括独立、客观、公正,培养、保持和提高胜任能力,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对执业过程中获知的客户信息保密等;

  (四)职业行为和对执业技术准则的遵循;

  (五)独立性、职业怀疑态度、受托责任及公众期望等观念的含义;

  (六)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

  (七)道德和法律的关系,包括法律法规与公众利益之间的关系;

  (八)不道德行为对个体、行业乃至社会产生的后果;

  (九)商业与公司治理中的道德问题;

  (十)注册会计师个体的道德问题,包括检举、利益冲突、道德困境及其解决等。

  第三十三条  在审计、审阅和其他鉴证业务中,注册会计师应当特别重视基本道德原则在职业环境中的实现途径和运用、不道德行为的后果以及道德困境的解决途径。

  第三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在执业过程中始终关注可能存在的新的道德要求及其与自身工作的冲突,并对行业组织和社会公众有关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的最新期望保持敏感。

  第五章  实务经历

  第三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取得执业资格前具备相关的实务经历(以下简称“资格前实务经历”),且该实务经历的期间和强度应当足以证明其已具备胜任注册会计师工作所必须的专业知识、职业技能、职业价值观、道德与态度。

  第三十六条  资格前实务经历的期间至少两年,且应为历史财务信息审计领域中的实务经历。

  第三十七条  资格前实务经历为申请人提供了有助于其培养胜任能力的职业环境。

  资格前实务经历提供的职业环境能够在下列方面培养申请人的胜任能力:

  (一)增进对组织、企业运作及工作关系的理解;

  (二)能够将会计工作与其他企业职能及活动相联系;

  (三)对提供服务的环境保持敏感;

  (四)培养在实务环境中运用专业知识、职业技能,并保持职业价值观、道德与态度的能力;

  (五)有机会在工作中承担逐步增大的责任。

  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的资格前实务经历是否符合申请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的条件,应当由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鉴定意见,并报经注册会计师协会核准。

  申请人的资格前实务经历应当在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项目负责人的督导下获得。

  第三十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根据注册会计师协会规定的资格前实务经历要求,为申请人制定资格前实务经历计划,并报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定期评价申请人的资格前实务经历记录,与事先制定的资格前实务经历计划进行对比,并评估计划的进度,在必要时考虑调整计划或进度。

  第四十条  督导人有责任向申请人提供必要的指导和监督,并对申请人参与项目的绩效进行考评。

  第六章  对审计项目负责人的特殊要求

  第四十一条  审计项目负责人应当具备更高水平的专业知识、职业技能、职业价值观、道德与态度以及实务经历。

  第四十二条  审计项目负责人应当具备的胜任能力至少应当包括:

  (一)对完成高质量的审计业务具有领导责任意识;

  (二)能够在遵循独立性要求的情况下形成结论;

  (三)具备承接和保持客户与特定审计业务的能力;

  (四)具备向项目组成员合理分配工作任务、以最终完成审计工作并出具审计报告的能力;

  (五)能够按照审计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指导、监督和执行审计业务;

  (六)能够为已执行的审计工作进行咨询、评价和讨论;

  (七)能够在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基础上出具恰当的审计报告。

  第七章  对特定环境或特定行业审计业务的特殊要求

  第四十三条  在执行特定环境(如跨境审计业务)或特定行业(如金融业)的历史财务信息审计业务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具备与该特定环境或特定行业相关的专业知识和实务经历。

  第四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执行跨境审计业务至少应当具备下列方面的专业知识:

  (一)适用的会计准则和审计准则;

  (二)多地点审计与集团审计的方法;

  (三)适用的上市要求;

  (四)适用的公司治理要求;

  (五)适用的当地监管规定;

  (六)全球的和当地的经济与商业环境。

  在执行跨境审计业务时,注册会计师应当意识到对职业价值观、道德与态度的应用可能受到不同文化背景的影响而更加复杂。

  第四十五条  不同行业的被审计单位可能存在不同的财务会计与报告标准及惯例,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特定行业的具体情况获取相应的专业知识。

  第四十六条  在执行特定环境或特定行业的历史财务信息审计业务之前,注册会计师应当具备在该特定环境或特定行业中的审计实务经历,且审计实务经历的期间和强度应当足以证明注册会计师已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职业技能、职业价值观、道德与态度。

  第八章  职业继续教育

  第一节  总体要求

  第四十七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取得执业资格之后保持并不断提高胜任能力,树立终身学习的职业理念。

  职业继续教育是资格前职业教育的延伸,注册会计师应当通过职业继续教育保持并不断提高胜任能力,以提供高质量的专业服务。

  第四十八条  保持并不断提高胜任能力的主要责任在于注册会计师自身。

  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为注册会计师履行该责任提供适当的机会、资源,并予以规范、指导及评估。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为注册会计师获得职业继续教育提供适当的机会、资源,并予以规范和指导。

  第四十九条  职业继续教育应当体现不同注册会计师的职业发展目标、所处的职业领域和发展阶段的差异,以及职业环境的变化。

  第五十条  注册会计师可以参加有组织的职业继续教育和其他形式的职业继续教育。

  第五十一条  当中断执业且仍有意愿继续执业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在执业中断期间按照注册会计师协会的要求参加职业继续教育,以保持胜任能力。

  第二节  职业继续教育的质量特征

  第五十二条  职业继续教育应当是相关的、可计量的、可验证的、且需要经过评估的学习活动和结果。

  第五十三条  职业继续教育应当是相关的,即通过职业继续教育培养的专业知识、职业技能、职业价值观、道德与态度,应当与注册会计师当前及未来的职业工作和责任相关。

  第五十四条  职业继续教育应当是可计量的,即学习活动能够通过学习时间或强度计量,或能够通过对学习效果的评估加以计量。

  第五十五条  职业继续教育应当是可验证的,即学习活动能够通过可靠的信息来源得以客观验证。

  第五十六条  职业继续教育应当经过注册会计师协会的评估,以确保注册会计师的职业继续教育符合注册会计师协会的相关要求。

  第三节  职业继续教育的评估

  第五十七条  职业继续教育的评估应当综合考虑注册会计师参加职业继续教育的投入和产出情况。

  第五十八条  职业继续教育的投入情况是通过设置一定的学习活动量加以评估的,且设定的学习活动量应当能够保持和提高注册会计师的胜任能力。

  学习活动量通过学时计量,包括按照注册会计师协会设定的折合标准将其他计量单位折合为学时。

  第五十九条  职业继续教育的产出情况需要注册会计师通过提供各种形式的职业继续教育成果,证明其胜任能力得到了保持和提高。

  能够证明注册会计师保持和提高胜任能力的职业继续教育成果形式,包括特定学习活动的结果、取得的工作绩效等。

  第六十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真实、完整地保管与职业继续教育的投入和产出情况有关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并应注册会计师协会的要求提交相关记录和证明材料。

  第六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接受注册会计师协会定期或不定期开展的职业继续教育情况检查。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本指南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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