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会函[2008]54号
颁布时间:2008-09-22 08:51:39.000 发文单位:财政部
罗思云会计师行(STEPHEN LAW & CO):
你所报送的关于来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的申请函及附件收悉。
根据财政部《港、澳、台地区会计师事务所来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的暂行规定》[(94)财会协字第81号]及《〈港、澳、台地区会计师事务所来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的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财会[2003]33号),以及《财政部关于延长临时执行审计业务许可证有效期的通知》(财会[2005]21号),兹批准你所来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并颁发(财会)字外所临证第281号《港澳台地区会计师事务所临时执行审计业务许可证》1份,有效期为2008年9月22日至2010年9月21日。
附件:(财会)字外所临证第281号《港澳台地区会计师事务所临时执行审计业务许可证》(只发主送单位)
二○○八年九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