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办会[2008]11号
颁布时间:2008-07-24 17:16:50.000 发文单位:财政部
中直管理局,铁道部、国管局财务司,总后勤部、武警总部财务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会计师事务所、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企业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咨询专家:
《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正式发布、有关配套指引印发征求意见,标志着我国企业内部控制标准体系建设取得重要阶段性成果,但是,企业内部控制标准体系建设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特别是研究制定应用指引、评价指引和鉴证指引等,需要社会各方面参与其中。为此,根据《企业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工作大纲》对咨询专家聘期的规定,我部决定公开选聘一批企业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咨询专家。现将有关选聘事项通知如下:
一、聘任条件
(一)基本条件
1.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愿意为推进我国企业内部控制标准体系建设贡献力量;
2.身体健康,能够投入一定的时间和精力完成企业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及其秘书处交办的工作任务;
3.接受企业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的监督管理,履行相关的义务和职责。
(二)专业胜任能力条件
1.企事业单位的人员,应具备丰富的财务、会计、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和经济管理经验,具有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主持设计、实施过本单位内部控制制度;
2.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人员,应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长期从事内部控制方面的审计和咨询服务业务;
3.高等院校及科研院所的人员,应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员以上职称,或取得博士学位,并在内部控制领域有研究特长和较丰富的研究成果;
4.有关监管部门的人员,应具有研究、制定、宣传、贯彻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财务会计相关规章制度的丰富经验。
二、咨询专家的权利和义务
(一)主要权利
1.参加企业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全体会议和有关工作会议,并就会议讨论的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2.参加内部控制国际、国内研讨会,并就会议讨论的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3.就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配套指引制定与实施中的重要问题,向企业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秘书处提出意见和建议;
4.优先承担有关内部控制科研课题的研究工作;
5.优先获得有关研究资料和动态信息。
(二)主要义务
1.按时参加企业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全体会议、有关工作会议以及企业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组织的内部控制国际、国内研讨会等各项活动;
2.按时完成企业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及其秘书处交办的工作任务;
3.按时完成所承担内部控制科研课题的研究工作,提交高质量研究报告;
4.对企业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及其秘书处提出咨询的问题及时发表意见,并定期反馈企业内部控制标准研究和实施中的有关情况;
5.按照企业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及其秘书处的要求承担保密义务。
三、选聘程序
(一)自我推荐。有意受聘担任咨询专家的人员,请如实填写《企业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咨询专家申报表》(附件),连同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职称、学位、执业资格等证书复印件,以及与内部控制相关的专业胜任能力证明材料等,于2008年8月25日之前报财政部会计司。
现任企业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咨询专家的人员,有意续聘的,请与财政部会计司联系,并按要求重新填报《企业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咨询专家申报表》。
申报者可登录财政部网站下载申报表电子版,网址:;或登录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网站,网址:.
(二)所在单位审核。请所在单位予以审核把关,并在《企业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咨询专家申报表》中指定位置签署意见并盖章。各单位推荐人选原则上不超过两人。
(三)财政部审定。我部将依据聘任条件,对应聘者进行严格审查,择优聘任。对受聘担任咨询专家的人员,我部将采取适当形式予以公布。聘期两年,可续聘。
联系人:朱海林 王宏 王晶
联系电话:010-68553032 010-68552552 010-68552550(传真)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财政部会计司综合处
邮政编码:100820
电子邮件:zhuhailin@mof.gov.cn;hongwang@mof.gov.cn;wangjing1123@mof.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