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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国发[1982]146号通知,加强商业企业流动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的通知

[83]商财字第18号

颁布时间:1983-03-24 00:00:00.000 发文单位:商业部

  现将国务院国发[1982]146号《国务院批转关于加强企业流动资金管理的报告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即转知所属执行。

  为了贯彻国务院国发[1982]146号通知,现将全国财会处长会议讨论的《关于加强商业企业流动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的几点意见》正式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具体情况研究执行。

  这个《意见》主要从企业内部加强管理,在实行经营责任制中同时建立资金使用管理责任制度,推行一些行之有效的管理办法,逐步摸索研究资金运用规律,探讨和开展资金合理占用标准并进行定额考核,以期在二、三年内使资金使用逐步达到一个较好的水平。目前,商业体制正在进行改革,许多新的经营管理形式不断出现,请你们在改革中,认真研究资金管理中的问题,改革、健全资金管理方法,使之更加适应商品流转新形式的需要。

  国务院国发[1982]146号《通知》中,有关银行商业信贷方面的具体作法,待与总行研究后再行通知。

  附件一:国务院批转关于加强企业流动资金管理的报告的通知国发〔1982〕146号(1982年12月15日)

  国务院同意国家经委、国家计委、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加强企业流动资金管理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国家经委、国家计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企业流动资金管理的报告(1982年12月9日)

  节约使用流动资金,是提高经济效益,克服浪费现象,解决当前建设资金不足的一个重要问题。近几年来,各部门开始重视经济效益,工商企业流动资金管理有所加强,资金周转有所加快。但是,目前企业流动资金占用多、周转慢、经济效益差的情况仍然相当严重。……

  从企业占用流动资金过多的原因来分析,目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是:在计划安排上,有的产品产大于销,产销不衔接;有的从地区、部门和单位的利益出发,层层加码,盲目布点,重复建设;增产价高利大的长线产品,并强制商业部门收购;在流通方面,环节多、渠道不畅,有的产品销路没打开;企业经营管理混乱,商品与物资积压浪费,资金占用过多;在资金的供应和管理上,缺乏调动地方、部门和企业积极性的政策,措施不力。为了改变目前流动资金占用过多的状况,节约流动资金的使用,加速资金的周转,必须迅速采取以下措施:

  一、加强生产的计划管理,搞好产销平衡。根据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原则,对指令性计划产品和定点生产的计划产品,在安排生产计划的同时,要安排好销售计划,做到产销衔接。在执行中要及时研究情况,发现产品供大于求或没有销路时,要及时调整计划。对已经淘汰的产品,不得继续生产,已经滞销的产品,要限制生产。对指导性计划产品和市场调节产品,企业要及时掌握市场信息,坚持以销定产、以销定购,防止盲目生产、盲目采购。

  二、严格禁止计划外布点和重复建设,减少流动资金的占用。今后各地建厂和扩大生产能力,必须按照统一规划,报经国家计委、经委和各省、市、自治区计委、经委批准。对物资消耗、产品质量差、经营管理不善而长期亏损的企业;对生产供过于求,产品大量积压的企业;对与先进企业争能源、争原料、争运输能力、争市场的落后企业;特别是那些盲目发展起来的以劣挤优的企业,要首先实行关、停、并、转。

  三、减少流通环节,疏通流通渠道,扩大商品销售。商业、外贸和物资供销部门要采取多种购销形式,扩大收购,增加适销商品的比重。对于不适销对路,不符合出口要求的商品和淘汰产品,商业、外贸、物资部门不收购,银行不贷款,中央和地方任何部门都不准强迫收购,强迫贷款,否则,按违反财经纪律论。各级商业部门要会同银行区别不同情况,逐步核定正常合理的周转库存限额。超过库存限额所需增加的资金,必须报经上级主管部门和银行批准。超过限额而又不合理的,银行要加收利息。

  四、限期处理积压物资。一九八○年底以前入库须要削价报废处理的机电产品和钢材,要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在规定的期限内积极处理。一九八一年一月一日以后发生的积压物资和商品,须要报废、削价、改制而发生的损失,一律不准冲减国家资金和银行贷款,应分别列入企业成本(费用)、损益或有关资金中解决。

  五、加强流动资金管理,建立流动资金的考核制度。从一九八三年起,每年由财政部、人民银行提出流动资金周转指标(按销售收入计算的流动资金周转天数),作为指令性指标,纳入国民经济计划,由国家计委下达给各地区、各部门,层层落实到企业,据以执行和考核。

  各地银行、财政部门要会同企业主管部门,根据当年生产经营、价格变动等情况,对企业核定一个年度的合理的流动资金占用额或经营周转库存限额。企业应根据核定的占用额和加速资金周转的要求,编制流动资金计划,并将计划层层落实到有关科室、车间等基层单位。

  各级银行、财政和企业主管部门,应按照核定的流动资金占用额和加速周转的要求,对企业按季进行考核,分析其资金运用情况,督促企业改善资金的管理。年度终了,还要同年度计划进行对比,作出分析报告。

  六、在资金的供应上,根据不同情况,采取区别对待的措施。财政、银行应根据核定的年度流动资金占用计划组织资金的合理供应,并进行严格的监督。对于有利于发展生产,搞活经济,扩大产品销售,能够提高经济效益的;对于增产短线产品和改产耗能少、原材料消耗低的产品;以及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生产新产品,引进先进技术的,银行要在流动资金和设备贷款上,积极给予支持。

  对于以下几种情况,应当坚持财政不拨款,银行不贷款:(一)盲目布点,重复建设,生产计划未经国家和省、市、自治区批准的;(二)生产和收购超过限产计划的长线产品;(三)生产和收购没有销路的、耗能多、质量差、成本高的产品;(四)已经列入淘汰项目的产品,国家限期改进,企业不予执行的;(五)国家已确定关、停、并、转的企业,仍照旧生产,不执行上级指示的。

  银行还要加强商业信用的引导和管理。对有利于发展生产,搞活经济,扩大商品销售的商业信用;对经过批准允许赊销的商品、分期付款和预收预付货款的,各级银行要予以支持,同时,要积极加以引导和管理,严格结算纪律,防止相互拖欠。对于一面利用商业信用进行推销,一面继续生产质次价高产品和粗制滥造产品的,银行则应从信贷和结算上加以限制。

  七、结合企业整顿,加强企业的资金管理。这是加强整个流动资金管理的基础。要因地制宜地推广首钢的经验:实行责、权、利相结合的经济责任制。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对实行以税代利、承包经营和集体企业,税后留给企业自己支配的资金,应由企业拿出一部分补充自有流动资金。银行通过试行浮动利率,奖优惩劣,促进企业加速资金周转。

  八、加强流动资金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企业流动资金占用的多少和周转的快慢,是生产与流通过程中的经济效益的综合反映,必须各方面共同配合,共同采取措施,共同加强管理。国家计委、经委、人民银行、财政、商业、物资和工业、交通等部门要分工负责,紧密配合,步调一致地做好工作。从一九八三年起,由国家经委主持,各有关部门参加,每季召开一次流动资金分析会议,汇报检查流动资金计划的完成情况,并由国家经委、财政部、人民银行汇总向国务院汇报。人民银行要建立和健全驻厂信贷员制度,加强基层银行的信贷管理工作,协助和监督企业管好用好资金。

  以上报告,如属可行,请批转各省、市、自治区政府,国务院财经各部、委贯彻执行。

  附件二:商业部关于加强商业企业流动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的几点意见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商品流通管理体制的改革和经济责任制的推行,各级商业、供销、粮食企业开始重视资金使用效益。很多地区和单位在抓好收购、扩大销售的同时,加强资金管理,建立健全了一些比较科学的管理办法,取得了一定成绩,并且总结了资金管理经验。但总的来看,目前企业流动资金占用不够合理,使用效益比较低。主要表现是:商业、供销企业流动资金占用增长速度大于销售的增长速度,周转减慢,商品资金占用比重下降,非商品资金及结算资金比重上升,商品库存结构不合理,适销商品比重下降,滞销积压商品比重上升。粮食企业结算和非商品资金占用也不合理,包装物资金占用的增长速度大于粮油经营量的增长速度。资金占用上存在的问题,原因是多方面的:(1)在计划安排上,有的商品购大于销,产销不衔接;(2)有的从地区、部门利益出发,盲目生产,强制商业部门收购,有的企业盲目收购,没有相应的制约措施;(3)流通环节多,渠道不畅,有的商品没有打开销路;(4)商业企业缺乏自主权,经营不灵活,处理积压商品权限小,一些更新换代、淘汰过时商品不能及时处理;(5)企业经营管理不善,资金管理没有适应形势变化的需要。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2]146号通知批转的国家经委、国家计委、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加强企业流动资金管理的报告》的精神,为了适应商业体制改革的需要,各级商业企业必须总结经验,针对各类企业,不同环节存在的问题,从商品购进到销售各个环节加强管理,不断提高经济效益。现提出以下几点意见。

  一、管理原则

  流动资金管理和使用继续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计划管理。根据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方针,按照不同行业、不同经营方式和不同资金项目,分别实行按计划供应资金或资金定额管理。

  (二)流动资金的供应和分配。要为商品流转业务、经营农副产品收购需要服务,要有利于促进商品流转的不断扩大,在保证商品流转合理需要的前提下节约使用资金。

  (三)流动资金只能用于商品流转,不能用于基本建设和财政性开支。

  (四)坚持“钱货两清”原则,商业信用要在规定的范围之内开展。

  (五)建立健全资金管理责任制,在加强政治思想工作的同时,认真贯彻责、权、利结合的原则,使资金管理与经营成果、奖励制度密切结合,充分调动各级商业部门、商业企业各职能部门和广大职工管好用好流动资金的积极性。

  二、严格工业品商品进货资金的管理

  (六)进货是商品流通的起点,是管好用好商品资金的开端。加强进货资金的管理,把好进货关,是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的关键。购进商品要适销对路,注意合理流向,精简流转环节。加强进货计划性,克服盲目性。要研究供求变化,搞好市场预测,分析每种商品的供求现状和今后发展趋势,并确定经营范围和各商品的经营方向,正确制定进货计划,力求供求平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和强迫企业收购。凡是强迫收购造成企业发生损失的,强迫收购的机构和责任人按违反财经纪律论,应承担经济责任。

  (七)按计划、合同组织进货。计划商品实行计划管理,按国家下达的计划收购,具体品种要贯彻以销定进的原则,做到适销对路。对市场需要的商品,需要超计划收购时,应按商品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进行收购;对供过于求发生滞销积压的商品和没有销路的淘汰过时商品,要积极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及时调整收购计划,减少收购或停止收购。属于订购、选购商品,要按市场需要进行订购或选购。不论计划商品或订购、选购商品,不论地产品或调入商品,都要按照《经济合同法》的规定签订合同,合同内要包括品种、花色、规格、质量、数量、价格、包装、交货时间、交货地点、交货方式和结算方式等具体内容和双方的责任和罚则。

  各级商业企业、供销社要积极开展对工业企业的代销或寄销业务,有条件的实行工商联合经销,以利于产销平衡,防止库存商品积压。

  (八)财会部门要按进货计划和合同供应资金,企业要有专人监督进货计划合同的严格执行。业务、储运、物价、财会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对每笔进货合同及有关凭证进行认真审查复核,凡符合合同规定的,应当保证按合同及时付款;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要做到品名、规格不符不付款;数量单价不符不付款;质量标准与合同不符不付款;印章不符、手续不全不付款。

  (九)各企业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科、部、组计划外临时进货审批权限,对由于市场变化必须变动品种规格、工厂提前生产和超产收购的适销商品,必须按审批权限报批后,才能收购、付款。

  三、加强农副产品收购资金和议价粮油资金的管理

  (十)收购一、二类和点名的三类农副产品,要保证供应资金,不能因资金紧张而影响收购。在收购过程中,超计划收购部分,可先供应资金,后补办追加计划手续。对基层报帐单位银行贷款可继续协商实行下级贷款上级转帐(即下贷上转)的办法。对一般三类农副产品仍实行按计划供应资金。收购农副产品,一定要准备好现金,加强复核,注意安全;核定给收购站的业务周转金,只能用于收购农副产品和有关费用,不能挪作他用。收购农副产品可以按照现金管理的规定坐支销货款。收购站应实行钱货分管。委托小商贩收购,要交货验收付款。

  (十一)粮食企业在坚持粮油统购统销的前提下,根据国家政策,积极开展粮油议购、议销业务,发挥主渠道作用,使计划调节与市场调节更好地结合起来,要合理使用资金,在保证国家粮食议转平任务的前提下,加快议价粮油资金的周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十二)由商业部拨给省(市、区)的国家粮油、棉花、农药等专项储备资金,要随着储备任务的增减变化进行及时调整。储备任务减少的地区,要按商业部通知规定的时间内将多余的资金及时调给储备任务增加的地区,凡延期不调的,分别按银行规定的利息率计算,付给调入地区,弥补调入地区的利息支出。

  (十三)为了支持生产,掌握货源,按照规定的品种、金额发放的预购定金,都要签订预购合同,收购该项农副产品时,要按照合同规定收回预购定金,清结帐款。预购定金不得挪作他用。

  四、抓好工业品库存商品资金的管理

  (十四)为能满足市场需求,扩大销售,防止库存脱销、积压,除统购统销(统配)商品外,其他商品都应该逐步制订合理库存额度(或称定额、限额),作为掌握进货、安排购销计划,安排资金供应和考核库存的依据。合程库存的额度,由各级企业和企业主管部门根据生产及市场需求变化确定。

  由于批发企业购销变化大,影响库存增减的主客观因素较多,为稳妥起见,开始时合理库存额度可以适当放宽,留有一定余地,并且要有上下幅度。有些商品不宜按品种确定的,可按商品大类计算确定。

  (十五)要开展商品保本分析。保本分析有利于加强经济核算,合理使用资金。通过对保本期的分析,对进销价格、毛利、费用、储存期等可以做到心中有数,节约费用开支,加速资金周转,还可作为促进商品进销价格合理调整的依据。但不能把保本期的计算作为进货和掌握库存的唯一根据。对于消费者需要的商品,不能因一时亏损就减少进货,造成脱销,更不能因此而停止进货,退出经营。

  (十六)各级商业企业要建立库存商品定期分析排队制度,以业务部门为主,财会部门积极配合。根据每种商品销售和库存情况及今后市场预测趋势逐个进行分类排队。商品排队分为紧销、平销、脱销、滞销(销小存大)、质次价高、冷背呆滞、残损变质等类。紧销和平销商品属于正常商品库存;脱销商品属于市场需要,但库存无货;滞销商品系习惯所称销小存大商品,一般为质量完好、价格比较适当,但库存数量较大,短期内销不掉的商品;质次价高是指商品制作粗糙、质量低劣,价格又不当的商品;冷背呆滞商品一般指花色品种陈旧,式样过时,或货不对路,不适合消费习惯和消费水平,基本属于淘汰、更新换代的商品;残损变质商品一般为运输、保管过程造成的商品外形和质量发生变化的商品。

  (十七)库存商品定期全面排队,除作为制订、调整购销计划和签订合同依据外,对于脱销的商品,要积极组织进货;对于滞销、质次价高等商品,企业领导要督促有关部门制订推销和处理方案,采取委托代销、扩大扣率、削价、加工改制等多种形式及时推销、处理。推销处理计划要落实到各科、部、柜组,并定期检查,掌握推销和处理进度。

  凡属于更新换代,淘汰过时的冷背呆滞和残损变质等商品,其损失在规定的幅度范围内,企业有权随时处理,根据制度规定,分别在进销差价和财产损失中核销。淘汰的农药损失,由批发企业负担。超过规定幅度部分,在保证完成上交税利任务的前提下,也可以比照上述作法处理。规定处理损失的幅度偏小时,可根据各类企业的不同情况,报经当地政府批准可适当提高。不属以上范围的处理损失,凡由于国家政策变化,发生大的损失,一律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由于本身盲目采购等原因造成的损失,应自行在经营损益中处理。

  五、减少在途、待运商品资金的占用

  (十八)在途商品,要根据进货地点、运输方式、内部环节等情况,确定不同地区、不同进货单位、不同商品的在途、入库点验时间,逾期不到货的,各职能部门和财会部门要抓紧催查。到货后仓储部门要及时点验入库。距离二级站较近的市、县三级批发,可以派人传递票据,以单等货,促使及早入库。

  (十九)业务、储运等有关职能部门要紧密配合,相互衔接,加强对待运商品的管理,压缩待运时间。凡有条件的,都要大力开展就港、厂、站、库商品直线调拨,以减少周转环节,加速资金周转。业务部门签订合同,要明确运输方式及发运时间,商品调拨要按计划、按合同均衡开单,运输部门要根据业务部门的调拨计划,做好运输能力衔接和备货工作,做到有货有车,及时发运。

  待运商品的开单、备货、发出各环节都要有时间限制,要建立票据传递、商品交接责任制度和联系制度;对待运商品及差错事故,要有专人进行清查处理,对不执行合同和制度的单位和个人,要执行罚则。

  六、做好进、销货结算及加强非商品资金的管理

  (二十)要加强进、销货资金的管理,严格执行银行结算制度。异地托收承付结算方式,仅适用于批准的调拨商品计划和国营批发、零售企业、供销社以及有正常业务往来签有经济合同的其他企业。对经营情况不明的集体工商业、个体工商业和其他企业,要“验货付款”和“先收款后付货”,并使用汇兑、信用证、限额结算等保证及时收款的方式,不能预付货款,不能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

  县公司对基层供销社上调或运来代购的农副产品,要及时验收付款,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结算。

  (二十一)要严格结算纪律。发货单位在发货后应及时办理结算,作到当天发运当天结算,提高当天抵用率。托收的货款凡适合电划的要一律电划托存,并积极与对方银行和购货方协商,尽量做到“上午发报,当日抵用”,要坚持销货款大半日回笼制,保证80%以上的销货款当日送交银行,当日进帐抵用。托收货款要根据各地邮程,规定理论划回天数,凡超过理论回笼期的托收款,即为延付。对延付或拒付要及时催收和处理。收货单位要履行合同纪律,凡符合合同规定的发货,不得无理拒付,也不得延付。对于无理拒付或延付,收货方要按结算制度的规定偿付发货方赔偿金,赔偿金由收货方银行按结算办法规定扣收。

  (二十二)要加强帐户和支票管理。不准出租、出借银行帐户和支票;严格空白支票的管理,确因特殊情况需要签发空白支票,必须经主管领导批准,由出纳人员事先填写抬头。用途和日期,切实防止被坏人利用,发生流弊;严禁签发空头支票,凡因有意签发空头支票造成银行罚款,应由企业主管和财务负责人及有关的人员承担一定比例的损失。

  严格执行现金限额管理制度,要按日清点库存现金,不准挪用或白条顶库,不准收他人转帐支票代为倒换现金,除现金管理有规定者外不准坐支销货款。采购人员不准携带大量现金采购商品,若支付现金数额较大,应汇转所在地银行支付使用。

  (二十三)要及时清理债权债务,集体企业借用国营企业的资金要确定归还计划,并按银行借款利率有偿占用;职工借款要积极收回,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带头归还,今后一律不得以流动资金借给职工个人;加强差旅费的管理,严格掌握借支金额,限定出差返回后的报销期限,不得拖欠。

  (二十四)各级粮食部门要严格控制麻袋、铁桶、面袋等各种包装物的购置;建立和健全包装物的定额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制定收支、领用、交回的手续和管理办法;要勤俭节约,修旧利废,物尽其用,要加速包装物的周转,提高使用效率,减少资金占用。

  七、建立健全资金使用管理责任制

  (二十五)建立经营责任制,调动企业内部各科、部、组、各经营环节和广大职工积极性,是管好用好资金的重要途径。各级商业企业在明确对国家承担经济责任的同时,要把各项经济指标逐项分解,按照责、权、利结合的原则,层层落实,使购销业务各环节直至每个职工都明确各自的岗位责任。在资金使用上,要制定资金在各环节的运行流程图,规定各环节运行停留期限。资金在运行过程中,计划、财会、业务等各个部门应负什么责任,从经理到采购员、保管员、推销员各负什么责任等,均要有明确规定,以便考核。对于考核指标,凡能定量考核的,都要有定量的考核指标;不能搞定量考核的,要有工作标准,按照标准考核,以进行全面考核,层层考核;并与奖励挂钩,奖罚分明,使资金管理建立在广泛的群众核算和业务核算的基础上。

  资金运用与商品运动息息相关,各级企业领导要既管商品进销,又管资金使用,对管好用好资金负全面责任;各级企业财会部门要积极参与业务经营活动,密切与各部门的关系,随时了解进、销、存情况,认真开展预测和分析工作,积极提供信息当好参谋和助手,发挥财务监督和促进作用。

  (二十六)批发企业的资金使用管理,应坚持计划管理,具体方法应当根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实行分种核算、分类管理、保本分析等在一些企业中已经行之有效的做法;并且应当加以总结,使之系统化、定型化,同时还要有所创新、有所发展。有的单位实行了“统一对外,进供批合一,专业划细;分部(科)核算。定额管理,计分考核,按劳分配”的比较全面的管理办法。这种作法的要点是:企业内部实行两级或三级核算,各部(科)核算各自的经营利润,自计盈亏,实行相对的独立核算;各部(科)在经营上具有一定权限,但涉及对外处理的一切经济关系,包括资金的借贷和银行帐户的设置,仍由企业财会部门统一向银行办理,统一调剂使用;财务计划仍由企业财会部门统一上报,并将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下达的各项财务指标分解落实到各部(科),直至到柜组,有条件的还将部分指标分解到商品大类和各采购供应人员;各项考核指标的设置在专业划细,进供批合一的基础上,体现了人保组、组保科、部(科)保企业,从而实现层层考核、全面考核、各项指标的考核与奖励密切结合。各级批发企业,应当结合本企业的具体情况,将本企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和资金管理责任制尽快建立起来。

  (二十七)零售企业和部分三级批发企业、基层供销社实行资金定额管理。实践证明,资金定额管理,是企业管理的一种有效的科学管理办法,许多企业能够坚持下来,取得了良好的成效。这些企业要进一步总结经验,包括定额与计划和银行贷款指标的衔接、批发货源供应、定额调整、自有流动资金不能按照规定比例补充定额管理能否坚持等等方面的经验,使之巩固提高。不巩固的要针对本企业的具体情况,采取措施,巩固下去;没有开展的要积极地开展起来。各地应根据各自的特点和具体情况,做好部署自行规定具体办法。

  经营农副产品企业的商品资金和化肥、农药商品,废旧和防汛物资,不实行定额管理;一、二类和重要三类农副产品,在丰产时,虽然超过计划,允许多收、多存,以备以丰补歉。

  (二十八)上级主管部门对所属企业要实行多指标考核,要根据国家购销政策,区别不同行业、不同商品,制定不同的考核指标,包括资金占用指标。对于资金的考核,一、二级批发企业,主要是考核资金占用结构和库存结构;三级批发企业、零售企业、基层供销社主要是考核资金周转(按销货收入计算的流动资金周转天数/次数)。

  各类企业资金占用要通过实行库存合理额度,资金定额管理和各种资金管理方法,逐步地规定出合理占用标准,按照标准进行考核。零售企业要定出分别大、中、小城市,大、中、小企业,不同行业,不同类型的资金周转的合理标准;批发企业要分别不同商品作出合理占用标准的规定,哪些商品应当加速周转,周转多少天为合理;哪些商品不强调加速周转,但要确定合理的库存数量或库存时间。同时要定出各行业、各企业冷背呆滞、质次价高、残损变质商品占全部商品资金的比重标准,在标准以内属于正常合理占用,陆续发生,陆续处理;超过标准属于不合理占用,要检查原因,限期纠正(有些行业没有此类问题,勿须规定;国家专项储备商品、预购定金等可不列入正常商品考核指标之内,结算资金与商品资金可以分开考核)。企业奖金的发放使用,应同时考核利润、销售、资金、费用、劳效等项指标。上述资金考核指标同时是企业、企业内部各部门和企业领导、职工的重要考核指标,各行各业的具体指标,由各地根据情况制定。

  资金使用上,由于经营管理不善,造成损失浪费,应当追究企业领导和有关责任人的行政、法律和经济责任。

  八、附则

  (二十九)商业企业的流动资金大都来自银行借款,各级商业部门要与银行密切配合,积极创造条件,争取银行监督,以加强进货资金、商品资金和结算资金的管理,共同管好用好企业资金和信贷资金。

  (三十)以上意见主要是针对当前流动资金使用、管理方面的问题,根据一些地区、企业的实践经验所作的规定,关于专用资金仍按有关规定使用管理;粮油超购加价款的管理和扶持农副产品生产资金的管理,另行规定。关于商办工业、饮食服务企业、民贸企业等要根据本规定的精神加强管理:贸易货栈、信托企业、议购、议销业务更应当加强资金管理,加速资金周转。凡组织联营、承包的企业,都要签订合同,保证资金、财产的完整、真实、不乱。

  以上各条的意见主要是流动资金管理的一般要求,各省、市、自治区商业、供销、粮食部门要结合本地区的特点,作出补充规定;各企业要根据本企业的具体情况定出具体实施细则、标准,执行情况要定期进行检查、总结,并不断完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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