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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办发〔2001〕57号

颁布时间:2001-08-07 00:00:00.000 发文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一年八月七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新闻出版署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机构调整的通知》(国发〔2001〕13号),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调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升格为正部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是国务院主管市场监督管理和有关行政执法工作的直属机构。

  一、职能调整

  将原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承担的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的职能,划归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拟定工商行政管理的方针、政策,组织起草有关法律、法规草案,制定并发布工商行政管理规章。

  (二)依法组织管理各类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注册,核定注册单位名称,审定、批准、颁发有关证照并实行监督管理。

  (三)依法组织监督市场竞争行为,查处垄断、不正当竞争、走私贩私、传销和变相传销等经济违法行为。

  (四)依法组织监督市场交易行为,组织监督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组织查处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

  (五)依法对各类市场经营秩序实施规范管理和监督。

  (六)依法组织监管经纪人、经纪机构。

  (七)依法组织实施合同行政监管,组织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组织监管拍卖行为,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

  (八)依法对广告进行监督管理,查处违法行为。

  (九)负责商标注册和商标管理工作,保护商标专用权,组织查处商标侵权行为,加强驰名商标的认证和保护。

  (十)依法组织监管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和私营企业的经营行为。

  (十一)领导全国工商行政管理业务工作。

  (十二)开展工商行政管理方面的国际合作与交流。

  (十三)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设11个职能司(局)。

  (一)办公厅。

  协助局领导处理日常工作,负责重要文件起草和文书档案、新闻发布、安全保密、信访、机要管理、信息管理和会议组织;承担综合性调研,并协调全局的调研工作;拟定宣传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局机关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组织指导系统统计、财务工作;负责对直属单位的审计监督。

  (二)法规司。

  研究拟定工商行政管理立法规划,组织和承担工商行政管理规章制度的拟定、协调和发布;组织开展工商行政执法监督和听证工作,承担或参与行政复议、应诉和赔偿工作;组织法制宣传培训,指导本系统法制工作。

  (三)公平交易局(打击传销办公室)。

  研究拟定制止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的规章制度及具体措施、办法并组织实施;组织查处市场中的垄断、不正当竞争、走私贩私、传销和变相传销及其他经济违法案件。

  (四)消费者权益保护局。

  研究拟定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规章制度及具体措施、办法并组织实施;组织查处严重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案件;组织监督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组织查处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

  (五)市场规范管理司。

  研究拟定规范市场秩序的规章制度和具体措施、办法;依法组织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的规范管理,组织实施合同行政监管,组织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组织监管拍卖行为,组织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组织指导对市场进行专项治理。

  (六)企业注册局。

  研究拟定企业注册的规章制度及具体措施、办法;组织管理企业注册,核定注册单位名称,审定、批准、颁发管辖范围内的企业和其他经营单位的证照,对其注册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的企业注册及监督管理的工作。

  (七)外商投资企业注册局。

  研究拟定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的规章制度及具体措施、办法;组织管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注册,核定注册单位名称,审定、批准、颁发管辖范围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证照,对其注册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的外商投资企业注册及监督管理的工作。

  (八)广告监管司。

  研究拟定广告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及具体措施、办法;组织实施对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指导广告审查机构和广告协会的工作。

  (九)个体私营经济监管司。

  调查研究个体、私营经济发展与管理情况,研究拟定监督管理个体、私营经济的规章制度及具体措施、办法;指导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和私营企业的登记注册与监督管理工作;指导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的工作。

  (十)人事教育司。

  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机构编制管理;协助局党组会同地方党委组织部门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导班子行使双重管理职责;研究拟定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教育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奖励工作;指导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的组织建设和队伍建设。

  (十一)外事司。

  组织开展工商行政管理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组织实施国外智力引进工作;负责对外培训活动;负责局机关外事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局机关及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四、人员编制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机关行政编制为272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司局级领导职数35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离退休干部办公室工作人员编制及领导职数不变。

  五、其他事项

  (一)根据国务院决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在质量监督方面的职责分工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流通领域的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生产领域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在实施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中查出的属于生产环节引起的产品质量问题,移交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处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不再重新组建检测检验机构。按照上述分工,两部门要密切配合,对同一问题不能重复检查、重复处理。

  (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使用事业编制,承担商标注册与管理监督等行政职能,其干部管理办法不变。

  (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商标争议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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