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2]财外字第021号
颁布时间:1982-01-18 00:00:00.000 发文单位:财政部 外交部
驻西欧、北美、拉美、大洋洲、亚洲各国使领馆、代办处,驻马达加斯加、毛里求斯大使馆:
近年来,有多起持有我国旧政府发行的公债券的外国个人和机构致函我驻外使领馆、金融机构,询问这些公债券是否还有价值,我国政府能否偿还,偿付的程序等问题,有的还提出补偿要求。
关于处理我国旧政府发行的公债券的问题,前政务院一九五三年二月二十日公布的《关于解放前银行业未清偿存款给付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国民党反动政府通过伪行局会发行的‘节约建国储金’、‘节约建国储蓄券’、‘特种有奖储蓄券’、‘美金节约建国储蓄券’、‘乡镇公益储蓄券’等,属于公债性质,一律不予清偿”;国务院第五办公室一九五五年八月二十六日曾以(55)五办字第六十一号文批复:同意财政部“关于北洋政府和国民党反动政府所发行的一切公债,人民政府不能偿还”的意见。
据此,今后凡外国个人或机构向我提出这方面的问题,可按此酌情答复,并将情况函告财政部和外交部。上述精神,亦适用于持有旧政府发行的公债券的华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