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1]外经贸财发第19号
颁布时间:1991-01-21 00:00:00.000 发文单位:对外经济贸易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厅委、外贸局,各总公司,各工贸公司:
从一九九0年十一月十七日起,人民币汇率下调百分之九点五七,这次汇率调整势必影响到企业的财会核算工作。为了统一外贸财会政策,使企业财会核算不因此次汇率调整而虚大成本、收入,正确计算和考核财务成果,经贸部于一九九0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以明传电报下发了《关于人民币汇率下调后有关结汇差价处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下发后,为便于各单位正确理解并认真贯彻执行,现进一步通知如下:
一、根据现行《对外贸易企业基本业务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结汇差价收支是以收付实现制作为入帐基础的,在外汇帐款尚未收付结算并实际结汇(包括收、付外汇帐款)之前,不得预估结汇差价列入“结汇差价收支”科目核算,否则,就会虚大成本或收入。经贸部《通知》就是依据这一规定下发的。
二、在一九八九年十二月十六日国家对人民币汇率下调时,经贸部根据现行《对外贸易企业基本业务统一会计制度》规定,曾经于一九九0年一月二十日以明传电报下发了《关于汇率调整后有关结汇差价收支问题的通知》,并抄送了财政部和国家审计署,他们没有提出异议。一九九0年十一月十七日国家对人民币汇率又作了政策性调整,经贸部比照上述规定,于一九九0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以明传电报下发了相同内容的《通知》,这完全符合会计核算的真实性、连续性、一致性要求,各单位务必认真贯彻执行。
三、现行《对外贸易企业基本业务统一会计制度》规定对应收外汇帐款三级明细帐的设置,也可以只登记原币不登记人民币,这是在人民币汇率长期稳定的情况下才适合使用。如果不区别情况硬套会计制度规定,对结汇差价在年底集中一次调整,一旦调整汇率日期不在年末而在上半年,有些单位的应收“外汇帐款结算”帐户的金额就会长期失实,个别单位就有可能出现红字,这是极不正常的。为避免这一现象,在我国逐步实行改革汇制调整汇率的情况下,从一九九一年起,企业设置应收外汇帐款三级明细帐,应尽量采用复币记帐,既登记外币金额,又登记人民币金额,并实行逐笔结汇、逐笔结算外汇差价的办法计算外汇差价。
四、企业对在一九九0年十一月十七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这一期间收回的应收外汇帐款,应采用逐笔结汇、逐笔计算结转外汇差价的办法纳入“结汇差价收支”科目核算,以保证结汇差价收支核算的真实和完整。
以上规定,望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一年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