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7]政离发字第14号
颁布时间:1987-08-20 00:00:00.000 发文单位:民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计划单列市(区)民政局,军队各大单位离退办公室、后勤部财务部、卫生部:
在移交地方管理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中,有一部分同志仍随其配偶住在军队干休所或营房,他们到地方医疗单位就医有一定困难,要求仍在军队医疗单位就医。经与财政部、卫生部研究,认为这一问题应妥善解决,为此确定:凡他们的配偶是抗日战争时期入伍的团职以上、解放战争时期入伍的师职以上干部,在移交地方管理后仍随配偶住在军队干休所或营房,如在地方就医确有困难的,可在军队医疗单位就医;其医疗费的支付办法,由当地军地双方各有关单位按财政部、民政部、卫生部(86)财文字第637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具体商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