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5]财商字第110号
颁布时间:1985-08-23 00:00:00.000 发文单位:财政部 商业部
中共中央、国务院〔1985〕1号文件和国务院国发〔1984〕146号文件规定,从一九八五年新棉上市起,对棉花实行合同定购,同农民签定棉花定购合同。对合同内的棉花,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进行收购。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文件精神,加强对棉花加价款的管理,现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价的范围、比例和幅度
1、国家计委下达的定购数量以内同农民签订定购合同的棉花,按规定实行比例计价,其加价款由中央财政负担。超过国家计委下达的定购数量的部分,其加价款由地方负担。
2、下列棉花不属于加价范围:合同外农民出售、企业议购的棉花、外地购进或调入的棉花、收购锯齿棉的衣分亏损补贴和级外棉。企业完不成国家下达的棉花定购计划时,不得以议购棉、外地调入棉以及其他棉花顶抵。
3、国家定购数量以内同农民签订定购合同的棉花,北方棉区按“倒三七”比例计价,即30%按原统购牌价收购,70%按超购加价收购;南方棉区按“正四六”比例计价,即60%按原统购牌价收购,40%按超购加价收购。
4、加价幅度,仍为原统购价的30%,未经国务院批准,任何地区或部门都不得自行提高。
5、收购价格,标准级皮辊棉每担为145.80元,北方棉区加价为30.62元,牌价、加价的结合价为176.42元;南方棉区加价为17.50元,牌价、加价的结合价为163.30元(四川省每担牌价149.30元,加价17.92元,结合价为167.22元。新疆按当地价格计算结合价)。其他等级的棉花分别在各等级的皮辊棉收购牌价的基础上,按规定的加价比例计算加价金额和结算价。
二、棉花加价款的管理和结算
1、棉花加价款仍实行预拨办法,但由退财政收入改列预算支出,从一九八五年棉花生产年度起,财政部根据国家下达给各地的棉花合同定购计划和当年棉花收购进度,分季(月)将棉花加价款预拨给商业部,再由商业部棉麻局拨给省、自治区、直辖市棉麻公司,并抄送财政部备案。
2、棉花加价款继续实行决算审批制度。自一九八五年新棉上市起,棉花收购单位每月逐级报送《棉花收购加价款财政补贴表》(表式附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棉麻公司汇总报送财政部商贸司、商业部棉麻局,并抄送财政厅(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棉麻公司,于每年六月底棉花收购基本结束后,在审核汇总地、县棉麻公司棉花加价款决算的基础上,写出省级的决算报告,并编制《棉花收购加价款财政补贴表》,于八月十五日以前报送财政部商贸司和商业部棉麻局审批。
三、……
四、各级棉花收购站、公司,要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严禁弄虚作假,套取加价款。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棉花加价款的管理工作,要会同审计等有关部门,经常开展对棉花加价款拨付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对于违反规定而多开支加价款的,要作严肃处理。
本办法自一九八五年九月一日起执行。凡与本办法有抵触者,均按本办法执行。
附件(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