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5]轻盐字第19号
颁布时间:1985-09-13 00:00:00.000 发文单位:商业部、 化学工业部、 财政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轻工业部
关于农用氯化钾不能转为工业用氯化钾的问题,1980年“两部一社”联合通知已有明文规定,目前发现有些单位违背这一规定,私自将进口农用氯化钾转售给工业部门使用,使国家专项外汇进口物资不能专用。这不仅打乱了农用进口氯化钾和国产氯化钾的分配计划,而且严重影响国内工业氯化钾及其联产品溴素、氯化镁、无水硝等产品的正常生产,造成以溴素、氯化镁、无水硝为原料的企业生产无法进行,甚至直接影响若干产品的出口。为了保证我国盐化工厂的正常生产,综合利用盐业资源,促进我国制盐工业发展,经研究决定:
一、重申一九八0年二月二十七日全国供销总社、化学工业部、轻工业部联合发出的《整顿农用和工业用氯化钾供应渠道的联合通知》中的规定,即:“从国外进口的氯化钾按照供销总社(现商业部)的分配计划,专供农业使用,各省、市供销社不得转供给工业单位使用。国内生产的氯化钾:工业需用部分由轻工业部统一分配,农业需用部分列入化工部钾肥生产计划,按照规定的农用化肥出厂价格和销售价格,由所在省的供销社组织收购,专供农业使用。”各有关部门,包括其他经营化肥部门均应继续严格执行(为了降低农业成本,直接生产混配肥料和复合肥料用的氯化钾可以执行农业价格)。
二、违反上述规定者,各级税务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进行行政干预并给以相应的经济制裁:
1.凡把进口农用氯化钾转作工业原料销售的,除必须补交进口环节的产品税外,对其非法收入部分,全部没收上缴,并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
2.工业企业如使用农用氯化钾,应按工业氯化钾补交价款外,还应按规定处以罚款。
3.对扰乱国内市场,偷漏国家税收的单位和个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以上规定请严格执行。